大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

大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是大慶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5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
  • 發布單位:大慶市人民政府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大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監管力度,確保城市規劃建設依法依規、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目標任務
深入貫徹落實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市委建設現代化國際化城市和提前五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要求,以科學發展為主題,針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存在的職責界定不清責任不明、監督管理不嚴落實不力、配合不足協調不暢等體制機制問題,進一步理順職責,明確許可權,加大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監管力度,從根本上解決對違法違規行為“視而不見、查而不處、處而不嚴”等執法不到位問題,解決以權謀私、包庇縱容、瀆職失職等違法違紀問題,切實加強建設項目管理,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不斷鞏固“四城”創建成果,為建設現代化國際化城市提供優良的發展環境。
二、進一步發揮行政審批(許可)的監管作用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樹立依法行政、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嚴格依法實施行政審批(許可),嚴格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監管,不斷提高依法辦事能力和水平,從源頭上消除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無序的現象。對城市規劃建設負有事前審批監管職責和事後監督檢查職責的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建設、房產、城管、環保、安監、公安消防、人防、工商等部門和機構,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切實履行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相關行政審批(許可)職能和監督檢查職能,確保對城市規劃建設事前、事後監管到位。審批過程中,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法審批、提速審批;對不符合土地利用整體規劃、不符合城市發展規劃布局、不符合環保消防等要求的堅決不批。要增強宗旨意識、服務意識,全力推進行政審批服務集中辦理,擴大並聯審批、聯合審批範圍,為城市規劃建設提供高效快捷的政務環境,確保審批監管作用及時充分發揮。
三、進一步明確職責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誰在崗誰檢查,誰檢查誰簽字,誰簽字誰負責”的要求,進一步明確監管職責,依法依規,窮盡措施,確保履職到位。
(一)進一步明晰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和管轄區域。
由市城管委牽頭,編制、法制及其他相關部門配合,對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職責分工、管轄區域進行劃分、明確,做到區域銜接無死角、部門職責無交叉、上下分工無重疊。任務責任劃分要精確到點、到線,實現無縫對接。責任劃分結果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已明確的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認真開展各項整治工作,確保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二)明確監督檢查的責任主體和具體責任。
對城市規劃建設負有監督檢查職責的各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根據各自職責許可權和管理分工,加大對城市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力度,及時發現並糾正未批先建、邊批邊建、雖批亂建等違法問題。
(1)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審批許可權,及時組織各有關部門對本部門審批的政府投資的各類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和維修項目進行檢查驗收,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開展稽察監管,保證相關建設項目質量。
(2)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建設項目是否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實施檢查;對經審批的臨時建設項目的建設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報送建設項目檔案等情況進行檢查。
(3)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建設項目是否存在擅自改變土地利用性質、未批先占或超過批准數量占地等問題進行檢查。
(4)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行政性審查和備案、建設工程契約備案、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註冊、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手續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建築起重機械設備驗收後登記等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5)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商品房預售行為、商品房預售款使用情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建設規模和戶型面積、商品房預售契約備案等情況進行檢查。
(6)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審批檔案為依據,對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產工藝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是否發生重大變動進行檢查;對污染防治措施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投產使用是否同步進行檢查;對建設項目試生產是否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進行檢查;對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其污染治理設施是否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批准進行檢查;對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施工期環境管理的實施等情況進行檢查。
(7)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建設項目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對建設項目重大危險源監控情況進行檢查;對建設項目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是否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
(8)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新、改、擴建項目是否存在依法應當審核的消防設計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未按照規定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備案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消防設計備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
(9)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施工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工資發放、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繳納和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繳納等情況進行檢查。
(10)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是否存在未取得經規劃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或者未經規劃部門提出規劃條件而開工建設情況進行檢查;對是否存在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行為進行檢查;對是否存在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戶外牌匾等違反市容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檢查;對是否存在違法處置建築垃圾以及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的行為進行檢查;對是否存在違法損害、侵占城市道路、橋樑的行為等情況進行檢查。
