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學生聯合會(簡稱“浙江省學聯”,英文譯名為“The Students’Fede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英文縮寫為“ZJPSF”)是中共浙江省委領導和共青團浙江省委指導下的浙江省高等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和中等學校學生會的全省性聯合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學生聯合會
- 外文名:The Students’Federation of ZhejiangProvince
- 屬於:全省性學生組織
- 成立時間:1952年9月
- 簡稱:浙江省學聯(ZJPSF)
- 最高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組織原則:民主集中制
- 最高權力機構:浙江省學聯代表大會
- 日常工作機構:浙江省學聯秘書處
- 每屆任期:5年
- 現任主席:盧昊
- 總部地址:浙江杭州
組織體制,組織章程,
組織體制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
浙江省學聯代表大會是浙江省學生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每五年舉行一次。省學聯委員會是浙江省學生聯合會在省學聯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關。省學聯主席團是省學聯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的常設機關。省學聯秘書處是省學聯主席團領導下的日常工作機構,向省學聯主席團負責並報告工作。
省學聯委員會是浙江省學生聯合會在省學聯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關。省學聯委員會由當選為委員的會員團體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在省學聯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省學聯的重大事項;審議和批准省學聯主席團工作報告;召集省學聯代表大會;選舉省學聯主席團。
省學聯主席團是省學聯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的常設機關。主席團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主席召集。省學聯主席團推選若干執行主席並實行駐會制度。在省學聯代表大會和省學聯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和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省學聯的重大事項;審議、批准省學聯秘書處的年度工作報告;召集省學聯委員會會議;決定聘任和解聘省學聯秘書長、副秘書長;批准任免省學聯各職能部門負責人。
省學聯秘書處是省學聯主席團領導下的日常工作機構,向省學聯主席團負責並報告工作。省學聯秘書處由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執行省學聯主席團的決議和決定;負責省學聯日常工作;管理省學聯的財產和經費;在省學聯主席團閉會期間,受省學聯主席團委託,對外代表省學聯。
組織章程
(浙江省學生聯合會第九次代表大會修訂)
浙江省學生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浙江省學生聯合會(簡稱“浙江省學聯”,英文譯名為“The Students’Fede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英文縮寫為“ZJPSF”)是中共浙江省委領導和共青團浙江省委指導下的浙江省高等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和中等學校學生會的全省性聯合組織。
第二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同學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團
結和引導同學成為熱愛祖國,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發揮作為黨和政府聯繫學生橋樑和紐帶的作用,在維護國家
和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表達和維護學生的具體利益;
(三)倡導和組織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監督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和社會服務,創造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為學生的健康成長服務;
(四)加強與兄弟省市學聯和港澳台及各國學生組織之間的聯繫和交往,增進相互的了解和友誼。
第三條 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最高原則。
第四條 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組織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五條 本會是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在浙江省的會員團體的聯合組織,參加浙江省青年聯合會為團體會員。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
第七條 國民教育體系中的全日制高等學校和中等學校的學生會,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研究生院或研究生人數在三百人以上的高等學校的研究生會,凡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的基本權利:
(一)通過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式,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務;
(二)對本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實行監督;
(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所有會員一律平等。
第九條 會員的基本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依照規定交納會費。
第三章 省學聯代表大會
第十條 浙江省學聯代表大會是浙江省學生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一條 省學聯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在特殊情況下,由省學聯主席團提議、省學聯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團體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省學聯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當選代表參加才能召開。
第十二條 省學聯代表大會代表團體的數額由省學聯委員會決定。代表大會團體的名額分配,由省學聯主席團在與各地學聯和各省屬高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協商的基礎上確定。
省學聯代表大會代表團體由各地學聯和各省屬高校學生會、研究生會通過一定的民主程式推舉產生。
