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工商所

基層工商所

基層工商所,實際上就是工商所。

工商所是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簡稱。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1991年4月1日國務院批准,1991年4月2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號發布),工商所是區、縣(含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機構。工商所的人員編制、經費開支、幹部管理和業務工作等由區、縣工商局直接領導和管理。

基本介紹

基本任務,設立,職責,

基本任務

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轄區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市場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取締非法經營,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設立

工商所按經濟區域設立。工商所的設立,由區、縣工商局根據轄區大小、經濟發展情況和管理任務需要,提出具體方案,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工商所設所長一人;任務較多的,設副所長一至二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工商所實行所長負責制。

職責

(一)辦理轄區內由區、縣工商局登記管理的企業的登記初審和年檢、換照的審查手續,並對區、縣工商局核准登記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管理轄區內的集貿市場,監督集市貿易經濟活動;
(三)監督檢查轄區內經濟契約的訂立及履行,調解經濟契約糾紛;
(四)受理、初審、呈報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歇業的申請事項,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五)指導轄區內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正確申請商標註冊,並對其使用商標進行監督管理;
(六)對轄區內設定、張貼的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七)按規定收取、上繳各項工商收費及罰沒款物;
(八)宣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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