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土地登記

經登記的土地權利因法定或約定原因消滅,或者因自然及人為原因使土地滅失,從而使土地權利失去效力,由土地權利人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註銷該權利的登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銷土地登記
  • 外文名:nullification of land registration
  • 概述 :經登記的土地權利因法
  • 學科:土地科學及管理
學科,詞目,英文,釋文,

學科

土地科學及管理

詞目

註銷土地登記

英文

nullification of land registration

釋文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中國的註銷土地登記,主要包括以下類型:①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徵用或者農民集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註銷登記;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續期申請未獲批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④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所有權註銷登記;⑤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土地他項權利註銷登記。
2007年11月28日國土資源部第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土地登記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為對註銷登記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註銷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的消滅等而進行的登記。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辦理註銷登記: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依法徵收的農民集體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致使原土地權利消滅,當事人未辦理註銷登記的。
第五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權利消滅的,原土地權利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當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已經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該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相關證明檔案,申請土地抵押權、地役權註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註銷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進行註銷公告,公告期滿後可直接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 土地抵押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註銷登記的,除設定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直接註銷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第五十六條 土地登記註銷後,土地權利證書應當收回;確實無法收回的,應當在土地登記簿上註明,並經公告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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