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學生聯合會代表大會工作規定

《地方學生聯合會代表大會工作規定》旨在進一步堅持和完善學生聯合會代表大會制度及推動地方各級學聯依法依章程開展工作。

2021年5月14日,全國學聯秘書處發布《地方學生聯合會代表大會工作規定》,共七章四十九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方學生聯合會代表大會工作規定
  • 發布機構:全國學聯秘書處 
  • 發布時間: 2021年5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14日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

規定發布

地方學生聯合會代表大會工作規定
(2021年3月23日全國學聯第二十七屆主席團第二次會議審議批准 2021年5月14日全國學聯秘書處發布)

規定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代表團體和代表
  第三章 地方學聯委員會、主席團、主席團體和主席
  第四章 會議
  第五章 代表大會的組織領導
  第六章 監督與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堅持和完善學生聯合會(以下簡稱學聯)代表大會制度,推動地方各級學聯依法依章程開展工作,根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學聯學生會組織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和直轄市市轄區(縣)學聯代表大會。
  第三條 地方學聯受同級地方黨委領導,以及同級地方團委和上一級學聯的指導。召開地方學聯代表大會須向同級地方黨委和上一級學聯請示。
  第四條 地方學聯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委員會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工作任務;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選舉地方學聯委員會;
  (五)討論和決定應由代表大會議決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章 代表團體和代表
  第五條 地方學聯實行團體會員制,地方學聯代表大會代表團體在其會員團體中產生。
  第六條 代表團體應符合以下標準:
  (一)代表團體和所在學校在本地區和同類學校中具有一定影響力,社會認可度高,代表性強;
  (二)所在學校黨組織領導、團組織指導學生會工作有力;
  (三)規範落實學聯學生會各項制度;
  (四)認真執行各級學聯的決議;
  (五)工作基礎紮實、成效明顯,會員滿意度高。
  第七條 代表團體原則上應覆蓋本地區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應保證每個縣級行政區劃有中等學校代表團體。
  第八條 國民教育體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科研教育機構的會員團體在符合標準的前提下,經召開代表大會的地方學聯審批,可直接成為代表團體。中等學校的代表團體按照屬地原則,兼顧所在學校的行政管理關係劃分推選單位。沒有成立學聯的由相應團組織代為推選。產生程式是:
  (一)各推選單位按分配名額及構成要求,採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經過充分醞釀,根據多數會員團體和學生的意見,並徵求本地區教育部門或主管單位黨組織意見,確定初步候選代表團體考察對象;
  (二)推選單位對初步候選代表團體考察對象進行考察;
  (三)推選單位在考察結束後,根據考察情況,研究提出初步候選代表團體,報召開大會的地方學聯審查;初步候選代表團體應由推選單位以適當方式進行公示;
  (四)召開大會的地方學聯對初步候選代表團體進行審查;
  (五)推選單位在會員團體中經過充分醞釀,根據多數會員團體的意見確定候選代表團體,經過委員會會議或主席團會議等一定的民主程式,推選產生代表團體,報召開大會的地方學聯審批。
  第九條 代表由所在代表團體派出,代表團體的會員均有資格成為代表人選。代表人選構成中,學生會組織工作人員一般不超過50%,女代表一般不少於25%;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應有一定數量的少數民族代表。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學聯代表大會的正式代表名額,一般為200至350人;市(地、州、盟)和直轄市市轄區(縣)學聯代表大會的正式代表名額,一般為70至150人。代表具體名額由召集代表大會的地方學聯委員會根據所轄會員團體數量和學生數量,按照有利於組織和召開會議,有利於討論和決定問題的原則確定,在同級團委指導下報同級黨委和上一級學聯批准。會員團體數量和學生數量較多或較少的,可以適當增加或減少代表名額。
  第十一條 代表應符合以下標準:
  (一)理想信念堅定,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熱愛黨、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有濃厚的家國情懷;
  (二)道德品行優良,樹立團隊精神、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道德,模範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帶頭倡導良好社會風尚;
  (三)表率作用突出,學習成績優秀,專業技能突出,具有艱苦奮鬥精神,能夠在同學中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四)民眾基礎良好,積極主動服務身邊同學,在同學中評價良好,威信較高;
  (五)履職能力較強,能夠履行代表職責,準確反映同學的意見和需求。
  第十二條 代表的產生,應由代表團體採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經委員會會議(常任代表會議)或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會議)等方式推薦,推選單位考察公示後,報地方學聯審批。代表團體和推選單位應與召開代表大會的地方學聯充分協商代表人選,差額提名、差額推薦、差額考察,差額比例應不少於20%。推選代表時原則上應將下一級學聯主席作為代表。
  第十三條 代表的權利是:
  (一)根據大會議程,在大會上發表意見和建議,享有表決權;
  (二)享有選舉權,所代表團體享有被選舉權;
  (三)在職權範圍內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對地方學聯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代表的義務是:
  (一)積極行使代表權利,認真履行代表職責,按時參加相關會議和活動;
  (二)同所在代表團體和同學保持經常性聯繫,列席所在代表團體的重要會議,聽取和反映廣大同學的意見,努力服務廣大同學;
  (三)監督地方學聯開展工作,提出改進措施和工作建議。
