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清末改革司法,從光緒三十三年(1907)起,在各大城市設立地方審判廳,受理民刑訴訟案件。置廳丞、推事、典簿、主簿、錄事等員。民國沿置,置廳長、庭長、推事、書記官長、書記官、錄事等。國民黨政府時期,改為地方法院,並將地方檢察廳併入,稱檢察處,置首席檢察官、檢察官等。參見“審判廳”、“檢察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方審判分廳
- 性質:清末地方審判廳的派出機構
- 官員設定:刑科、民科推事六員
- 合計:五個
官署名。清末改革司法,從光緒三十三年(1907)起,在各大城市設立地方審判廳,受理民刑訴訟案件。置廳丞、推事、典簿、主簿、錄事等員。民國沿置,置廳長、庭長、推事、書記官長、書記官、錄事等。國民黨政府時期,改為地方法院,並將地方檢察廳併入,稱檢察處,置首席檢察官、檢察官等。參見“審判廳”、“檢察廳”。
官署名。清末改革司法,從光緒三十三年(1907)起,在各大城市設立地方審判廳,受理民刑訴訟案件。置廳丞、推事、典簿、主簿、錄事等員。民國沿置,置廳長、庭長、...
審判廳是清朝末年及北洋政府初期設在京師及地方各省、縣的審判機關。分為高等審判廳、地方審判廳、初級審判廳三級,加上中央最高審判機關大理院,形成四級三審制。...
分廳的任務是,審理地方審判廳及初級審判廳的抗訴案件。詞條標籤: 組織機構 , 社會 V百科往期回顧 詞條統計 瀏覽次數:次 編輯次數:4次歷史版本 最近更新: 靜心...
官署名。清末改革司法,從光緒三十三年(1907)起,在各大城市設立地方審判廳,受理民刑訴訟案件。置廳丞、推事、典簿、主簿、錄事等員。 ...
高等審判廳,是指中國清末及北洋政府在省一級設立的審判機關。審理不服地方審判廳第一審判決、第二審判決或裁定的抗訴案件。得視案件繁簡情況,酌設幾個刑庭和民庭...
京師地方審判廳於重罪為初審,輕罪為二審。京師地方檢察廳與京師地方審判廳合署辦公,置檢察長一人(秩正五品), 掌糾正同級審判, 監察下級檢察廳。其屬官有檢察官...
在省一級設高等審判廳。天津地方審判機構仍如清末,天津府設高等審判分廳,天津縣設地方審判廳和初級審判廳。隨著天津定為直隸省的省會,天津設直隸高等審判廳。省會...
審判廳廳丞,官名。清末高等與京師地方審判廳長官。光緒三十三年(1907)後京師、各省設高等與地方審判廳、始置。...
京師內外城地方審判廳,官署名。清末京師審判機構之一。光緒三十三年 (1907) 設。置廳丞一人,下分刑、民兩科。每科分二庭,各置推事六人。...
京師內外城地方審判廳廳丞,官名。清末京師地方審判廳長官。光緒三十三年 (1907) 設。一人,簡任。...
初級審判廳機構名。清末各省一級審判機關。宣統二年(1910) 規定,全國共設初級審判廳八十七個,作為地方第一審的基層法院。...
《各省審判廳判牘》是2007-04-01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本書作者是汪慶祺。... 《各省審判廳判牘》、《塔景亭案牘》和《民刑事裁判大全》三部地方司法...
至於重大案件,是由廈門地方審判廳受理,該廳於1927年改制為地方法院。1938年至1949年1938年10月,金門島及烈嶼為侵華之日軍所占,日本方面起先是由維持會警察科處理...
2.馬黎氏對於地方審判廳就該氏訴唐周氏所為決定抗告一案(高字第一六八號) 3.同級檢察官聲請移轉管轄金同章訴羅平之等一案(高字第一八四號) ...
儘管實踐中還有一些環節需協調完善,受訪法律界人士表示,異地審理最大程度防止了地方權力妨礙審判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是應對官員腐敗很有效的司法模式。
地方檢察廳,官署名。清末改革司法,從光緒三十三年(1907)起,在各大城市,除地方審判廳外,又設立地方檢察廳,以執行檢察職權。...
《晚清各級審判廳研究》是2004年6月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李啟成。... 的地方法院——成立和動作的全過程,從程式和實體兩個方面分析了各級審判廳對傳統...
《晚清各級審判廳研究·法史論叢》是2004年6月1日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書籍,由李啟成撰寫。本書從程式和實體兩個方面分析了各級審判廳對傳統司法審判制度的突破,...
1907年3月,天津率先在全國設立高等審判分廳和天津地方審判廳,同時又在城鄉設立鄉讞局4處,廳局負責審理天津府縣的民刑事案件。凌福彭又挑選了一批留日法政學生充...
初級審判廳是審理簡易案件的最低一級審判機關;地方審判廳是在京師和各省設立的民事、刑事案件和其他非訟事件的審判機關;高等審判廳及其分廳是在京師和省一級設立的...
1.江蘇高等審判總廳經費一覽表2.江蘇高等審判分廳經費一覽表3.江蘇高等檢察總廳經費一覽表4.江蘇高等檢察分廳經費一覽表5.江蘇地方審判廳經費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