第十三條 省學聯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和批准省學聯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省學聯委員會;
(五)討論、決定應當由省學聯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省學聯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表決的方式、程式、有效票數等具體事項由代表大會決定。
第四章 省學聯委員會
第十五條 省學聯委員會是浙江省學生聯合會在省學聯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關。
省學聯委員會向省學聯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六條 省學聯委員會由當選為委員的會員團體組成,每屆任期五年。省學聯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委員團體任期相應改變。
第十七條 省學聯委員團體認為必要時,可以更換自己派出的代表。
第十八條 省學聯委員會每屆任期內至少應舉行三次全體會議。委員會開會時,委員團體各派一個代表參加。省學聯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才能召開。省學聯委員會全體會議由省學聯主席團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省學聯委員會的職權:
(一)在省學聯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省學聯的重大事項;
(二)審議和批准省學聯主席團工作報告;
(三)召集省學聯代表大會;
(四)選舉省學聯主席團。
第二十條 省學聯委員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表決的方式、程式、有效票數等具體事項由委員會決定。
第五章 省學聯主席團
第二十一條 省學聯主席團是省學聯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的常設機關。
省學聯主席團向省學聯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 省學聯主席團由當選為省學聯主席和副主席的會員團體派出的代表組成。省學聯主席團成員團體認為必要時,可以更換自己派出的代表。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主席召集。省學聯主席團推選若干執行主席並實行駐會制度。
第二十四條 省學聯主席團的職權:
(一)在省學聯代表大會和省學聯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和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省學聯的重大事項;
(二)審議、批准省學聯秘書處的年度工作報告;
(三)召集省學聯委員會會議;
(四)決定聘任和解聘省學聯秘書長、副秘書長;
(五)批准任免省學聯各職能部門負責人。
第二十五條 省學聯主席團議決重要事項實行表決制。
第六章 省學聯秘書處
第二十六條 省學聯秘書處是省學聯主席團領導下的日常工作機構,向省學聯主席團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 省學聯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和秘書長辦公會議制度。
省學聯秘書處由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
第二十八條 省學聯秘書處的職權:
(一)執行省學聯主席團的決議和決定;
(二)負責省學聯日常工作;
(三)管理省學聯的財產和經費;
(四)在省學聯主席團閉會期間,受省學聯主席團委託,對外代表省學聯。
第七章 學生會、研究生會和其它會員團體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生自己的民眾組織。
國民教育體系中的全日制高等學校、中等學校可以建立學生會;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研究生院或研究生人數在三百人以上的高等學校可以建立研究生會。
凡在學的中國學生,不分民族、性別、宗教信仰均可為學生會、研究生會會員。
第三十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基本任務: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學生開展學習、科技、文體、社會實踐、志願服務等活動,團結、引導學生全面發展;
(二)維護校規校紀,協助學校建設良好的教學秩序和學習、生活環境;
(三)組織學生開展有助於成長成才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活動,協助學校解決學生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四)通過校務委員會,暢通學校黨政與廣大同學的溝通渠道,反映同學的建議、意見和要求,為學生參與涉及學生的學校事務管理創造機會,表達和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在黨組織的領導和共青團組織的指導幫助下,依照法律、學校規章制度和本組織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 全校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或全校學生、研究生大會每一至兩年舉行一次。其職權是:審查和議決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工作;選舉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工作領導機構;修改學生會、研究生會章程。
高等學校全校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或全校學生、研究生大會可設立常任代表會議,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全體同學,幫助和監督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工作。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領導機構負責學生會、研究生會的日常工作,向各自代表大會及其常任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代表大會代表和常任代表,由選舉產生。
代表大會及其常任代表會議實行表決制。
第三十三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領導機構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四至六人主持日常工作,有分校區的高校酌情增加副主席人數,並聘請校團委的專職負責人擔任秘書長,協助其工作。
第八章 地方學生聯合會
條三十四條 各設區市學生聯合會是浙江省學生聯合會在該地的會員團體的地方聯合組織。
第三十五條 各設區市學生聯合會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舉行一次。各設區市學聯代表大會和學聯委員會、主席團、秘書處的產生組成辦法和職權等,可參照本章程的相應規定。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浙江省學生聯合會主席團。
第三十七條 浙江省學生聯合會的解散,必須經過一定的組織程式,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由省學聯代表大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