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指導性計畫

基本建設指導性計畫是國家對基本建設實行計畫管理的形式之一。指國家對擁有投資權的投資者進行基本建設時提供的參考性計畫,它是國家主要運用經濟槓桿來調整利益關係、並實施投資法和提供投資信息,以引導投資者自願實現的基本建設計畫。指導性計畫的具體對象,是除指令性計畫以外的一般性基本建設投資,主要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地區和部門的自籌投資、銀行利用存款發放的貸款投資以及城鄉集體和個體經濟的投資。實行指導性計畫,有利於使計畫適應各種錯綜複雜的客觀情況,更好地符合客觀實際;有利於發揮投資者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促進投資效益的提高。

我國現行制度規定:對於地方、部門自籌基本建設投資,國家統借、地方自還和地方、部門自借自還的外資安排的基建投資,都由地方、部門負責平衡,經國家計委核定計畫額度,執行中允許在10%的範圍內浮動;民族自治地方以及雲南、青海、貴州等省的基本建設,在國家計畫的指導下,根據自己的財力、物力等條件自主地進行安排。城鄉集體、個體所有制的基本建設,由各省、市、自治區進行預測和估算,納入計畫管理體制,實行指導性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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