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代表機構

外國企業代表機構指外國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派出的、代表該企業或經濟組織在我國進行經濟貿易方面的諮詢、聯絡、服務等活動的辦事機構。外國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需要向我國派出代表或設立代表機構時,須先經我國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領取外國企業代表機構登記證後,方能設立。未經批准登記的,不得開展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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