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基建設備儲備貸款

地方基建設備儲備貸款是解決地方建設單位為下年工程儲備需要安裝設備資金的借款。凡地方建設單位,確屬列入國家預算撥款的建設項目或用預算內撥款改貸款和銀行信貸資金合併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設備已列入批准設計檔案所附的設備清單;設備已簽訂契約,並在當年到貨,下一年安裝的;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基建預算無法平衡的,可以向建設銀行申請此項貸款。

貸款期限:預算內拔款(含撥改貸)項目當年發放,最遲在下一年六月底以前,由貸款單位在基建撥、貸款中歸還;預算內撥改貸和銀行信貸資金合併安排的項目一般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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