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戰國時期後期墨家的著作。指今本《墨子》中的《經上》﹑《經下》﹐《經說上》﹑《經說下》﹐《大取》﹑《小取》 6篇﹔《墨經》亦稱《墨辯》﹐主要是討論認識論﹑邏輯和自然科學的問題。
早在2300多年前,我國古代思想家墨子的《墨經》中就包含了豐富的關於力學、光學、幾何學、工程技術知識和現代物理學、數學的基本要素。”《墨經》中有關於力、力系的平衡和槓桿、斜面等簡單機械的論述;記載了關於小孔成象和平面鏡、凹面鏡、凸面鏡成象的觀察研究,首先提概念以及樸素的時間(“久”,即宙)和空間(“宇”)的概念。
《墨經》約完成於周安王14年 癸巳(公元前388年)。《墨經》,又稱《墨辯》。《墨子》的一部分。包括《經》上下,《經說》上下,《大取》、《小取》六篇。一說僅包括前四篇。其主要內容為認識論、邏輯學,將知識分為“聞知”、“說知”、“親知”,強調“名實合”;提出“辟”、“侔”、“援”、“推”等邏輯範疇;對惠施、公孫龍、莊子的名學觀點進行了批評總結。此外還涉及數學、光學、力學、心理學、經濟學等內容,是對先秦時代科學成就的重要記錄。有晉魯勝注,早佚。《晉書·隱逸傳》僅存其《墨辯序》。清畢沅、張惠言、孫詒讓作過整理校釋,另有梁啓超《墨經校釋》、譚戒甫《墨辯發微》、高亨《墨經校釋》。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墨經
- 創作年代:公元前388年
- 作者:墨子和其徒弟
- 目的:討論認識論﹑邏輯和自然科學
簡介,《墨經》光學八條,《墨經》的邏輯學,基本內容,影響,
簡介
墨翟是宋國人(約公元前468~376),他是一個製造機械的手工業者,精通木工。墨子一派人中多數是直接參加勞動的,接近自然,熱心於對自然科學的研究,又有比較正確的認識論和工業論的思想,他們把自己的科學知識、言論、主張、活動等集中起來,彙編成《墨子》。
《墨經》有《經上》《經下》《經上說》《經下說》四篇(一說還包括《大取》《小取》共六篇)。《經說》是對《經》的解釋或補充。也有人認為《經》是墨家創始人墨翟主持編寫成自著,《經說》則是其弟子們所著錄。《墨經》的內容,邏輯學方面所占的比例最大,自然科學次之,其中幾何學的10餘條,專論物理方面的約20餘條,主要包括力學和幾何光學方面的內容。此外,還有倫理、心理、政法、經濟、建築等方面的條文。
《墨經》中有8條論述了幾何光學知識,它闡述了影、小孔成像、平面鏡、凹面鏡、凸面鏡成像,還說明了焦距和物體成像的關係,這些比古希臘歐幾里德(約公元前330~275)的光學記載早百餘年。在力學方面的論說也是古代力學的代表作。對力的定義、槓桿、滑輪、輪軸、斜面及物體沉浮、平衡和重心都有論述。而且這些論述大都來自實踐。墨家在六朝以後逐漸流失,正統十年(1445年),張宇初奉敕,將《墨子》刻入《道藏》。現代所傳的《墨子》只剩下五十三篇,這些篇幅是因為被道家著作《道藏》所收錄,才得以留傳下來。汪中將墨子書分為內外二篇,著有《墨子表征》一卷。
《墨經》光學八條
《墨經》光學八條是現代科學家對戰國時的思想家墨子所著《墨子》一書中,關於《經下》及《經說下》(意即對《經下》的解釋)中關於光學的記載(如光影關係,小孔成像等)的稱法。由於此類記載在《經下》與《經說下》中各為八條,故稱:《墨子》光學八條。關於其譯文,因斷句、通假字等有諸多說法,此僅列其一。
《墨經》光學八條,反映了春秋戰國時期我國物理學的重大成就。
《經下》
原文:二臨鑒而立,景到,多而若少,說在寡區。
譯文:二人,臨鏡而站,影子相反,若大若小。原因在於鏡面彎曲。
原文:鑒位,景一小而易,一大而正,說在中之外內。
譯文:鏡子立起,影子小則是鏡位斜,影子大則是鏡位正中,是所謂以鏡位正中為準,分內外的原理。
原文:鑒團景一。
譯文:無論鏡子大小,影只有一個。
原文:景不徙,說在改為。
譯文:影子不移,是所謂沒改變的結果。
原文:住景二,說在重。
譯文:一止而二影,是所謂重複用鏡的結果。
原文:景到,在午有端與景長,說在端。
譯文:影子顛倒,在光線相交下,焦點與影子造成,是所謂焦點的原理。
原文:景迎日,說在摶。
