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利

土地權利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一般屬不動產物權範疇,是指權利人按照法律的規定直接支配土地的權利。土地權利的四項基本權能: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要素,土地權利是農民最重要的財產權利。“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集體內的全體成員對土地進行經營管理,是農民集體範圍內全部個體農民的“代表人”和“法定受託人”,經營管理活動要受農民集體內所有成員意志的制約、支配和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權利
  • 外文名:Land rights
一、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指土地所有者對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依照國家法律作出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包括國家土地所有權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
國家土地所有權的對象包括:城市市區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徵購為國有的土地;國家依法徵收的土地;國家未確定為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國有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對象包括:我國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是鄉(鎮)、村和村內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的農民集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二、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指土地使用者根據法律、檔案、契約的規定,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及部分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是用益物權。《土地登記辦法》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農用地使用權(不含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土地他項權利
土地他項權利是指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外與土地有密切關係的權利,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地役權、土地租賃權、土地抵押權等。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具備承包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通過承包契約方式對集體所有的或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方式用於農業的土地所獲得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生產活動;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承包經營土地,發包方和承包方應訂立承包契約,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
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為: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間,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