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包乾財力

地方包乾財力

地方包乾財力是指按照國家財政管理體制確定的地方財政收支項目範圍,劃給地方財政抵頂其預算支出的各項預算收入。就收大於支的上解地K來說,主要有以下兩種收入:地方固定收入。指中央不參與分成的收入。主要項目有:城鄉個體工商業戶交納的所得稅和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屠宰稅、集市交易稅、國有企業獎金稅、事業單位獎金稅、集體企業獎金稅農林特產稅、契稅、耕地占用稅的50%部分、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徵收排污費收入、城市水資源費收入、以港養港收入等。

“共享收入”地方分成部分。指當地方固定收入不足以抵補其支出時,由中央對共享收入項目的總額確定一個留成比例留給地方,用以彌補差額部分。其項目主要有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地方國營企業所得稅和調節稅、鹽稅、農牧業稅等。對支大於收的補助地區,屬於總額分成收入的部分也都劃分為地方固定收入,中央不參與分成。在此基礎上,對支出仍然大於收入的差額,中央財政以定額補助的方式給予地方包乾財力,以保證預箅收支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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