譯文:影子在人與太陽之間,是所謂反照的結果。
原文:景之小、大,說在地(一說柂,傾斜之意)正、遠近。
譯文:影子的大小,是所謂光線所照地方的遠近而造成的原理。
《經說下》
原文:景,光至,景亡;若在,盡古息。
譯文:影,光線照到的,影子就不存在,如果光線存在,永遠不會產生影子。
原文:景,二光夾一光,一光者景也。
譯文:影,兩光線夾一光線,一光體形成影子。
原文:景,光之人煦若射。下者之人也高,高者之人也下。足敝下光,故景障內也。
譯文: 影,光線照人,如果反射,其直若矢。射到下面就反射到高處,射到高處就反射到下面,因成倒影。足遮住下面的光,反射出來成影在上;頭遮住上面的光,反射出來成影在下。在物的遠處或近處有一小孔,物體為光的直線所射,反映於壁上,故影倒立於屏內。
原文:景,日之光反燭人,則景在日與人之間。
譯文:影,日光反射照人,那么影在日與人的中間,
原文:景,木柂,景短大。木正,景長小。大小於木,則景大於木。非獨小也,遠近。
譯文:影,木桿斜,影短而大。木桿正,影長而小。光體小於木桿,那么影大於木桿。不僅因此而影子大小,光體的遠近也會形成這樣的情況。
原文:臨,正鑒,景寡、貌能、白黑,遠近柂正,異於光。鑒、景當俱就,遠近去尒當俱,俱用北。鑒者之臭無數,而必過正。故同體處其體俱,然鑒分。
譯文:臨,平面鏡只顯示單影,影的形態、白墨、遠近、斜正,都是由於光線反射到鏡中。兩平鏡相接成正角時,顯出三個影子,其中一影是二影合在一處的復影。兩平鏡角度或大或小,亦有復影。復影是一影在另一影的背面。物體反射到鏡中,沒有不成影的。物體反射到鏡中成影,所成影又反射另一鏡中成影,必須使兩平鏡傾斜成一定角度,;兩鏡反射同一部分,而復影形成。兩鏡分開。
原文:鑒,中之內,鑒者近中,則所鑒大,景亦大;遠中,則所鑒小,景亦小。而必正,起於中,緣正而長其直也。中之外,鑒者近中,則所鑒大,景亦大;遠中,則所鑒小,景亦小。而必易,合於中,而長其直也。
譯文:鑒,在焦點內,光體遠焦點,那么所照光線多,物像也大;近焦點,那么所照光線少,物像也少,而必定為正方體。光體起於焦點,則平行正軸的光線反射向鏡後引長,當成極長的共扼點,而像遠離鏡後。在弧心外,光體近弧心,那么所照光線多,物像也大。遠弧心,那么所照光線少,物像也少。然像為物的倒形。光體聚於弧心,則平行正軸的光線反射,當成極長的共軛點,而像與光體相等而倒置。
原文:鑒,鑒者近,則所鑒大,景亦大;其遠,所鑒小,景亦小。而必正。景過正,故招。
譯文:鑒,物體靠近鏡面,那么物體的光線占鏡的面積大,所成影亦大;物體距鏡面遠,物體的光線占鏡的面積小,那么所照物小。然而影是正形。成正形是因為迎面射物的緣故。
《墨經》的邏輯學
中國古代第一個比較完整的邏輯體系。由於它是圍繞著辯或辯論(論證)而展開的,所以也被稱為墨辯邏輯。其邏輯思想和體系主要反映在《墨經》一書中。
基本內容
後期墨家邏輯以辯為核心,其中包括名、辭、說三種基本的思維形式和由故、理、類三物構成的邏輯推理。
辯 在後期墨家邏輯中具有論證的性質,《墨經》把辯定義為"爭彼也",即把辯看作是關於"或謂之牛,或謂之非牛"、"或謂之是,或謂之非"的一對矛盾命題的是非之爭,而且認為辯必有勝者和負者,並要求分清勝負。辯的目的和作用在於"將以明是非之分,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名實之理,處利害,決嫌疑"(《小取》)。
辯具有名、辭、說三種基本思維形式。
辯 在後期墨家邏輯中具有論證的性質,《墨經》把辯定義為"爭彼也",即把辯看作是關於"或謂之牛,或謂之非牛"、"或謂之是,或謂之非"的一對矛盾命題的是非之爭,而且認為辯必有勝者和負者,並要求分清勝負。辯的目的和作用在於"將以明是非之分,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名實之理,處利害,決嫌疑"(《小取》)。
辯具有名、辭、說三種基本思維形式。
