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地方實行財政包幹辦法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地方實行財政包幹辦法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地方實行財政包幹辦法的決定》是由國務院在1988年07月28日成文,發布於2011年10月10日,發文字號為國發〔1988〕50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地方實行財政包幹辦法的決定
  • 成文日期:1988年07月28日
  • 發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
  • 發文字號:國發〔1988〕50號
  • 發布機構:國務院
檔案背景,檔案全文,

檔案背景

根據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國務院從一九八五年起,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的財政管理體制。執行這一體制以來,取得了良好效果,調動了地方增產節約、增收節支的積極性,促進了國民經濟的發展。為了穩定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係,進一步調動地方的積極性,根據國務院第十二次常務會議決定,從一九八八年到一九九○年期間,在原定財政體制的基礎上,對包幹辦法作出改進。

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國務院從一九八五年起,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的財政管理體制。執行這一體制以來,取得了良好效果,調動了地方增產節約、增收節支的積極性,促進了國民經濟的發展。為了穩定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係,進一步調動地方的積極性,根據國務院第十二次常務會議決定,從一九八八年到一九九○年期間,在原定財政體制的基礎上,對包幹辦法作如下改進:
一、全國三十九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除廣州、西安兩市財政關係仍分別與廣東、陝西兩省聯繫外,對其餘三十七個地區分別實行不同形式的包幹辦法。
(一)“收入遞增包乾”辦法。這種辦法是:以一九八七年決算收入和地方應得的支出財力為基數,參照各地近幾年的收入增長情況,確定地方收入遞增率(環比)和留成、上解比例。在遞增率以內的收入,按確定的留成、上解比例,實行中央與地方分成;超過遞增率的收入,全部留給地方;收入達不到遞增率,影響上解中央的部分,由地方用自有財力補足。實行這種辦法的地區有十個,他們的收入遞增率和地方留成比例分別為:北京市4%和50%;河北省4.5% 和70%;遼寧省(不包括瀋陽市和大連市) 3.5% 和58.25%;瀋陽市4%和30.29%;哈爾濱市5%和45%;江蘇省5%和41%;浙江省(不包括寧波市)6.5%和61.47%;寧波市5.3%和27.93%;河南省5%和80%;重慶市4%和33.5%。
(二)“總額分成”辦法。這種辦法是:根據前兩年的財政收支情況,核定收支基數,以地方支出占總收入的比重,確定地方的留成和上解中央比例。實行這個辦法的有三個地區,他們的總額分成(地方留用)比例為:天津市46.5%;山西省87.55%;安徽省77.5%。
(三)“總額分成加增長分成”辦法。這種辦法是:在上述“總額分成”辦法的基礎上,收入比上年增長的部分,另加分成比例,即每年以上年實際收入為基數,基數部分按總額分成比例分成,實際收入比上年增長的部分,除按總額分成比例分成外,另加增長分成比例。實行這個辦法的有三個地區,他們的總額分成比例和增長分成比例分別為:大連市27.74% 和27.26%;青島市16%和34%;武漢市17%和25%。
(四)“上解額遞增包乾”辦法。這種辦法是:以一九八七年上解中央的收入為基數,每年按一定比例遞增上交。實行這個辦法的有兩個地區,廣東省上解額為十四億一千三百萬元,遞增包乾比例為9%;湖南省上解額為八億元,遞增包乾比例為7%。
(五)“定額上解”辦法。這種辦法是:按原來核實收支基數,收大於支的部分,確定固定的上解數額。實行這個辦法的有三個地區,他們上解的定額為:上海市一百零五億元;山東省二億八千九百萬元;黑龍江省二億九千九百萬元。
(六)“定額補助”辦法。這種辦法是:按原來核定的收支基數,支大於收的部分,實行固定數額補助。實行這種辦法的有十六個地區,中央對他們的補助數額分別為:吉林省一億零七百萬元;江西省四千五百萬元;陝西省一億二千萬元;甘肅省一億二千五百萬元;福建省五千萬元(從一九八九年開始);內蒙古自治區十八億四千二百萬元;廣西壯族自治區六億零八百萬元;西藏自治區八億九千八百萬元;寧夏回族自治區五億三千三百萬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五億二千九百萬元;貴州省七億四千二百萬元;雲南省六億七千三百萬元;青海省六億五千六百萬元;海南省一億三千八百萬元。湖北省、四川省劃出武漢、重慶兩市後,由上解省變為補助省,其支出大於收入的差額,分別由武漢市、重慶市從其收入中上交本省一部分, 作為中央對地方的補助。 兩市上交本省的比例分別為:武漢市4.78%,重慶市10.7%。
上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的財政包乾基數中,都不包括中央對地方的各種專項補助款,這部分資金在每年預算執行過程中,根據專款的用途和各地實際情況進行合理分配。
二、財政包幹辦法確定之後,各地區應當按照國家政策和計畫的要求,努力發展經濟,挖掘潛力,開闢財源,增加收入,壯大地方的財力。同時,要厲行節約,壓縮支出,保證收支平衡。目前收入下降的地區,要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改變。各地要認真按照包幹辦法辦事,包盈和包虧都由地方自行負責。地方在預算執行中遇到的問題,除特大自然災害可由中央適當補助外,都應由地方自己解決。
三、要認真執行現行的預決算制度。實行財政包幹辦法以後,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對地方財政收支範圍和收支項目的規定,不得任意採取減收增支措施、提高開支標準和擴大開支範圍。在財政包幹辦法執行過程中,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改變,可在年終由中央與地方單獨進行財務結算,一般不調整地方收入留成或上解比例。國家實施調整價格、增加職工工資和其他經濟改革措施引起財政收支的變動,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一律不調整地方收入留成、上解比例及補助數額。中央各部門,未經國務院批准或財政部同意,都不得對地方自行下達減收增支措施。
四、要嚴格執行財政、財務制度,加強審計監督。各地實行財政包幹辦法以後,要認真執行國家規定的各種財政、財務制度。凡應當徵收的稅款要按時、足額收上來,不能違反稅收管理許可權,擅自減稅免稅;不能把預算內的收入轉移到預算外,或者私設“小金庫”;各項開支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不能違反財務制度、會計制度; 所有收支都要按規定如實反映,不得打“埋伏”、報假帳。凡是違反財政紀律或弄虛作假的,審計部門要認真檢查處理,問題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
五、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嚴格按照國家的方針政策,發展經濟,管好財政。要進一步加強全局觀點,體諒中央的困難,正確處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關係。要加強對財政工作的領導,積極支持財政部門履行自己的職責,嚴肅財經紀律。各級人民政府要帶頭執行國家的財經制度,不得越權行事,自作主張,影響全局。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所屬市、縣的財政管理體制,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據本決定的精神和當地的情況,自行研究決定。
國 務 院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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