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養老保險

社區養老是以家庭養老為主,社區機構養老為輔,在為居家老人照料服務方面,又以上門服務為主,托老所服務為輔的整合社會各方力量的養老模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區養老保險
  • 概念:上門托老所服務整合的養老模式
  • 年齡限制:60周歲
  • 是否需要交費:是
標準意義,繳費標準,使用途徑,年齡限制,主要區別,繳費與查詢,歷史回顧,基本要點,存在問題,

標準意義

指導意見指出,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實施範圍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實現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繳費標準

指導意見稱,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 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使用途徑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於長期繳費的城鎮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年齡限制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主要區別

社區養老和社保養老的區別
1,社區養老(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指沒有在企業工作的,繳費年限離退休年齡沒到15年的,可以在當地的社區辦理,它的特點是:繳費低,養老金領取低;
2,社保養老是指在企業工作或者是個體經營者,繳費年限離退休時達到15年以上的,可以在單位或自己個人去辦理,特點:繳費高,養老金領取高;
以上統稱為社會養老保險,社會養老保險是最基本的保險,國家只能解決最基本的生活,不管是社會養老和醫療,國家只是保,而不是包。
所以要想以後年老時過上高品質的養老生活,只能靠商業保險來補充。到你年老、生病時,它會像兒子一樣源源不斷地孝順你,不會給你臉色看,不會頂嘴,你便可以擁有一個尊貴,風光的老年生活。

繳費與查詢

社區養老保險如何繳費與查詢
社區養老保險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個人在繳費時,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農保所即可辦理。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三)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社區養老保險可在網上查詢
參保人員只要登錄市人社局網站,點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查檢”即可登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查詢系統。參保人員只要輸入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點擊“查詢”按鈕即可看到自己參保、繳費、財政補助、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及歷史繳費等情況。如果是待遇領取人員,還可以看到自己的待遇領取情況。這能給參保人員一個明白賬,讓參保人員享有充分的參保繳費知情權。為滿足廣大參保人員關心自己繳費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能拿到多少退休金的問題,網上還提供了養老金模擬測算功能。參保人員選擇自己的繳費金額和繳費年限即可測算出退休時能夠領取養老金的大概金額。

歷史回顧

2011年7月1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在全國層面試點推行,這是繼2009年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後黨中央、國務院為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作出的又一重大戰略部署,是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一項重大民心工程,意味著我國人人都“老有所養”的千年夙願將基本得以實現。

基本要點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新農保在制度設計上有很多共同之處,都是由政府主導建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這一原則與中央確定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總方針是一致的,同時根據城鎮居民的特點,強調了“有彈性”。其基本特點可進一步概括如下:
一是廣覆蓋、保基本、建機制。社會養老保險應與國情和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與國家和城鄉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適應。所謂“保基本”,就是指當前重點是先把覆蓋全民的制度建立起來,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低水平起步,先解決“從無到有”的問題,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再逐步完善制度和提高保障水平,再循序解決“由低到高”的問題。從基礎養老的概念也可以看出,政府提供的是一種基本保障,國家財政全額支付最低基礎養老金的標準不可能太高,在現有國情下要實現廣覆蓋,只能是一種基本的保障,才能保證財政資金投入的可持續。客觀來說,每月55元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相對我國當前整體經濟發展水平而言還比較低,但是在當前區域發展不平衡、中西部地區財力有限的情形下,“保基本”的養老保障標準能將更多的城市居民納入到養老保障體系中來,也是實現養老保障“廣覆蓋”與“可持續”的必然選擇。
二是自願參、重激勵、有彈性。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的原則,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制度規定堅持民眾自願參保,不搞強迫命令,而是重在運用財政補貼手段,通過激勵引導,吸引更多居民參保,擴大覆蓋面。繳費標準上設定多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制度上鼓勵多繳多得,權利與義務對應。
三是政府推、居民進、共擔責。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在新制度初建階段,政府責任必須首先到位。
政府的投入責任體現在既補“入口”,又補“出口”。“補入口”是在城鎮居民參保繳費環節就給予財政補助,地方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補出口”就是在養老金待遇支付環節給予財政補助,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存在問題

