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集體經濟組織職工養老金保險

城鎮集體經濟組織職工養老金保險,是指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城鎮集體經濟組織為投保人,向保險人集體辦理的以本單位全部在冊正式職工為被保險人的養老金保險。全民所有制經濟組織內實行契約制的職工,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勞動者,也可由組織申請參加此項保險。根據1983年10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發布的城鎮集體經濟組織職工養老金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保險期限為第一次交付保險費時開始,至被保險人死亡時止。

保險人負責被保險人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直至本人身故時止,以及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身故給付喪葬費的責任。
在養老金領取期內,先保證給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險人在領取固定年金期內身故,其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可繼續領取固定年金,領滿10年後,保險責任即行終止。固定年金或養老金領取期從交費期滿的次月起至本保險責任終了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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