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完善和規範商業銀行基本建設貸款管理的若干規定

《關於完善和規範商業銀行基本建設貸款管理的若干規定》在1997.10.20由國家計委, 中國建設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 中國銀行, 中國農業銀行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完善和規範商業銀行基本建設貸款管理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國家計委, 中國建設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 中國銀行, 中國農業銀行
  • 頒布時間:1997.10.20
  • 實施時間:1997.10.20
為了適應投資體制和金融體制改革的需要,明確計畫部門與銀行之間的各自責任與分工,加強相互合作,防止商業銀行在基本建設投資領域中出現無序競爭,國家計委、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特作如下規定:
一、基本建設銀行貸款要逐步實行由項目業主根據銀行提供的服務擇優選擇貸款銀行,同時銀行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還貸能力擇優選擇貸款項目。凡是需要商業銀行提供貸款的項目,計畫部門在審批項目、安排計畫時要徵求有關銀行意見。凡是銀行未承諾的項目,計畫部門不予安排銀行貸款;凡是銀行已承諾的項目,銀行應按照投資計畫及時下達信貸計畫和落實貸款資金。各商業銀行應以優質服務為競爭手段,吸引和爭取項目業主。計畫部門在審批項目時,既要考慮承辦銀行的資金能力、服務水平、功能特長等因素,也要考慮銀行承諾信譽情況。
二、使用商業銀行貸款的基本建設項目,均需經過銀行評估承諾後列入基本建設投資計畫。有關工作程式如下:
項目建議書階段:凡需要商業銀行提供貸款的項目,業主應主動與有關銀行進行接觸,並確定合作意向。業主在上報項目建議書時,可附有一級分行以上機構出具的貸款意向書,作為計畫部門審批項目時資金來源落實情況的參考。一旦銀行出具了貸款意向書,業主不得隨意更換銀行,銀行也不得無正當理由變更貸款意向。對分期建設的基本建設項目,如果經辦銀行能夠及時保證項目建設資金及投產後的流動資金供應,並能提供優質服務,原則上不隨意更換經辦銀行。
可行性研究階段:業主在編制和上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時,要明確提出貸款銀行和貸款額度。大中型項目由國家計委在正式接到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意見後,向有關銀行總行正式下達委託評估函;有關銀行總行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正式向國家計委反饋是否承諾貸款的意見。國家計委將此作為落實銀行貸款的依據,沒有銀行承諾,原則上不得將銀行貸款列入資金籌措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銀行應按照批覆檔案的要求履行承諾。
小型項目由部門、計畫單列集團以及地方計畫部門參照上述原則辦理。各級銀行不得在未經計畫部門批准立項的項目中承諾基建貸款。
年度實施階段:計畫部門在編制年度投資計畫時,對銀行貸款的安排,要徵求有關銀行的意見;對銀行未同意的項目不納入貸款投資計畫。計畫部門下達貸款投資計畫要及時抄送有關銀行,銀行下達的有關信貸計畫,要抄送同級計畫部門。銀行不得擅自調整修改銀行貸款投資計畫,如果確因項目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調整貸款計畫,有關銀行必須商計畫部門同意,並相應調整項目貸款投資計畫。銀行承諾貸款後,要切實保證貸款資金足額按時到位,並對貸款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對超概算或超承諾貸款的項目,概算審批部門要及時通知銀行參與有關工作;對效益好確需增加貸款的項目,銀行要儘量減少評審時間,及時安排貸款。
項目建成投產階段:原則上對使用銀行貸款總額超過2億元的項目,銀行要對項目建成後的綜合經濟效益和還本付息情況進行後評價。有關後評價報告要及時抄送計畫部門,對需要解決的問題,計畫部門要及時協調解決。
三、凡由國家計委審批的貸款項目,商業銀行總行接到國家計委評估函後即可安排評估;同樣,國家計委在接到總行的承諾函之後,才可視為貸款資金已落實。凡由省級計委審批的貸款項目,省級分行可在總行授權範圍內出具有效承諾函;超過總行授權範圍,未經總行認可,視為無效。
四、為加快項目審批進度,提高銀行評估效率,對大中型項目,銀行進行評估承諾的時間一般最長不得超過80天;小型項目,銀行評估承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0天。但對一些特殊項目要視情況縮短或延長評估承諾時間。計畫部門在審批項目時,要給銀行留出相應的評估時間。如果銀行沒有按規定時間完成評估,又無特殊理由的,業主可以選擇其它銀行。
五、各級計畫部門出具委託評估函時,應附有已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複印件,有關項目業主負責向銀行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有關材料。銀行出具的正式承諾意見,應包含以下內容:①承諾貸款額度;②由總行經營還是由分行經營;③承諾函的有效期限。
六、專項是經國務院批准專門用於特定項目或解決一些重要問題的基本建設銀行貸款投資。專項貸款不能視同一般小型項目管理。專項貸款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初審後推薦給有關銀行進行評估,並由總行出具正式承諾意見,計畫部門據此下達投資計畫。對專項貸款項目,銀行必須保證信貸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對不能保證資金供應的地區,由有關銀行總行採取措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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