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是海南省政府發布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政府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
- 發布單位:83002
- 發布日期:1998-07-18
- 生效日期:1998-07-18
- 發布文號:瓊府[1998]33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海南省政府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是海南省政府發布的決定。
《海南省政府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是海南省政府發布的決定。檔案內容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根據《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國發...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完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是海南省人民政府於2007年發布的檔案。中文名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完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 發布單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瓊府〔2007〕78號...
《海南省政府關於印發財政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是海南省人民政府二000年十月十九日發布的通知。【發布單位】83002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財政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 (瓊府〔2000〕65號)各市、...
我國目前尚未制定一部系統的財政管理體製法或財政收支法。現行財政管理體製法主要是1993年12月15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此外,憲法、預算法等法律檔案中的相關規定也是我國財政管理體製法的重要淵源。模式分類 ...
1993年11月,中國共產黨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把現行地方財政包乾制改為在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基礎上的分稅制”。12月,國務院發出《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分...
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是國務院於1993年12月15日發布,自1994年01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根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的決定,為了進一步理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
從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地方財政承包體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實行分稅制。為此,1993年12月15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這是我國財政收支劃分法的主要法律檔案。此外,《預算法》中關於...
我國自1994年1月1日起實行分稅制預算管理體制,主要內容有:(1)中央與地方財政支出的劃分。(2)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的劃分。(3)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主要內容 一是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和支出劃分。根據現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事權的劃分...
12月15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12月20日,國務院發出通知,將國家稅務總局的機構規格由副部級調整為正部級。12月23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即日起施行。12月25日,...
一定三年不變”的辦法,以便進一步調動這些地方的積極性。1994年後 改革開放後,我國的財政管理體制也進行了相應的改革,1993年12月15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從1994年開始,我國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黔府發〔2013〕9號),為進一步規範政府間財政關係,調動縣(特區、區、開發區)加快發展經濟、增加財政收入的積極性,現將進一步完善市縣兩級財政管理體制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六盤水...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國發〔1993〕85號)規定:“一九九四年以後,稅收返還額在一九九三年基數上逐年遞增,遞增率按全國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平均增長率的1∶0.3...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權根據自己的事權自主決定稅法的立法、司法、執法事宜;劃歸地方政府征管的地方稅稅種,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地決定立法、開徵、停徵、減稅、免稅,確定稅率和徵收範圍。成立關鍵 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瓊府[1998]33號)的規定,資源稅(不含海洋石油資源稅,不含海口市)列入市、縣固定收入;營業稅(不含金融、保險企業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不含省屬企業、地方和外資銀行...
地方預算權出現於分稅制體制下,是與市場經濟相適應,並與中央預算權相對獨立的財政權。為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許多國家所採用。1993年,國務院頒發了《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該決定按照稅種劃分了中央和...
而在稅務機關內部,按照分稅制的要求,其所負責征管的稅種又在國稅與地稅機關之間再進行劃分。劃分的主要依據是《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條)、《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1993年12月15日國務院發布)、《關於調整國家稅務局和...
12月15日 國務院作出《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確定從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地方財政包乾體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畫單列市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12月25日 國務院作出《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建立在國務...
10、1993年 進行分稅制改革 1993年12月15日,國務院作出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中國於1994年進行了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從1995年開始又對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進行了改革,逐步建立了較為規範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體系,加之...
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 關於印發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 稅務部門規章制定實施辦法 財政收入法律制度① 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規範彩票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