建立城鎮居民社會保險制度是一件利國惠民、促進社會和諧的大好事。但是好事要辦好,卻並不容易,相關制度建設任重道遠,幾個方面的問題需要高度關注並妥善解決。
一是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性和公平性
一直以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飽受詬病的就是其“碎片化”格局:城鄉之間、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分別適用不同的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地區之間差異也較大,不僅造成了保障水平的不公平,而且實質上將我國整體勞動力市場分割成很多塊塊,制約了勞動力的有序、有效和合理流動,也不能適應我國市場經濟日趨成熟條件下的勞動力快速流動與不斷重新最佳化配置的基本要求。儘管養老保險在制度上實現了全覆蓋,但還沒有解決在統一社保法下存在的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幹部、企業職工、農村居民、城鎮非從業居民幾個隔絕的養老保險制度間待遇差距較大的問題。這一制度困境不解決,就無法實現真正的社會公平。畢竟,不同制度在養老金待遇標準上存在著巨大的差距。若只因為制度的分割便固化甚至加劇人群之間在社保待遇上的差距與不公,作為一項二次分配的公共政策,這顯然不合理,也與社會保障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馳。
二是增強制度激勵,儘快從“制度全覆蓋”走到“人群全覆蓋”。與社會保險通常為強制性不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行自願參保,因此制度的激勵性就顯得尤為關鍵。有幾個問題值得關注,
一是制度設計要充分考慮對某些年齡階段參保對象的引導和鼓勵。
按照現行政策參保,繳足15年並滿60周歲後,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均為每人每月55元,沒有體現出參保時間的長短區別,將可能導致16至40周歲青年人特別是35歲以下的居民不願儘早參保。
二是繳費補貼應充分體現多繳多補
若繳費檔次按每人每年30元統一標準補貼,會導致多數民眾在繳費標準選擇上偏向於“從低”。如重慶市開展的一項對新農保的調研統計顯示,2010年新農保參保者5個繳費檔次的結構為:100元的占93.18%、200元的占3.13%、400元的占1%、600元的占0.55%、900元的占2.14%,表明補貼政策不能有效激勵高檔次繳費參保,部分有較高繳費能力的對象卻選擇低標準繳費。三是60周歲以上老人不繳費參保以子女參保為前提條件,在城鎮居民家庭結構複雜的情況下不便操作,同時也會導致子女初次低標準參保、甚至過後不續保的情況出現,影響到政策的效率和連續性。鑒於此,各地在推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應著眼於儘快從“制度全覆蓋”走向“人群全覆蓋”,在建立城鎮居民社會保險制度是一件利國惠民、促進社會和諧的大好事。但是好事要辦好,卻並不容易,相關制度建設任重道遠。自主參保原則下必須進一步增強激勵性,實現應保盡保,唯如此才是真正的全覆蓋。
三是確保籌資足額到位
2011年7月1日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我國社保資金空缺超過萬億,且隨著人口結構進一步老齡化,缺口將持續擴大。擴大養老保險惠民面,意味著未來社保資金將面臨更大的壓力。
我國企業養老金替代率(退休時的養老金水平與退休前工資收入水平之間的比率)已下降至50%以下,比國際勞工組織《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的規定低約15%。考慮到養老水平逐步提高的需要,養老資金面臨的壓力將進一步趨緊。與此同時,提高養老金給付水平又受到繳費率的制約,目前我國的社保繳費率已在世界181個國家中排名第一,五項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繳費之和相當於工資水平的40%、有的地區甚至達到50%,這意味著在繳費上為養老金開源的空間已經不大。如何為養老賬戶“補血”,擴大養老資金的來源,已成為各級政府不得不面對的一個現實挑戰。
四是處理好制度間的銜接轉換問題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不暢,一直是個難題,造成農民工等流動人口參保積極性不高,甚至退保。為此,國家做了不少努力,專門出台了相關政策措施,如2009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但仍需進一步完善。三項城鄉養老制度之間如何銜接轉換,需深入研究,提出積極穩妥的具體辦法。總體來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新農保在制度模式和政策框架等方面基本保持一致,即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籌資方式是個人(家庭)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待遇支付結構是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
這為制度的銜接融合預留了“接口”,未來條件具備時可以整合成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社會保險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併實施”。已有部分地區按照這一模式開展了先行探索,取得了初步實踐經驗。如西安市按照“只疊加、不扣減、不沖銷”的原則,探索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銜接辦法。具體設計為: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由於被征地等原因)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向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轉移時,已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區縣可以直接進行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併計算,原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視同為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未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區縣,待該區縣正式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後再予以辦理,轉出地參加新農保的個人賬戶暫時封存。
已經領取新農保養老金的,從個人戶口遷入城鎮次月起養老金停發,個人賬戶有餘額的,待在遷入地享受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時,轉入其個人賬戶。
五是確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尤為關鍵
按照現行制度設計,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將是“實賬”,可以理解為是政府主導的強制儲蓄計畫,會形成資金沉澱。事實上,學界對養老保險制度中個人賬戶的存廢始終有爭議。根據制度,無論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是新農保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的個人賬戶,都只能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新農保實施了一年半,在全國實現24%的覆蓋面,參保人數達到1.03億人,個人賬戶的資金就已經積累了387億元,未來隨著覆蓋面的擴大,積累的沉澱資金量勢必更大,基金保值增值的壓力也就越大。這部分資金納入了社保基金預算,管理上相對比較規範,安全性無虞,但是只按一年期銀行利率來計息,資金效益不高。
