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權法》第177條的規定,在土地抵押權實現以前,土地抵押權終止的情形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1.土地使用權所擔保的債務因清償而消滅的;
2.抵押權人免除土地使用權所擔保的債務的;
3.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以替代擔保取代該土地使用權抵押的;
4.抵押契約或者被擔保的主債權契約依法歸於無效或者被撤銷的;
5.抵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因國家收回、期限屆滿或者土地滅失而終止的;
6.抵押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因國家徵收、集體土地所有者收回、期限屆滿或者土地滅失而終止的。
依照上述第5、6種情形終止土地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同等價值的替代擔保。抵押人依據土地使用權獲得補償或賠償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抵押人獲得不動產置換或補償的,抵押人應當與抵押權人以新獲得的產權為抵押標的物,重新簽訂抵押契約。
一項土地抵押權終止,不影響同一土地上其他抵押權的效力。土地抵押權終止,應辦理抵押權註銷登記。土地抵押權實現,土地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依法處分,並以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後,設立於土地使用權之上的抵押權隨即消滅,經抵押權實現而處分的土地使用權,再轉讓後不再負擔任何抵押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抵押權的消滅
- 因素:土地使用權所因清償而消滅的
- 法律:《物權法》
- 分類: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