(11)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城市新建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情況進行檢查;對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情況進行檢查;對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為進行檢查;對建設項目安裝人民防空通信和警報設施情況進行檢查;對未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項目繳納易地建設費情況進行檢查;對繳納有關人民防空專項經費情況進行檢查;對防空地下室建設實行工程監理情況進行檢查;對防空地下室竣工後移交工程檔案情況進行檢查。
(12)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的房地產項目預售、預租、出售、出租、項目轉讓以及其他房地產項目介紹的廣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況進行檢查;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的房地產廣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等情況進行檢查。
(13)市城建大項目管理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加強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政府投資工程項目要嚴格執行工程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對工程建設承擔第一責任,必須嚴格履行工程基本建設程式,強化對建設項目的建設資金、建設工期、工程質量、生產安全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建設安全。
(14)以上相關部門還應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職責;地震、文化(文物)等其他有關部門也應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各自職責許可權內,履行好對城市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責任。市屬部門與區屬部門之間職責許可權、管轄區域劃分不清的,各主管部門要會同編制、法制部門儘快明確並向社會公布。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建設項目,應知未知、應查未查的,負有監督檢查責任的各有關部門均應承擔相應責任。其中:未取得經規劃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或者未經規劃部門提出規劃條件而進行建設的,城管部門是第一檢查責任部門,若失察應首先承擔責任;在規劃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或者提出規劃條件後,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進行建設的,國土部門是第一檢查責任部門,若失察應首先承擔責任;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進行建設的,或者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不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規劃部門是第一檢查責任部門,若失察應首先承擔責任;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的,建設部門是第一檢查責任部門,若失察應首先承擔責任。
(三)規範監督檢查行為。
對城市建設的監督檢查,應遵循及時、全面、細緻的原則,做到時間不間斷、範圍全覆蓋、事項無遺漏。檢查要以發現並糾正問題、規範建設領域秩序為目的,儘量避免例行公事、走過場式的監督檢查。進行監督檢查時,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對檢查發現的違法問題,依法應當處理的要及時處理,防止違法後果擴大。發現應歸其他部門管轄的違法行為時,要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有管轄權的部門。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各部門履行檢查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進一步加大違法行為查處力度
(一)要嚴格依法處罰,做到執法必嚴。
各相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強化對違法違章建設項目的查處。對日常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屬於本部門職責的要及時查處,屬於各部門協同的要主動協同辦理,屬於其他部門獨立職責的要立即轉辦,各相關部門要相互配合,不得推諉。查處過程中,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及各專業法規定執行,並嚴格遵守有關期限、費用等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各專業法規定,依法實施處罰。處罰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法定程式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嚴禁隨意處罰、濫施處罰,做到既要保證行政機關職責履行到位,又要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二)要嚴格跟蹤問效,做到違法必究。
各部門要強化跟蹤問效,加大執法文書的執行力度,切實維護行政決定的權威性,確保行政監管職責履行到位。對於執法過程中作出的責令整改、責令停工等決定,要及時進行跟蹤檢查,確保落實到位,避免“只發文書不問效”和“邊改邊犯、改了再犯”等問題出現。對於執法過程中作出的行政徵收、行政強制、行政處罰決定,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式、期限和方式執行到位,避免“以罰代管”、“不罰不管”等不作為問題出現。
五、進一步創新監管手段完善監管體制
在採取常規監管手段的同時,要積極創新,實現管理“精細化、現代化、信息化”。
(一)推進政務服務信息化平台建設。
按照“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統一標準、整合資源、同步推行、適度超前”的原則,依託電子政務外網,在全市建立統一的政務運行綜合監督平台,逐步實現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行政審批、行政處罰、公共資源交易事項的實時監察、預警糾錯、信息服務、績效考核,並逐步延伸到行政給付、行政徵收、公共資金監管、政府信息公開等領域,切實改進行政管理和監督方式,創新體制機制,促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不斷提高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水平。
(二)推進數位化城管建設。
在繼續採取格線化管理、“門前五包”責任制等監管手段的同時,要實現數位化管理,完善數字城管功能,擴大視頻監控範圍。要深入研究城市管理體制、機制問題,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整合現有城市管理資源,依託數字城管監督指揮平台,建立“一級監督、二級指揮、三級管理、四級網路”的數字監管機制,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協調聯動、無縫對接、運轉高效”的全域化、數位化、格線化城市管理新格局。完善前期介入、投入保障、考評獎懲、社會參與等機制,逐步建立溝通快捷、分工明確、責任到位、運轉高效的城市管理和監督長效機制,構建“大城管”格局。
(三)強化部門聯動。
在大力推進並聯審批、聯合審批的同時,建立城市規劃建設領域審批結果信息共享機制,國土、規劃、建設、環保部門作出的城市建設項目相關的許可審批,應當在2個工作日之內在本部門網站上公開,並於3個工作日內書面抄告(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其他各有關部門;建立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對於涉及多種違法情形且違法情節嚴重的城市建設項目,由第一檢查責任部門牽頭進行聯合查處,各有關責任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嚴格執法,做到早發現、早處理、早整改;強化工程建設項目源頭控制,有效降低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行政執法成本。積極探索建立開工手續錯時辦理制度,督促建設單位利用冬季停止施工期間,完善各種審批要件,開展工程招投標等活動,提前做好工程開工各項準備工作,確保工程如期開工和開工時手續齊備。
(四)強化屬地管理責任。
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把對本轄區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和維修項目監管工作擺在重要位置,按事權劃分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主要負責人要及時聽取情況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部署全面推進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加強監管工作的具體任務和措施,最大限度地發揮本地主管部門的作用。高新區和縣(區)的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各類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和維修項目情況要做到底清數明,按照事權分工監管到位,對發現的未批先建、邊批邊建、雖批亂建的項目要及時依法進行處理,對不屬於分管範圍內的違法問題,要及時以書面形式移交給有管轄權的部門。各有關部門對窮盡各種法律措施仍解決不了的問題,要及時向市政府分管領導匯報,必要時可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處理。
(五)積極拓寬監督渠道。
在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過程中,要充分發揮民眾監督、輿論監督的作用,形成監督合力。要建立健全舉報受理、查處和反饋工作機制,確保有落實、有跟蹤、有結果、有反饋。對於查處的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特別是對無視法律、法規規定未經任何審批擅自進行開發建設,或者不誠實守信、不按照審批要求超範圍進行建設給規劃實施造成無法改正影響的,要在新聞媒體上進行曝光,並記入信用檔案。
