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池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地點:河池市
- 檔案號:河發[2009]27號
- 性質: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協調推進區域經濟合作;重要工業園區規劃和組織實施協調;節能減排總協調和綜合性工作;應對氣候變化,發展低碳經濟;指導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組織協調循環經濟、清潔生產和環保產業發展;統籌協調和指導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縣域經濟發展、工程諮詢業和信息服務業的發展;負責組織開展鐵路項目建設前期工作。 (二)劃出的職責。
將涉及工業生產有關職責劃給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具體包括:組織實施食鹽、黃金、菸草等國家指令性和指導性工業產品年度計畫及重要工業產品的國家訂貨計畫。
重點是擬定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年度計畫;搞好國民經濟綜合平衡;加強全市經濟運行監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加強投資巨觀管理,調控全市全社會投資總規模;完善價格管理,做好價格總水平調控;加強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推動縮小地區發展差距;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統籌全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
主要職責
機構職能一
(二)負責全市巨觀經濟運行預測、預警,研究經濟運行中帶有全局性的重大問題,提出對策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以及其他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情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機構職能二
內設機構
機構一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信訪、綜治、信息、宣傳、電子政務、政務公開、應急管理等工作;負責黨務工作。
提出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城市發展及生產力布局的建議;研究提出全市國民經濟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發展速度、結構調整的目標和對策;編制全市中長期發展規劃,銜接平衡各行業規劃、專項規劃、區域發展規劃;負責組織開展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實施情況評估並提出建議;研究制定促進城鎮化發展的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參與審查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提出促進經濟成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和保持國民經濟收支平衡等巨觀調控目標;編制全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提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對策建議,負責計畫執行情況的跟蹤檢查。研究年度社會總需求、總供給平衡狀況及其變化趨勢,提出保持經濟總量平衡和重大比例關係基本協調的對策建議,做好經濟社會、國防計畫的銜接工作;負責巨觀經濟運行的監測、預測、預警和重大問題研究,提出經濟形勢分析報告和巨觀調控的對策建議;負責綜合性重要檔案和報告的起草工作;負責巨觀經濟信息發布工作。
負責研究本市實施國家和自治區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重大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分析全市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中綜合性、全局性和深層次的重大問題,提出對策建議;組織擬定並實施全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實施,指導和推進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提出社會分配、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對策措施;按照全市中長期發展戰略和目標,提出綜合性產業發展政策和最佳化產業結構的對策措施;研究提出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最佳化所有制結構、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政策措施。
負責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提出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編制全市固定資產投資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基礎設施、城市環保設施、房地產開發項目發展建設規劃;匯總編制年度財政性資金基本建設投資、技術改造投資計畫,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國家專項投資計畫,房地產開發投資計畫以及市屬單位自籌資金基本建設投資計畫;負責許可權內國家和自治區預算安排的城市基礎設施、城市環保設施、公檢法司設施、國家安全設施以及市直各部門(含事業單位)業務用房項目的投資審批和項目審批;按規定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城市環保設施、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或備案;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研究投融資體制改革重大問題,提出對策建議;完善非政府投資項目的核准和登記備案制度、專家諮詢論證制度、投資審批責任制,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的後評估制度和監督機制;參與企業債券發行審核工作;參與確定基本建設資金總量安排和使用方向;指導和協調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指導全市工程諮詢業發展;牽頭負責行政審批工作。
研究提出年度全市重點建設項目目錄,並歸口管理;負責研究提出年度自治區和全市統籌推進的重大項目新開工計畫,組織全市層面的重點項目新開工;協調自治區和全市統籌推進的重大項目新開工和建設過程中的突出問題;參與全市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的項目立項等有關工作;負責組織重點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和後評估工作;負責全市重大項目庫的建設。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研究提出全市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年度計畫,指導和協調全市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負責全市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綜合協調,提出全市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年度計畫和經費安排方案。提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具體範圍、規模標準,依法確定發布招標公告的報刊、信息網路或其他媒介。對全市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機構二
協調全市國土整治、開發、利用保護政策;編制並組織實施老、少、山、窮地區經濟開發計畫、以工代賑和易地扶貧搬遷;組織或參與編制、實施重點流域整治規劃;參與制定土地政策;參與編制生態建設、水資源平衡與節約和環境整治規劃;指導地區經濟協作;統籌協調和研究區域經濟合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我市參與國內外區域經濟合作戰略、重大項目及政策措施;統籌指導全市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提出區域經濟發展建設項目和投資計畫,開展前期工作;負責全過程監督使用政府性資金的區域經濟發展建設項目實施情況。
負責研究提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規劃;研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對策建議;組織編制農林水生態建設專項規劃,協調、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漁業、畜牧等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和節約、環境整治及生態建設規劃;銜接和平衡農產品加工與流通業發展規劃和布局;負責提出農業、林業、水利、氣象、漁業、畜牧等行業的基本建設年度投資計畫和重大項目,提出安排國家和自治區撥款的農林水建設項目計畫;協調農林水和生態建設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研究提出小城鎮經濟綜合開發戰略、規劃,組織實施示範項目;負責研究提出和組織實施農村電氣化、小水電代燃料發展規劃,提出農村電氣化、小水電代燃料年度項目投資計畫;負責提出水利、林業、農業等政府性專項基金基本建設投資計畫。
