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自籌資金使用審計是指對建設單位自籌基本建設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本建設自籌資金使用審計
- 所屬學科:審計學
基本建設自籌資金使用審計是指對建設單位自籌基本建設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
基本建設自籌資金使用審計是指對建設單位自籌基本建設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國家關於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中規定,自籌資金實行先存後批、先批後用的原則。審計的主要內容:(1)以被批准的自籌資金計畫為依據,審查建設單位的自籌資...
基本建設自籌資金審計是對由地方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及本單位用各種自籌資金撥入的基建撥款的審計。其主要內容:(1)投資項目及投資計畫是否符合規定的報批程式,審批手續及檔案是否齊全;是否已經批准列入年度基建計畫;(2)建設項目的規模和投資數額是否相適應,其資金來源是否正當,籌措的資金是否落實;(3)自籌基建資金是否...
自籌基本建設投資審計是對地方、部門和單位自籌基本建設投資情況所進行的檢查和監督。自籌投資搞基本建設,可以充分調動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積極性,並且可以通過管理,使剩餘資金用到社會的需要方面,減輕國家財政的壓力。自籌基本建設投資審計的目的就在於使自籌基本建設投資發揮效益。主要內容是:(1) 檢查...
自籌基建投資來源審計是對地方、主管部門和企業單位撥給建設單位的基本建設自籌資金所進行的檢查監督。自籌資金來源包括:(1)企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自籌資金。指企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用於基本建設的各項資金。如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後備基金、基本建設收入留成和基本建設包乾節餘等。(2)地方各級...
建設單位資金使用審計是指以建設項目被批准的計畫任務書和工程概預算及有關基本建設投資使用的規定為依據,對建設單位資金使用的真實性、正確性、合理合法性的審計。通過查閱核對有關明細帳、記帳憑證和原始憑證及財務決算表等,核實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轉出投資、應核銷投資、其他投資、其他支出、基本建設結餘資金...
自籌基建資金審計 自籌基建資金審計是對國家下達計畫,地方根據計畫自籌的建設資金項目進行審計。
基本建設資金來源審計起指對建設單位的基本建設資金的來源、儲及用途的審計。審計的主要內容:(1)以國家批准的預算撥款、銀行借款和自籌資金的計畫數額為依據,審查建設單位基建投資的來源是否合理、資金是否有保證、是否按有關制度儲存;(2)審查基本建設資金的使用是否合理,是否能發揮它的作用,創造出最佳的經濟效益...
《國家教委關於委屬單位自籌基本建設投資審計試行辦法》在1989.07.18由國家教委頒布。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委屬單位自籌基本建設投資的計畫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籌基本建設投資審計,系指國家教委及委屬單位審計部門對委屬單位利用自有資金進行基本建設,在...
基本建設投資構成審計是對投向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的資金在各個方面的分配和使用情況的審計。其主要內容: (1)基本建設投資在建設過程中分配和使用是否正確、經濟合理;(2)構成投資完成額的科目所列內容是否正確,是否剔除不合理因素;(3)設計概(預)算的編制計算是否準確合規; (4)交付使用財產價值結轉是否合規、手續是否...
基本建設審計的最終目的是提高投資效益,通過工程項目審計可以實現這一最終目的,也可以達到對建設領域的其他單位進行審計監督的效果,但這種監督是不全面、不系統的。比如設計單位,在工程項目審計中,我們只能就設計工作對工程質量的影響及設計費用發生情況進行監督,對設計單位來說只能檢查其資金來源,而成本利潤形成及...
基本建設自籌資金儲存審計 基本建設自籌資金儲存審計是指對基本建設單位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專戶存入建設銀行情況的審計。按照國家規定,自籌資金必須按規定時間提前專戶存入建設銀行,做到先存後用,並由建設銀行按計畫撥付和監督使用。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所稱建設項目是指武漢市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各種撥款、貸款自籌和融資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等的工程項目。第三條全市交通系統中凡有基本建設項目的單位,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接受審計監督。第四條市交委及所屬各單位的審計機構(含非獨立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對審計範圍內的...
基本建設收入審計是對建設單位在基本建設過程中所取得的各項副產品收入的發生、分配、上交和使用情況所進行的審核、稽查。主要內容是:(1)檢查基本建設收入是否真實、合法。為了調動建設單位的積極性,國家對基本建設收入實行分成留用的管理辦法。為了防止建設單位將其他應上交國家的資金記入基本建設收入,審計機構必須逐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規範投資行為,促進建設單位合法、有效地運用建設資金,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的...
基本建設審計直接目的亦稱“基本建設審計直接目標”。基本建設審計的直接目的是:(1) 查弊堵漏,防止建設領域違法犯罪活動; 保證基本建設資金的合理使用。(2) 確定建設領域被審單位的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合理、合法和公允。(3) 保證國家基本建設方針、政策、法令和制度的貫徹和實施。(4) 評價建設領域被審單位的內部...
基本建設“撥改貸”資金審計是對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的審計。其主要內容:(1)“撥改貸”資金是否堅持實撥實存,先存後用;與納入銀行信貸計畫的資金是否堅持分口管理,分別使用,有無相互擠占挪用;(3)是否根據借款契約,在核定的貸款指標額度內辦理支用手續;對預算撥款和自籌資金基建項目是否堅持按計畫,按基建進度...
第一條 為規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提高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水平,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水利建設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以使用中央投資為主進行建設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水利部直屬單位自籌資金進行...
工程項目審計必然審計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審計不一定審查工程項目。按工程項目各階段管理的特殊性及基本建設程式,工程項目審計可以分為可行性研究及計畫任務書審計、勘察設計審計、建設資金來源審計、建設資金供應審計、建築材料及設備供應審計、施工生產審計、竣工驗收及交付使用財產審計等。按審計實施於基本建設投資活動的先後...
(四)使用各類專項建設資金的建設項目;(五)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設項目;(六)使用由政府部門管理的國外援助資金或者社會捐贈資金,包括接受外商或私人捐贈款用於公共性、公益性的建設項目;(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第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內容:(一)建設項目內部...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國家建設項目,是指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及技術改造項目,包括使用財政性資金、各項政府專項資金(基金)、社會公益性資金、政府統一借貸資金及國有企業和事業組織的自籌資金或者融資等進行的政府性建設項目。第四條 實施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時,應當確定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建設項目,是指使用下列資金、由政府部門實施管理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一)財政資金(含國債資金);(二)政府設立的專項建設資金:(三)國家統一借貸的國內外資金;(四)政府專項補助資金;(五)國際組織...
審計機關在組織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時,可以根據需要對專項建設資金的徵集、管理與使用情況和與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或者傾向性問題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建設項目情況,在對項目有關經濟活動真實性、合法性審計的基礎上進行績效審計,重點審查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並對其進行分析、評價和...
(二)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三)政府融資和國債資金;(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五)國有資產及經營權轉讓、出售、拍賣取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七)社會公益性資金;(八)事業單位組織的自籌資金或融資;(九)政府的其他資金。第四條 市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
第五條 審計的主要內容 1.建設項目總投資來源是否合規,當年資金是否落實。銀行貸款須提供銀行貸款承諾書或契約;利用外資須提供經主管部門批准的協定書,年度自籌基建資金須提供銀行存款證明;預算內資金須確已落實;2.建設項目開工前的各項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合法,建設項目及投資是否納入國家年度投資計畫。需由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