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室簡介
根據《
中共河池市委、
河池市人民政府關於
河池市人民
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河發〔2009〕27號),設立河池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掛牌,同時作為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
職責調整
增加承擔市人民政府賦予的防災救災任務,利用人防系統設施、專業隊伍和信息保障等資源,參與搶險救災和應急救援工作。取消已由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河池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人民防空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市人民防空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人民防空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人民防空建設的具體措施、方法。
(二)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審查中貫徹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設規劃情況,依法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建設統計工作。
(三)負責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工作。指導各縣(市、區)擬訂城市防空襲方案,監督檢查城市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的落實;擬訂人民防空演習計畫、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制定民眾防空組織訓練計畫,指導民眾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指導開展人口疏散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參與加強對重要經濟目標的防護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組網原則、方案,協調利用地方和軍隊有關部門或單位通信網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對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建設實施計畫、技術和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協調、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暢通;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
(五)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按國家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對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建設實施管理;依法承擔人防工程建設管理方面的行政審批;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平時開發利用工作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工作。
(六)戰時組織開展城市防空襲工作。
(七)承擔市人民政府賦予的防災救災任務,利用人防系統設施、專業隊伍和信息保障等資源,參與搶險救災和應急救援工作。
(八)負責組織全市防空防災的公共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制定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計畫,組織、協調和指導防空防災知識宣傳教育。
(九)監督管理人民防空經費和資產。編制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對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十)負責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管理工作。組織開展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和學術交流,推廣套用科研成果。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和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河池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設3個內設機構。
秘書科
(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紀檢監察、幹部教育培訓、計畫生育、機關接待、離退休人員、後勤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市人民防空建設統計工作;組織指導人防系統機關"準軍事化"建設;負責全市人民防空建設政策調研;負責起草人民防空地方規範性檔案,擬訂人民防空重要報告、綜合性檔案;負責組織全市防空防災的公共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制定人防宣傳教育計畫,組織、協調和指導人民防空防災知識宣傳教育;負責機關黨群工作。
指揮通信科
組織擬訂戰時城市防空襲預案和各種演練、保障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戰時組織城市防空襲工作;制定民眾防空組織訓練計畫,指導開展民眾防空組織建設、訓練工作;指導開展人口疏散基地建設;承擔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組織人防信息保障和專業隊伍,參與防災救災和應急救援的協調工作;監督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建設,協調利用地方和軍隊專用通信網保障對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空情信息的接收;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指導人防指揮信息保障中心業務建設。
工程財務科
承擔審核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審查中貫徹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設規劃情況的工作;依法對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對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實施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負責人民防空行政審批項目的業務審核和管理工作;負責重點人防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指導監督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工作;負責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人民防空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和行政訴訟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負責人民防空經費和人防國有資產管理;負責人民防空財務計畫、年度預決算、會計核算、統計工作;審核人民防空部門工程建設預決算,監督檢查全市人民防空經費使用情況;負責市本級人民防空建設政策性非稅收入徵收工作;對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戰結合開發、利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人員編制
河池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為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科級領導職數3名。
其他事項
(一)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的監督指導工作分工,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開展,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等部門和重要經濟目標主管單位協同開展。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