  第十五條 地方學聯代表大會可安排列席代表。同級團委負責人、同級學聯秘書處負責人、下級團委負責人、下級學聯秘書處負責人、同級教育部門有關人員及有關會員團體所在學校團委負責人可作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下一級學聯主席中不是代表的,應作為列席代表。
  根據需要,可邀請本地區籍赴海外留學學生等特殊學生群體代表作為特邀代表。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三章 地方學聯委員會、主席團、主席團體和主席
  第十六條 地方學聯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決議,決定重大事項;
  (二)召集代表大會;
  (三)選舉地方學聯主席團;
  (四)審議和批准學聯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學聯委員會一般為50至100席;市(地、州、盟)和直轄市市轄區(縣)學聯委員會一般為15至40席。
  第十八條 地方學聯委員會原則上應涵蓋本地區國民教育體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學校的學生會、高等學校和科研教育機構的研究生會等各類會員團體。
  第十九條 地方學聯委員團體的產生程式是:
  (一)地方學聯委員會全體會議在同級團委指導下確定下一屆委員會組成的原則,報同級黨委和上一級學聯批准;
  (二)地方學聯委員會在同級團委指導下經過自下而上、上下結合、反覆醞釀,在廣泛聽取有關地區、單位黨團組織、學聯學生會組織和學生意見並進行考察的基礎上,提出委員會候選團體建議名單,報同級黨委和上一級學聯審查;
  (三)地方學聯代表大會主席團審議委員會候選團體建議名單,提請各代表團充分醞釀,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候選團體,提交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地方學聯主席團的職權是:
  (一)在代表大會和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和委員會的決議,決定重大事項;
  (二)召集委員會會議;
  (三)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副秘書長;
  (四)審議和批准秘書處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經費使用情況的報告;
  (五)批准任免各職能部門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學聯主席團一般為15至30席;市(地、州、盟)和直轄市市轄區(縣)學聯主席團一般為7至20席。各級地方學聯設主席團體1席,主席1人。
  第二十二條 地方學聯主席團原則上應涵蓋本地區國民教育體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學校的學生會、高等學校和科研教育機構的研究生會等各類會員團體。地方學聯主席團候選團體,必須是地方學聯本屆委員團體。地方學聯主席候選團體應在主席團候選團體中擇優提名。地方學聯主席團體派出代表作為主席行使職權,召集主席團全體會議。主席在任期中不宜繼續履職的,應及時依程式變更人選。
  第二十三條 地方學聯主席團成員團體、主席團體和主席的產生程式是:
  (一)地方學聯委員會在同級團委指導下提出下一屆主席團組成方案,報同級黨委和上一級學聯批准;
  (二)地方學聯委員會在同級團委指導下經過自下而上、上下結合、反覆醞釀,在廣泛聽取有關地區、單位黨團組織、學聯學生會組織和學生意見並進行考察的基礎上,提出下一屆主席團候選團體、主席候選團體和主席人選建議名單,報同級黨委和上一級學聯審查;
  (三)主席團候選團體、主席候選團體和主席人選建議名單,經新一屆地方學聯委員會充分醞釀,由主席團選舉領導小組根據多數委員團體的意見確定候選團體和人選,由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主席團成員團體和主席團體,表決產生主席。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地方學聯代表大會一般每3至5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地方學聯主席團提議,並得到地方學聯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團體同意,可以提前或推遲舉行。地方學聯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經同級黨委和上一級學聯批准。
  第二十五條 到會代表人數超過全體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二,方能召開地方學聯代表大會。
  第二十六條 地方學聯代表大會召開前,地方學聯委員會應召開全體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聽取地方學聯代表大會籌備工作報告;
  (二)通過關於召開地方學聯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通過代表團體、代表和委員會、主席團、主席候選團體組成方案及產生辦法;
  (四)就大會議程、工作報告、章程制定或修訂,以及大會主席團、秘書長、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等進行討論。
  根據地方學聯代表大會籌備情況,地方學聯委員會全體會議可通過決議,授權地方學聯主席團全體會議討論和決定以上事項。
  第二十七條 地方學聯委員會全體會議召開後,地方學聯應以書面形式向同級黨委和上一級學聯呈報有關召開地方學聯代表大會的請示。請示內容應包括: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
  (二)會議的主要任務及議程;
  (三)代表團體、代表和委員會、主席團、主席候選團體組成方案及產生辦法;
  (四)委員會、主席團、主席候選團體建議名單,初步擬定的主席人選名單、簡歷及考察材料;
  (五)章程制定或修訂情況;
  (六)工作報告送審稿;
  (七)籌備召開會議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八條 地方學聯代表大會正式召開前,應由上屆地方學聯委員會主持召開大會預備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聽取大會籌備工作報告;
  (二)通過大會議程;
  (三)通過大會主席團、秘書長、副秘書長、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名單;
  (四)通過有關確認事項。
  第二十九條 地方學聯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應召開會議,審議提出代表資格審查報告草案。
  第三十條 地方學聯代表大會各次全體會議召開前,原則上應召開大會主席團各次會議。大會主席團各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通過大會主席團議事規則;
  (二)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三)審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草案;
