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貸款項目

基建貸款項目是指建設銀行根據國家基本建設計畫和基本建設貸款條例,向建設單位提供貸款進行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項目。

貸款項目必須納入國家年度基本建設計畫,具備批准的基本建設計畫任務書和初步設計,並符合以下四項條件:
(1)產品有銷路,工藝已過關;
(2)生產的工藝設計和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動力、水源、運輸及“三廢”治理等已經落實或已有可靠方案;
(3)建設用地和設備、材料、施工力量等建設條件已經基本具備;
(4)生產性項目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能夠按期還本付息。
新建項目和能單獨計算經濟效益的改建、擴建項目,用新增固定資產的折舊基金、應繳納的固定資產占用費和應繳利潤歸還貸款本息;不能單獨計算經濟效益的改建、擴建項目,歸還貸款本息的資金來源,除新增固定資產的折舊基金和應繳納的固定資產占用費外,還有為按新增固定資產占全部固定資產的比例所計算的利潤。若上述來源不足,則用更新改造資金和企業基金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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