統籌全市工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提出工業發展戰略、結構調整、重大項目布局、加快工業化發展的對策措施;負責新建重大工業項目前期工作和協調重大工業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按規定許可權負責新建工業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和節能審查;負責編制國家指令性工業產品生產年度計畫和重要工業產品的國家訂貨計畫;負責編制上報並組織實施國家重點產業振興計畫與結構調整專項計畫;統籌協調優勢和短缺重要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統一歸口辦理需報國家審批的工業項目。
組織研究提出全市交通運輸發展戰略、方針、政策、重大項目建設布局;組織編制全市交通運輸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指導性建設計畫;銜接平衡交通各行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以及相關政策;組織提出交通全行業年度投資計畫;負責許可權內審批、核准或轉報國家審批、核准交通基本建設重大項目;負責協調交通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各種運輸方式的綜合平衡及協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全市能源發展年度計畫並銜接、協調、實施,組織編制能源重點行業的專項發展規劃;提出能源重大建設項目和布局及年度建設項目投資計畫,負責許可權內審批、核准、備案能源基本建設重大項目;負責能源重大項目前期工作和協調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負責能源規劃和建設,提出能源行業節能和發展新能源的對策建議;負責大中型水電站移民項目建設的計畫管理;統一歸口辦理需報國家審批的電力項目。
負責綜合分析全市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編制全市環境保護、資源開發與綜合利用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提出可持續發展戰略和對策建議;組織擬訂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低碳經濟和清潔生產的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能源節約年度計畫;指導和協調全市節能減排工作;組織上報全市能源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循環經濟、清潔生產、環境保護申請中央預算內資金項目;負責全市固定資產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節能審查;負責審批、核准、備案並統籌協調環境污染防治、循環經濟、節能、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和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等基本建設重點項目和示範工程;承擔市節能減排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機構三
負責研究提出全市社會事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銜接平衡全市社會事業發展中的人口與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衛生、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物、檔案、社會科學、民政、旅遊(含涉外賓館)等方面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以及相關政策;研究提出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的對策建議;研究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對策建議;組織編制社會事業中的重點專項規劃;負責社會事業重大項目前期工作和協調建設過程中的突出問題;負責提出使用國家和自治區財政性資金的社會事業項目和年度投資計畫、優先發展領域和重大薄弱環節的專項投資及補助性投資計畫,監督計畫實施情況。
負責研究提出全市重要商品平衡和巨觀調控對策建議;編制全市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年度進出口計畫,監督計畫執行情況,並根據經濟運行情況進行調整;研究提出流通業、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負責提出流通業、現代物流業年度重大建設項目,協調重大項目建設中的突出問題。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發展規劃、總規模、投資及相關政策措施;負責提出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國際商業貸款的項目,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組織市直有關部門擬定和發布全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負責匯總上報利用外資、境外投資、境外參股購股的重大項目;安排全市利用外資、境外投資、境外參股購股的重大項目;參與全市利用外資項目的前期工作和協調外資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全市對外招商項目庫建設。
負責全市範圍內招投標工作的指導和協調;統一歸口負責本委法制工作,並對全市系統內法制工作進行指導;負責擬定立法計畫及組織實施,組織研究並受委託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的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負責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稿送審前及委機關規範性檔案發布前統籌協調工作;承辦委機關負責的立法建議和對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提出意見及有關協商工作;負責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調查研究;負責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備案、解釋、清理和編纂工作;負責本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以及本委和全市系統內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負責機關的人事和工資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隊伍建設、紀檢監察、工會和離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
設在機構
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有關重大項目問題,提出西部大開發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重大項目布局、人才開發等建議並協調實施。
主要職責是:研究擬定政府投資重大項目稽察監管工作計畫;組織實施對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主要對履行項目審批程式、勘測設計、開工條件、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管理使用、概算控制、政策環境以及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監理和契約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等方面進行稽察;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違規問題進行處理;監測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提出分析報告;負責對全市重大項目業主(單位)、參建單位的業績、信譽評價及項目後評價等;承辦國家和自治區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交辦的國家重大項目稽察有關工作。
主要職責是承擔市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主要職責是承擔市鐵路建設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掛牌機構
機構一
主要職責是:研究國民經濟發展與國家安全的關係,分析國防經濟巨觀運行情況,對國防經濟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和措施建議;參與制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及中長期規劃,協調有關國防建設問題;負責聯繫國防工業、國防科技、軍隊建設方面的工作;銜接與國民經濟有關的國防動員規劃、計畫;協調重大項目的平戰結合。
1.職責調整。
(1)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加強全市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業指導,加強全市糧食流通、巨觀調控總量平衡和儲備糧管理,保障我市糧食安全。
