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

《北京市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在1986.06.05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86年06月05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從一九八一年起,本市對各縣分別實行了“定收定支、比例包乾”和“收支包乾、定額補助”的財政管理體制;從一九八三年起,又對各區實行了“定收、定支、定上交(或補助),超收留用”的財政管理體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打破了“統收統支”的局面,擴大了區、縣的財權,區、縣財政收入大幅度增長,支出規模不斷擴大,機動財力逐年增加,對發揮區、縣政府的職能作用,促進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的發展,改變首都城市和農村面貌起了重要作用。但市對縣的“財政包乾”體制,原定執行五年,現已到期;對區“一年一定”的包乾體制,也需要改善。特別是實行利稅後第二步改革後,情況發生很大變化,原體制中的若干規定需要作相應的改進。從一九八五年起,中央已對本市實行了“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的財政管理體制。為使本市對區、縣的財政管理體制與中央對本市的財政管理體制相適應,進一步明確市、區、縣財政管理許可權和責任,充分調動區、縣增收節支的積極性,發揮區、縣政府統籌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實行“劃分稅種、核定則支、分級包乾”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精神,市政府決定,從一九八六年起,對全市十九個區、縣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的財政管理體制。新財政管理體制的各項規定如下:
一、財政收支包乾範圍及其劃分
(一)財政收入包乾範圍,以現行各區、縣管轄的區、縣級財政收入範圍劃定,按稅種和有關收入劃分為“區縣固定收入”和“市、區縣共享收入”。
區縣固定收入包括:區縣屬國營企業交納的國營企業所得稅、調節稅、包乾利潤或承包費;彌補國營企業虧損;預算外國營企業交納的國營企業所得稅;集體企業交納的集體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集市貿易稅、契稅;集體企業獎金稅、區縣屬事業單位獎金稅;農業稅;其他收入等。其中:彌補國營糧食企業的虧損實行“合理庫存定額補貼”的辦法,以市財政核定的合理庫存和虧損定額列入包乾基數,執行中超過合理庫存增加的虧損部分,由市財政按定額負擔。
市、區縣共享收入包括:區縣屬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交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國營企業獎金稅或工資調節稅。
(二)財政支出包乾範圍,以現行隸屬關係劃定,維持目前各區、縣所管轄的支出範圍。包括:農林水氣事業費、支援農村生產支出、工交商部門事業費、城市維護費、城鎮青年就業經費、文教科學衛生事業費、其他部門事業費、撫恤和社會救濟費、行政管理費、其他支出以及城鎮居民副食補貼百分之六十部分。
基本建設支出、科技三項費用、企業挖潛改造資金、簡易建築費和市下達的一次性支出,由市里專項撥款,不列入區、縣支出包乾範圍。
(三)原規定由收入退庫改列支出的糧油價差補貼等,影響區、縣分成收入部分,年底按財政體制規定單獨結算。
二、財政收支包乾基數的核定
各區、縣財政收入基數,以一九八五年決算收入數為基礎,進行調整後確定;財政支出基數,以一九八五年市核定正常支出預算數為基礎,進行調整後確定。
根據市核定區、縣的財政收支基數,確定區、縣“共享收入分成比例”或“固定收入分成比例”、“定額補助”數額。
(一)凡區、縣固定收入基數大於支出包乾基數的,實行“固定收入比例公成”;共享收入比上年增長部分,區縣分成百分之十。
(二)凡區、縣固定收入基數小於支出包乾基數的,固定收入全部留歸區、縣,不足部分,由市、區縣共享收入中確定一個分成比例,“共享收入分成比例”,按固定收入與支出基數的差額確定。
(三)凡區、縣固定收入基數和市、區縣共享收入基數之和小於支出包乾基數的,其差額由市“定額補助”。
“共享收入分成比例”或“固定收入分成比例”、“定額補助”數額確定以後,一定五年不變。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平衡。
三、由於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改變或其他重大經濟措施,對財政支出影響較大的,可適當調整收支包乾基數或年底單獨結算。
四、實行新的財政管理體制後,各區、縣要努力增產節約,挖掘潛力,開闢財源,增加收入;要堅持“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方針,統籌安排各項支出,保證重點,兼顧一般,有多少錢辦多少事;要講求“生財、聚財、用財”之道,一律不準安排赤字預算,要按規定編制年度財政收支預算,經區、縣政府審核後,報市財政局。
五、以上規定,從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執行,過去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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