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銷土地登記
- 外文名:nullification of land registration
- 概述 :經登記的土地權利因法
- 學科:土地科學及管理
學科
詞目
英文
釋文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辦理註銷登記: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依法徵收的農民集體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致使原土地權利消滅,當事人未辦理註銷登記的。
第五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權利消滅的,原土地權利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當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已經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該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相關證明檔案,申請土地抵押權、地役權註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註銷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進行註銷公告,公告期滿後可直接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 土地抵押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註銷登記的,除設定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直接註銷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第五十六條 土地登記註銷後,土地權利證書應當收回;確實無法收回的,應當在土地登記簿上註明,並經公告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