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辦法

《大同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辦法》是大同市人民政府1991年12月24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408
  • 發布文號:同政發[1991]87號
  • 發布日期:1991-12-24
  • 生效日期:1992-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同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辦法
(同政發〔1991〕87號1992年12月24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發展經濟,繁榮市場,促進生產,方便生活,增強城市服務功能,搞好城鎮商業網點的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商業部《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引深城鄉商業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業網點,系指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永久性經營、有固定營業場所和相應面積,專門從事商業、金融、飲食、服務、修理等經營活動的門點和集貿市場。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商業網點的規劃設計、資金籌集、建築施工和使用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財政貿易委員會是全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市計畫、規劃、土地、城建、銀行、工商、財政、稅務、物價、審計、商業、供銷和糧食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商業網點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商業網點的建設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行業配套,美化市容,促進生產,方便生活”;“住宅與商業網點同時設計、同時拖工、同時使用”;“誰拆誰建,拆一建一”的原則。
第二章 規劃
第六條商業網點發展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分別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七條全市商業網點發展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計畫等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
根據商業網點發展規劃,由市財政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計畫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商業網點建設計畫,並按規定的審批程式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商業網點發展規劃的內容包括:發展目標、發展規模、發展重點、區域布局、行業結構和規模結構等。
商業網點建設計畫的內容包括:網點的建設性質、行業性質、投資規模、資金來源等。
第九條新建工礦區、住宅區、車站、機場、旅遊點和舊城區改造中的商業網點,必須實行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的原則。
第十條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商業繁華地區和主要街道,新建、改建臨街樓房的一層應主要用作商業網點;現有臨街非商業用房應逐步改造為商業網點。
第三章 建設
第十一條商業網點的建設,採取統建、配建、代建和自建等多種形式。
第十二條商業網點建設的設計必須經濟適用,新穎美觀,符合不同行業不同網點的要求。
第十三條市財政貿易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的商業網點建設資金的主要來源是: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機關、團體、部隊、企業和事業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工礦區和新建居民住宅(含各類商品房住宅),不論投資來源如何,都應按建設項目投資總額的7%,安排商業網點建設投資,以資金劃撥或產權契約形式管理;
(二)地方財政安排的商業網點建設資金,以及為扶持微利性、服務性行業網點建設發展而安排的貼息、低息貸款;
(三)商業企業的利潤留成、上繳的租賃費、大修理和折舊基金;
(四)銀行貸款;
(五)其他符合規定的社會集資。
第十四條以資金劃撥形式管理,由建設單位開戶銀行將其建設項目總投資的7%撥入市商業網點建設資金專戶。建設單位持銀行劃撥手續,到市財政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商業網點建設資金統籌手續後,有關部門方可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施工執照》。否則開戶銀行不予劃撥該項工程的任何款項。
商業網點的建設資金應一次交清,跨年度續建項目按建設項目年度投資的7%交付。
第十五條以產權契約形式管理,建設單位向市財政貿易行政主管部門交規定標準的商業網點用房,雙方須簽訂《商業網點建設項目契約書》和《商業網點產權移交契約書》,並按該商業網點建設投資的5%交納保證金,經市財政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商業網點建設資金統籌手續後,有關部門方可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施工執照》,由建設單位負責施工。商業網點建設項目竣工,經市財政貿易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退還保證金。
第十六條以自籌自建形式管理,建設單位須向市財政貿易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經審查核准後,方可持批件辦理有關建設施工手續。
第十七條商業網點建設資金主要用於經營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商業、飲食業、服務業網點;在布局上,優先解決新建居民區、城郊住宅區和改造舊城區的商業網點。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八條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商業網點建設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實施我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辦法;
(三)對全市商業網點進行調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
(四)徵收管理並統籌安排使用商業網點建設資金;
(五)負責組織國營、集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發展商業網點,並負責全市商業網點新建、改建、拆遷以及關、停、並、轉的預審工作;
(六)負責用商業網點建設資金建設的網點和居民住宅配建網點的使用分配和產權管理。
第十九條商業網點建成後,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驗資後,將產權移交市財政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安排使用。並按物價部門規定的房產收費標準,對使用者實行有償轉讓或租賃經營,其收入歸入商業網點建設資金。
第二十條商業網點建設資金主要用於發展商業網點建設的撥款、貸款和貨款貼息。專款專用,不得侵占、截留或挪用。
商業網點用房的維修,由產權單位負責。
第二十一條已辦商業網點的停業、遷移或變更營業性質,須經市財政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其他手續。
第二十二條凡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的合法商業網點,拆除單位向市財政貿易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准後,方可拆除,並按照原性質、原規模,予以外建、遷建或按重置價格予以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未交或少交商業網點建設資金擅自開工的,市財政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停止施工,由開戶銀行將其應交資金和應交資金額10%的滯納金撥入市商業網點建設資金專戶。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擅自拆除商業網點和臨街新建樓房一層應作未作商業網點的,市規劃管理部門除責其重建外,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擅自改變商業網點用途,將商業網點轉讓、轉賣或非法轉租者,市財政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恢復原貌,並處責任單位一千元罰款,處責任人二百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商業網點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出未證件,秉公執法。有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的,所在單位應追究其行政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依法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和訴訟,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市財政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弄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財政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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