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審判分廳

官署名。清末改革司法,從光緒三十三年(1907)起,在各大城市設立地方審判廳,受理民刑訴訟案件。置廳丞、推事、典簿、主簿、錄事等員。民國沿置,置廳長、庭長、推事、書記官長、書記官、錄事等。國民黨政府時期,改為地方法院,並將地方檢察廳併入,稱檢察處,置首席檢察官、檢察官等。參見“審判廳”、“檢察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方審判分廳
  • 性質:清末地方審判廳的派出機構
  • 官員設定:刑科、民科推事六員
  • 合計:五個
機構名。清末地方審判廳的派出機構。全國僅在奉天、直隸、福建三省各設一個,廣東設立二個,合計五個。其官員設定是:刑科、民科推事六員(秩從五品),其中一個為監督推事;下設民事、刑事法庭各一個,每庭各由推事三人組成合議庭。此外尚有典簿一員(秩正七品)、主簿二員(秩正八品)、錄事四員(秩從九品)、所官一員(秩從八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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