  (四)審議委員會選舉辦法草案;
  (五)審議委員會選舉監票人名單草案;
  (六)審議委員會候選團體名單草案;
  (七)通過委員會候選團體名單;
  (八)審議提出關於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
  (九)審議提出關於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決議草案;
  (十)研究決定其他需要大會主席團會議研究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地方學聯代表大會各次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聽取委員會工作報告;
  (二)通過委員會選舉辦法;
  (三)通過委員會選舉監票人名單;
  (四)選舉委員會;
  (五)通過關於工作報告的決議;
  (六)通過關於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決議;
  (七)研究決定其他需要大會全體會議研究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為便於會議組織,可根據地域原則等劃分代表團,各代表團應根據大會議程需要召開全體會議。
  第三十三條 新一屆委員會選舉產生後,應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預備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通過委員會全體會議議程;
  (二)通過主席團選舉領導小組名單;
  (三)就主席團選舉辦法草案作說明;
  (四)就主席團選舉監票人名單草案作說明;
  (五)就主席團、主席候選團體和主席人選名單草案作說明。
  第三十四條 委員會全體會議預備會議後,應以適當方式討論主席團選舉辦法草案,醞釀主席團選舉監票人名單,醞釀主席團、主席候選團體和主席人選名單等。
  第三十五條 根據委員會討論和醞釀情況,應召開主席團選舉領導小組會議。主席團選舉領導小組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審議主席團選舉辦法;
  (二)審議主席團選舉監票人名單;
  (三)通過主席團、主席候選團體和主席人選名單。
  第三十六條 主席團選舉領導小組會議後,應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通過主席團選舉辦法;
  (二)通過主席團選舉監票人名單;
  (三)選舉主席團成員團體、主席團體;
  (四)通過主席人選。
  第三十七條 主席團選舉產生後,應召開新一屆主席團全體會議,聘任地方學聯秘書長、副秘書長,通過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上述會議通過決議實行舉手表決方式,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表決時,以有表決權的應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對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表決,由地方學聯代表大會以全體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選舉時,被選舉團體獲得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
  地方學聯委員會、主席團可等額選舉產生,也可差額選舉產生。地方學聯主席團體一般等額選舉產生。
  第三十九條 地方學聯代表大會可施行提案制度。提案是代表圍繞青年學生思想道德、教育、文化、健康、就業創業、社會融入與社會參與、權益維護等方面的熱點問題或學聯學生會組織改革及自身建設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向大會提出的意見建議。提案應一事一案,堅持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提出事項要符合國家社會發展和青年學生工作的客觀實際,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依照規定程式向地方學聯代表大會提出。
  第四十條 地方學聯代表大會閉幕後,召開情況應向同級黨委、團委和上一級學聯報告。
第五章 代表大會的組織領導
  第四十一條 地方學聯代表大會的領導機構是大會主席團。
  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上一屆地方學聯委員會與各代表團協商提名,提交大會預備會議表決產生。
  大會主席團成員一般占代表人數的15%左右,由各代表團負責人、大會籌備機構負責人及各方面的代表組成。大會主席團成員必須是大會正式代表。
  第四十二條 大會主席團的任務是:
  (一)按照大會的議程主持大會;
  (二)組織大會的報告和討論;
  (三)主持大會的選舉;
  (四)組織正式代表審議大會的決議;
  (五)決定人事等有關重要事宜。
  第四十三條 地方學聯代表大會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負責處理大會召開期間的日常事務。
  秘書長、副秘書長由上一屆地方學聯委員會或者主席團提名,提交大會預備會議表決產生。
  第四十四條 地方學聯代表大會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代表團體和代表資格審查工作,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提出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第六章 監督與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同級地方團委和上級學聯負責監督實施。
  第四十六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應認真查處,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對責任者進行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的團組織和團幹部、學聯和學聯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對於嚴重違反本規定的表決和選舉,同級黨委和上級學聯可以作出表決和選舉無效的決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地方各級學聯可根據本規定製定相應的細則(辦法),經地方學聯代表大會或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後執行,並報上一級學聯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由全國學聯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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