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27日大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0年12月2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
- 頒布時間:2000年12月02日
- 實施時間:2000年12月02日
- 頒布單位:大同市人大常委會
2000年10月27日大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0年12月2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縣(區)屬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領導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條 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等...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大同市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的決定 :(2013年8月23日大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13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縣(區)屬國有企業及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以下簡稱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必須經審計機關審計。未經審計機關審計的,不...
《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在1999.05.24由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頒布。中文名 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頒布時間 ...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辦發〔1999〕20號)同時廢止。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今年五月頒發的《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對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作出了原則規定,為更好地貫徹施行《暫行規定》,同樣需要結合江蘇實際...
第二條 深圳市、區人民政府所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任期經濟責任,是指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對其所在企業資產、負債、損益...
(七)任期內分管和負責的工程、項目和重大收支情況;(八)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第十三條 對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包括:(一)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二)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情況;...
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節選)(中辦發〔1999〕20號1999年5月24日)中央紀委 中央組織部 中央編辦監察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辦發〔1999〕20號檔案切實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節選)...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審計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各項審計監督,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建立健全紀檢監察和審計監督工作的協調運行機制。第十九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市、縣、區屬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經濟責任審計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廠長(經理)任期內每兩年或三年審計一次;廠長(經理)離任必須實行審計。第四條 審計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及本條例對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
第二條 市、縣、區所屬國有企業(包括國有資產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審計,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期滿,或者因辭職、辭聘、調動、退休、撤職、解聘等原因不再擔任本職務的,應當對其任職期間內的...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對獨立核算的市、縣(市、區)屬國有企業及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的審計(以下簡稱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因...
第三條 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因解聘、辭聘、辭職、撤職、調動、退休等原因離任的,其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以下簡稱任期審計 ,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市審計機關是全市任期審計的主管部門,負責任期審計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促進其嚴格履行經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獨立核算的市、區、縣(市)屬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促進其嚴格履行經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獨立核算的市、區、縣(市)屬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以下...
第六條 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按照企業負責人管理許可權和企業產權關係,依據“統一要求、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一)企業負責人離任或任期屆滿,都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二)企業獨資或者控股子...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對獨立核算的市、縣(市、區)屬國有企業及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的審計(以下簡稱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因...
《煤炭企事業單位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已經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健全煤炭企業經營責任制,加強對煤炭企事業單位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全民...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規定〉等11項法規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作如下修改:...
2005.7 信息技術環境下的發票管理制度改革,《商業研究》2004年第6期 研發費用的會計政策分析,《工業技術經濟》2004年第2期 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探討的新視角,《審計研究》2001年第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