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的通知》在1985.03.21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5年03月21日
  • 實施時間:1985年03月21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適應逐步實現四個現代化的需要,國務院決定,從一九八五年起,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的財政管理體制。各地區財政收支包乾基數,收入上繳和留用的比例,以及受補助地區的定額補助數額,經過去年(1984年)十二月召開的全國財政工作會議討論和協商,已經基本確定。現將《關於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不僅是國家財政管理體制的一項重要改革,也是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次改革財政管理體制,總結了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的經驗,繼續堅持了“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進一步明確了各級財政的權利和責任,將有利於進一步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使財政管理體制更好地體現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各地區、各部門必須教育幹部處理好全局和局部的關係,既要適當照顧到地方的利益,又要保證國家重點建設的需要。在實行新體制過程中,各地區要注意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解決出現的新問題,把改革財政管理體制工作做深做細做好,為將來過渡到完全以稅種劃分收入的體制創造條件。
關於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從一九八0年起,國家對各省、自治區實行了“劃分收支、分級包乾”的財政管理體制。五年來,效果是好的,對實現財政狀況逐步好轉,保證國民經濟持續發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需要研究改進。上述體制原定執行五年,現已到期。特別是實行利改稅第二步改革後,情況發生很大變化,原體制中的若干規定需要作相應的改進。為了適應逐步實現四個現代化的需要,根據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國務院決定,從一九八五年起,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律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的新的財政管理體制。其基本原則是:在總結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經驗的基礎上,存利去弊,揚長避短,繼續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各級財政的權利和責任,做到權責結合,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新的財政管理體制的各項規定如下:
一、基本上按照利改稅第二步改革以後的稅種設定,劃分各級財政收入:
(一)中央財政固定收入:中央國營企業的所得稅、調節稅;鐵道部和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的營業稅;軍工企業的收入;中央包乾企業的收入;糧、棉、油超購加價補貼;燒油特別稅;關稅和海關代征的產品稅、增值稅;專項調節稅;海洋石油外資、合資企業的工商統一稅、所得稅和礦區使用費;國庫券收入;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其他收入。
石油部、電力部、石化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所屬企業的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以其70%作為中央財政固定收入。
(二)地方財政固定收入:地方國營企業的所得稅、調節稅和承包費;集體企業所得稅;農牧業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城市房地產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契稅;地方包乾企業收入;地方經營的糧食、供銷企業虧損;稅款滯納金、補稅罰款收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其他收入。尚待開徵的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將來也列為地方財政固定收入。
石油部、電力部、石化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所屬企業的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以其30%作為地方財政固定收入。
(三)中央和地方財政共享收入: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這三種稅均不含石油部、電力部、石化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四個部門所屬企業和鐵道部以及各銀行總行和保險總公司交納的部分);資源稅;建築稅;鹽稅;個人所得稅;國營企業獎金稅;外資、合資企業的工商統一稅、所得稅(不含海洋石油企業交納的部分)。
二、中央財政支出和地方財政支出,仍按隸屬關係劃分:
(一)中央財政支出:中央基本建設投資;中央企業的挖潛改造資金、新產品試製費和簡易建築費;地質勘探費;國防費;武裝警察部隊經費;人民防空經費;對外援助支出;外交支出;國家物資儲備支出;以及中央級的農林水利事業費,工業、交通、商業部門事業費,文教科學衛生事業費,行政管理費和其他支出。
(二)地方財政支出:地方統籌基本建設投資;地方企業的挖潛改造資金、新產品試製費和簡易建築費;支援農業支出;城市維護建設費;以及地方的農林水利事業費,工業、交通、商業部門事業費;文教科學衛生事業費,撫恤和社會救濟費,行政管理費(含公安、安全、司法、檢察支出)、民兵事業費和其他支出。
(三)對於不宜實行包乾的專項支出,如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費、特大抗旱和防汛補助費、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的發展資金、邊境建設事業補助費等,由中央財政專案撥款,不列入地方財政支出包乾範圍。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要按照本規定劃分財政收支範圍,凡地方固定收入大於地方支出的,定額上解中央;地方固定收入小於地方支出的,從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中確定一個分成比例,留給地方;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全部留給地方,還不足以抵撥其支出的,由中央定額補助。收入的分成比例或上解、補助的數額確定以後,一定五年不變。地方多收入可以多支出,少收入就要少支出,自求收支平衡。
為了適應近兩年經濟體制改革中變化因素較多的情況,有利於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係,在一九八五和一九八六兩年內,除了中央財政固定收入不參與分成以外,可以把地方財政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財政共享收入加在一起,同地方財政支出掛鈎,確定一個分成比例,實行總額分成。
四、關於地方財政收支的核算方法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收入基數,以一九八三年決算收入數為基礎,按照上述收入劃分範圍和利改稅第二步改革後的收入轉移情況,計算確定。
各省、自治區的支出基數,按照一九八三年原決算收入數和現行財政體制確定的分成比例(其中補助地區應加上定額補助數額),以及某些調整因素,計算出地方應得的財力。京、津、滬三大市的支出基數,按照現行“劃分收支、分級包乾”體制規定的地方財政支出範圍,在一九八三年決算基礎上調整確定。
根據上述地方收支基數,計算確定地方新的收入分成比例,或上解、補助數額。
廣東、福建兩省繼續實行財政大包幹辦法。其現行的定額上解或補助數額,應根據上述收支劃分範圍和利改稅第二步改革後的收入轉移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
五、為了照顧民族自治地區發展經濟和各項文化教育事業的需要,對民族自治區和視同民族自治區待遇的省,按照中央財政核定的定額補助數額,在最近五年內,繼續實行每年遞增10%的辦法。
六、經國務院批准實行經濟體制改革綜合試點的重慶、武漢、瀋陽、大連、哈爾濱、西安、廣州等城市,它們在國家計畫中單列以後,也實行全國統一的財政管理體制。這些城市的收支範圍和基數的確定,由財政部會同有關省、市共同商量。
七、在財政體制執行過程中,由於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改變,應相應地調整地方的分成比例和上解、補助數額,或者單獨進行結算。由於國家調整價格、增加職工工資和其他經濟改革措施,而引起財政收支的變動,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一律不再調整地方的分成比例或上解、補助數額。中央各部門未經國務院批准和財政部同意,均不得對地方自行下達減收增支的措施。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所屬縣、市的財政管理體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規定的精神,自行確定。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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