在後期墨家邏輯中,對這三種思維形式的理解,相當於西方傳統邏輯中的概念、判斷、推理。後期墨家邏輯中的名是用來摹擬、稱謂事物的所然與所以然之性質的,《小取》說:"以名舉實";《經上》說:"告以文名,舉彼實故也"。這樣的名就具有概念的性質。名又是言詞(命題)的構成元素,因而也具有語詞的性質。後期墨家首先從概念外延上把名分為達、類、私三種,"達名"相當於範疇,如"物";"類名"相當於普遍概念,如"馬";"私名"是限於對某一個體事物之稱謂,包括專名或姓名,相近於單獨概念。後期墨家還從概念的內涵上把"名"分為相當於具體概念的"形貌之名"和相當於抽象概念的"非形貌之名",以及相當於時空概念的"居運之名"和"量數之名",等等。
辭是用來表達人們思想上的斷定的。《小取》說:"以辭抒意",所以"辭"又是構成推理的要素,即用作前提、結論或論證的論題。如《小取》把"白馬,馬也;乘白馬,乘馬也" 這種直接推理叫做 "比辭而俱行",把論證叫做"立辭"。辭有時與"言"通用,言辭是對事物的陳述,它是由名構成的。後期墨家還提出了"盡"、"或"、"假"、"必",即全稱、選言、假言、必然等命題形式,尤其對詞項在命題中的周延性問題提出了精闢的見解。它認為,肯定命題的謂項是不周延的,"乘馬,不待周乘馬,然後為乘馬也";而否定判斷的謂項是周延的,"逮至不乘馬,待周不乘馬,而後為不乘馬"。後期墨家對辭的矛盾關係也有了初步的認識和揭示,如將"辯"限於一對矛盾命題的一是一非之爭,在"止"式推論中提出用特稱否定命題反駁全稱肯定命題和用全稱否定命題反駁特稱肯定命題等。
後期墨家邏輯強調"以說出故",即通過說的方式以明確 "立辭" 的根據和理由。《經下》諸條有"說在......"字樣,接著極簡要地標出理由或例證,然後在《經說下》加以解釋,這就是 "以說出故" 形式的運用。後期墨家把知識按來源分為聞知、說知、親知三種。說知源於親知和聞知,是由已知到未知的間接推理之知。《經說下》舉例說,已親知室外之物的顏色是白的,又聞知室內之物的顏色與室外之物的顏色相同,由此就可以推出室內之物的顏色也是白的。後期墨家還從當時的辯論中,總結出多種推論形式,主要有:具有選言性質的"或"、具有假言性質的"假"、相當於直言推理的"效"、相當於複雜概念推理的"侔"、相當於對當關係中矛盾命題之間推理的"止",以及"辟"、"援"、"推"等一般類推。
故、理、類三物
辭是用來表達人們思想上的斷定的。《小取》說:"以辭抒意",所以"辭"又是構成推理的要素,即用作前提、結論或論證的論題。如《小取》把"白馬,馬也;乘白馬,乘馬也" 這種直接推理叫做 "比辭而俱行",把論證叫做"立辭"。辭有時與"言"通用,言辭是對事物的陳述,它是由名構成的。後期墨家還提出了"盡"、"或"、"假"、"必",即全稱、選言、假言、必然等命題形式,尤其對詞項在命題中的周延性問題提出了精闢的見解。它認為,肯定命題的謂項是不周延的,"乘馬,不待周乘馬,然後為乘馬也";而否定判斷的謂項是周延的,"逮至不乘馬,待周不乘馬,而後為不乘馬"。後期墨家對辭的矛盾關係也有了初步的認識和揭示,如將"辯"限於一對矛盾命題的一是一非之爭,在"止"式推論中提出用特稱否定命題反駁全稱肯定命題和用全稱否定命題反駁特稱肯定命題等。
後期墨家邏輯強調"以說出故",即通過說的方式以明確 "立辭" 的根據和理由。《經下》諸條有"說在......"字樣,接著極簡要地標出理由或例證,然後在《經說下》加以解釋,這就是 "以說出故" 形式的運用。後期墨家把知識按來源分為聞知、說知、親知三種。說知源於親知和聞知,是由已知到未知的間接推理之知。《經說下》舉例說,已親知室外之物的顏色是白的,又聞知室內之物的顏色與室外之物的顏色相同,由此就可以推出室內之物的顏色也是白的。後期墨家還從當時的辯論中,總結出多種推論形式,主要有:具有選言性質的"或"、具有假言性質的"假"、相當於直言推理的"效"、相當於複雜概念推理的"侔"、相當於對當關係中矛盾命題之間推理的"止",以及"辟"、"援"、"推"等一般類推。
故、理、類三物