六、進一步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各縣(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和各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積極履行職責,進一步提升對城市規劃建設的管理監督效能,認真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對存在的問題未及時發現、查處的,按下列規定實施問責:
(一)存在下列問題未及時發現、查處的,將對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責任人員實施問責:核發選址意見書或核提規劃條件前非法占用土地的;核發選址意見書或核提規劃條件後,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超過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確定的數量非法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所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二)存在下列問題未及時發現、查處的,將對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責任人員實施問責: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進行建設的;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臨時用地雖經批准,但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建設和使用的;未履行規劃審批手續擅自進行建設用地放、驗線的;未按規定期限和範圍報送建設項目檔案的。
(三)存在下列問題未及時發現、查處的,將對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責任人員實施問責:未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行政性審查和備案手續的;未履行建設工程契約備案手續的;未履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註冊手續的;未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手續的;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的;未履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未履行建築起重機械設備驗收後登記手續的。
(四)存在下列問題未及時發現、查處的,將對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責任人員實施問責: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擅自預售商品房的;未按照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批准內容進行預售的;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未用於有關工程建設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採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
(五)存在下列問題未及時發現、查處的,將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責任人員實施問責:未按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規定及批覆要求開工建設的;未經試生產審批,擅自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六)存在下列問題未及時發現、查處的,將對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責任人員實施問責: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管理規定的;違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規定的;違反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認定管理規定的;違反重大危險源登記評估監控規定的;違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規定的;違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的。
(七)存在下列問題未及時發現、查處的,將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關責任人員實施問責: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未按照規定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備案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的;消防設計備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八)存在下列問題未及時發現、查處的,將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責任人員實施問責:施工企業不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契約的;不辦理用工備案的;施工企業向農民工收取風險金、抵押金、保證金、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人工資的;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程總造價或者人工費的;建築施工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未交納或未足額交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在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啟動後未及時補交的。
(九)存在下列問題未及時發現、查處的,將對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責任人員實施問責:未取得經規劃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或者未經規劃部門提出規劃條件而進行建設的;未經批准擅自進行臨時建設的;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戶外牌匾的;違法處置建築垃圾以及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的;違法損害、侵占城市道路、橋樑的;未按規定分攤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
(十)存在下列問題未及時發現、查處的,將對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責任人員實施問責: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的;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採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後拒不補建的;未按規定繳納有關人民防空專項經費的。
(十一)存在下列問題未及時發現、查處的,將對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責任人員實施問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發布房地產項目預售、預租、出售、出租、項目轉讓以及其他房地產項目介紹廣告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發布房地產廣告的。
(十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職責時存在下列不作為、亂作為等情形,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均應實施問責:
1.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不履行工程基本建設程式、未取得有關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對應審批的事項該申報不申報或者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2.具有法定行政審批(許可)職能的部門,在辦理城市建設有關行政審批(許可)事項過程中,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該受理不受理、不該受理的違法受理,或者無正當理由受理不及時的;
3.辦理行政審批(許可)事項過程中,違反法定程式以及該批准的不批准、不該批准的違法批准的;
4.對城市建設項目相關的各種規費、基金、保障金等費用,該徵收不徵收,或違法違規亂徵收的;
5.對建設項目該檢查不檢查,或違法亂施檢查的;
6.該監督不監督,或者監督不力的;
7.應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不採取的,或違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8.對已發現的違法行為該處罰不處罰的,或違法亂施處罰的;
9.對監管過程中作出的責令整改、責令停工、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該執行不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的;
10.不認真履行屬地管理責任,監管不力的,或者對不屬分管範圍內的問題沒有及時移交給有管轄權的部門的;
11.工作人員在對建設項目進行監管過程中存在以權謀私、包庇縱容、推諉扯皮、效率低下等情形的。
問責主體、程式、方式,參照《中共大慶市委辦公室、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慶市城鄉環境整治及安全信訪工作問責暫行規定>的通知》(慶辦發〔2012〕29號)執行。
本意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大慶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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