特別是CPI一直在高位運行,在真實利率持續為負的背景下,實際上已造成養老儲蓄基金的貶損。據有關測算,當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實際收益率不足2%,而2005年以來的加權通貨膨脹率為2.22%,這意味著養老保險基金不僅未能按制度要求實現保值增值,反而處於縮水狀態。
顯然若無好的保值增值途徑,個人賬戶積累的大量資金反而會成為社保制度的負擔。因此,須抓緊研究社保基金運營的保值增值辦法,研究出合理有效的投資渠道和投資管理模式來實現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比如發行社保專項國債),同時解決基金管理運營層次低、基金管理體制不健全等問題,這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大而又緊迫的戰略任務。
總之,隨著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我國全民享有社會養老保險的整體框架已經形成,偉大宏圖已然繪就。各地在推行該項制度試點工作時需結合實際,強化制度的細節設計,抓好貫徹落實。中央要著眼於未來強化頂層設計,抓好統籌協調,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共同推進全民社會養老保障的公平、普惠和可持續發展。
基本實現編輯全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部署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經驗交流會議20日上午在京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出席會議並作重要講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國務院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張德江主持會議。溫家寶指出,國務院決定在全國範圍啟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並加快新農保試點進度,在本屆政府任期內基本實現制度全覆蓋,這是黨和政府的重大惠民政策,是健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制度建設。
溫家寶強調,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我們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立覆蓋不同人群的社會保障制度,不斷提高保障水平。一是新建立了城鎮居民醫保、城鄉醫療救助、新農合、新農保等重大保障制度;二是解決了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參加醫保、老工傷待遇、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等一批歷史遺留問題;三是連續七年增加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在新醫改中大幅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標準等。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和新農保制度,是開創性的重大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標誌著我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主要制度都建立起來了,朝著黨的十七大提出的目標前進了一大步,這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取得的重大進展。有了這兩項新制度,幾千年來中國人“老有所養”的願望,在可預見的未來幾年裡就能初步實現。
溫家寶強調,公平正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我們黨所做的一切,歸根到底都是為了讓人民平等地過上富裕幸福的美好生活,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建立健全養老保障制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設和諧社會的基礎工程,是調節社會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新農保覆蓋的人群大都是低收入群體,通過這兩項制度建設,可以把公共資源更多地向他們傾斜,更好地促進發展成果全民共享,縮小收入分配差距,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證工業化、城鎮化順利推進,降低現代化進程中的各種風險。
溫家寶強調,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新農保,都是由政府主導建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做到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試點工作必須把握好以下要點:
一是堅持低水平起步、廣覆蓋,重在制度建設。社會養老保險必須與國情和發展階段相適應,與國家和城鄉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當前重點是先把覆蓋全民的制度建起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再逐步完善制度和提高保障水平。要堅持民眾自願參保,不許強迫命令。充分運用財政補貼引導,吸引更多居民參保,努力擴大覆蓋面。
二是堅持政府和個人共擔責任,政府要確保責任到位。個人獲得保障的基本前提是承擔繳費義務。政府的職責主要是建制度、保基本、扶貧弱,即保證向所有參保的老年人提供基礎養老金,對無力承擔個人責任的困難群體,由政府代為繳費,幫助他們參加保險。在新制度初建階段,政府責任必須首先到位。中央要加大財政補助力度,地方政府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寧肯少上幾個項目,也要確保這方面的支出。
三是堅持城鄉統籌,搞好制度和政策銜接。要深入研究新農保、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間的銜接轉換問題,總結經驗,提出具體辦法。抓緊研究其它涉及養老的制度、政策與新農保、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銜接整合問題,提高社會養老資源利用效率。四是堅持多層次、多渠道解決養老問題,繼續發揮好家庭和社會各方面積極作用。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居民建立個人和家庭養老計畫,購買商業養老保險。弘揚中華民族優良傳統,發揮好家庭在經濟供養和情感慰藉等方面的作用。充分發揮社會慈善在養老保障方面的重要作用。
溫家寶要求,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財政補助按時足額撥付到位。加強經辦管理服務能力建設,合理整合現有社保管理服務資源。要及時總結工作經驗,發現和解決試點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兩項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