後期墨家認為立辭必須明故、理、類三物,"三物必具,然後(辭)足以生"。故是指一事物產生的原因和條件,《經說上》將"故"分為"大故"和"小故"兩種。大故就是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小故"則是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它們相當於假言命題的前件或直言推理中的小前提。"理"即"法",有規律、 模式、本質之意。"類" 是指類之同者。故、理、類三物即是立辭必須明確"辭",明確論題或結論之所以能成立的理由和條件,又必須明確事物之間因果關係或條件關係的一般規律,還必須知其類同者。這三物既是後期墨家邏輯推理論證的原則,也是其推理論證的基本形式,即由故、理、類三物而推出"辭"的基本過程和形式。
邏輯規律 後期墨家對邏輯的基本規律也有比較明確的論述。在同一律方面,《經說下》中指出,"正名者,......彼彼止於彼,此此止於此,彼此不可",認為"彼"之名只能指彼之實,"此"之名只能指此之實,彼此之名都不能既指彼又指此。這是後期墨家的"正名"原則,從中揭示了同一律的基本內容。它還十分重視同一律的套用,提出了"通意後對"的原則,即在辯論中必須先明確概念(通意),然後才能論辯(後對)。
後期墨家也把"辯"定義為爭論一對矛盾命題中的是非。如針對同一動物,甲說"這是牛",乙說"這不是牛",就叫做"爭彼"。後期墨家指出,這樣的爭彼是"不俱當,必或不當"的,也就是不能同真,必有一假。這相當於矛盾律的內容。後期墨家曾用矛盾律分析了當時流行的一些論點的邏輯謬誤。例如,《經說下》在批駁"言盡悖"之謬誤時指出,如果"以言為盡悖"這個命題為真,則表明存在著並不荒謬的言論;如果這個命題為假,也表明有些言論不是荒謬的。因此不管怎么說,這個命題都是不正確的。
後期墨家還揭示了排中律的內容,指出"謂辯無勝,必不當",即認為矛盾命題不能同假,其中必有一真。
邏輯謬誤 後期墨家對推理論證中的謬誤問題作了仔細研究。《小取》指出,事物有相同的性質,但不一定在一切方面都相同;事物的現象相同,導致這一現象的原因不一定相同等等。因此,對譬、侔、援、推這些論辯方式運用不慎,或作為公式到處搬用,就會出現"行而異、轉而危、遠而失、流而離本"的謬誤。後期墨家把侔式推論的謬誤,分為①"是而不然",即肯定的前提是正確的,肯定的結論則是錯誤的。②"不是而然",即否定的前提是正確的,否定的結論則是錯誤的。同時還規定了"異類不比"的類推原則。對此,《經說下》舉例說,如果提出木頭與夜間哪個更長,智慧與糧食哪個更多,爵位、親屬、操行和物價哪個更貴這樣的問題,顯然是荒謬的。
邏輯規律 後期墨家對邏輯的基本規律也有比較明確的論述。在同一律方面,《經說下》中指出,"正名者,......彼彼止於彼,此此止於此,彼此不可",認為"彼"之名只能指彼之實,"此"之名只能指此之實,彼此之名都不能既指彼又指此。這是後期墨家的"正名"原則,從中揭示了同一律的基本內容。它還十分重視同一律的套用,提出了"通意後對"的原則,即在辯論中必須先明確概念(通意),然後才能論辯(後對)。
後期墨家也把"辯"定義為爭論一對矛盾命題中的是非。如針對同一動物,甲說"這是牛",乙說"這不是牛",就叫做"爭彼"。後期墨家指出,這樣的爭彼是"不俱當,必或不當"的,也就是不能同真,必有一假。這相當於矛盾律的內容。後期墨家曾用矛盾律分析了當時流行的一些論點的邏輯謬誤。例如,《經說下》在批駁"言盡悖"之謬誤時指出,如果"以言為盡悖"這個命題為真,則表明存在著並不荒謬的言論;如果這個命題為假,也表明有些言論不是荒謬的。因此不管怎么說,這個命題都是不正確的。
後期墨家還揭示了排中律的內容,指出"謂辯無勝,必不當",即認為矛盾命題不能同假,其中必有一真。
邏輯謬誤 後期墨家對推理論證中的謬誤問題作了仔細研究。《小取》指出,事物有相同的性質,但不一定在一切方面都相同;事物的現象相同,導致這一現象的原因不一定相同等等。因此,對譬、侔、援、推這些論辯方式運用不慎,或作為公式到處搬用,就會出現"行而異、轉而危、遠而失、流而離本"的謬誤。後期墨家把侔式推論的謬誤,分為①"是而不然",即肯定的前提是正確的,肯定的結論則是錯誤的。②"不是而然",即否定的前提是正確的,否定的結論則是錯誤的。同時還規定了"異類不比"的類推原則。對此,《經說下》舉例說,如果提出木頭與夜間哪個更長,智慧與糧食哪個更多,爵位、親屬、操行和物價哪個更貴這樣的問題,顯然是荒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