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總體規劃審批許可權

城市總體規劃審批許可權,是指各級城市的總體規劃,應由哪級哪類的國家機關審査、批准。在中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査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上述城市以外的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市管轄的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城市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在向上級人民政府報請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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