(3)加強對全社會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和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 2.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糧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全市糧食流通和市儲備糧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監督執行。
(2)擬訂全市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研究提出動用市儲備糧的建議,指導全市儲備糧直補訂單糧食收購工作,擬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提出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的建議。
(3)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負責全市糧食流通巨觀調控的具體工作,負責協調軍糧供應、災區、庫區和缺糧地區的糧食供應等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
(4)負責管理市儲備糧,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收購、銷售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市儲備糧輪換計畫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市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制定市儲備糧管理的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
(5)負責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依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6)負責全市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擬訂行業發展規劃,指導糧食流通的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工作,推動開展綠色儲糧、科學儲糧和實施“放心糧油”工程,開展糧食流通的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糧食質量標準管理有關工作,負責糧食市場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7)負責擬訂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維修改造,管理有關糧食流通設施市投資項目。
(8)指導、監督、檢查全市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和糧食安全儲存工作,承擔糧食流通的行業統計,管理糧食財務。
(9)承辦河池市人民政府、自治區糧食局及河池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二
根據上述職責,河池市糧食局設5個內設機構:
負責文秘、機要、保密、檔案、政務信息、會務、保衛、信訪、提案、接待、物業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人事管理、機關後勤服務保障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等工作。
負責草擬全市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研究提出動用市儲備糧的建議;指導全市儲備糧直補訂單糧食收購工作;提出市儲備糧輪換計畫的審核意見並監督實施;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有關工作;負責協調軍糧供應、災區、庫區的糧食供應等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負責協調缺糧地區的糧食供應等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承擔全市糧食供求平衡、行業統計分析工作;組織實施“放心糧油”工程;指導糧食產業化經營。
負責在本轄區內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監督檢查全市有關糧食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市儲備糧計畫、數量、質量和技術規範的執行情況;承擔糧食收購資格核查工作;組織指導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以及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全市糧食庫存檢查工作。
承擔部門預算、有關財務管理工作及直屬單位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調查了解國有糧食企業的經營管理狀況並進行指導;指導全市糧食系統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糧食系統財務會計信息資料的編審、上報工作。
負責擬訂全市糧食流通、倉儲、加工設施的建設和維修改造、科技發展規劃及有關年度計畫;承辦糧食流通設施市投資項目的有關工作;承擔中央、自治區儲備糧代儲資格初審和市儲備糧代儲條件確認;承擔糧食倉儲管理和安全儲存工作,指導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糧食行業科技管理、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和新技術推廣工作,推動開展綠色儲糧、科學儲糧工作;承擔糧食行業糧油加工統計工作。
機構三
1.職責調整。
(1)完善價格管理,做好價格總水平調控。
(2)做好價格監測分析預警和應急工作,為政府實施價格監管和巨觀決策服務。
(3)加強價格成本調查和價格成本監審,履行價格服務職能。
(4)加強價格認證工作,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5)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1)貫徹國家、自治區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下達的價格改革和調整方案。
(2)負責全市價格巨觀管理和綜合平衡,提出全市價格總水平的調控目標和價格改革措施。
(3)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價格和收費政策,依法制定和調整市管理的商品、服務價格和收費標準,對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管理的商品、服務價格和收費標準提出調整建議。
(4)組織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規範市場價格秩序,開展價格公共服務。
(5)依法實行價格監管,維護價格秩序;組織實施價格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審理價格違法案件;按規定許可權受理價格行政複議案件和申訴案件;
(6)依法開展全市價格監測和價格信息網路建設,預測市場價格動態,預警市場價格形勢,反饋市場價格的重要情況及問題,並提出對策、措施。
(7)組織實施價格成本調查和價格成本監審。
(8)組織實施價格認證和涉案涉稅財物價格認定。
(9)依法建立價格調節基金制度,管理市級價格調節基金。
(10)承辦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區物價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河池市物價局設4個內設機構。
(1)價格綜合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檔案、信訪、保密、勞資、財務、資產、安全及有關行政事務管理;承擔價格法規、價格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宣傳、統計、信息和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價格監測和行業價格自律,牽頭負責本局行政審批工作。
負責貫徹實施國家、自治區頒布的重要商品、經營服務、公用事業和房地產等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市重要商品、公用事業和房地產價格管理的原則和辦法,依法制訂和調整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重要商品、經營服務、公用事業和房地產等價格,負責指導全市重要商品、經營服務、公用事業和房地產價格等管理工作。
負責貫徹實施國家頒布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益性收費、中介服務收費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提出自治區有關收費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管理目錄的建議。擬定有關收費政策並指導協調全市收費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擬定和調整有關收費的項目和標準;依法核發《收費許可證》和《收費員證》,並組織定期審核、審查工作。
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深化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執行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參與藥品政府集中採購招標及其價格管理和藥品成本監審審核。協調處理重大醫藥價格爭議。指導縣市醫療服務價格。
河池市價格監督檢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