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續期

土地使用權續期是指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使用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期滿前一年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使用權續期
  • 條件:使用人有繼續使用該塊土地的必要
  • 部門:土地管理部門
  • 約定時間 :遲於期滿前一年
條件
土地使用權續期有如下條件:
(1)該塊土地的用途與期滿時的城市規劃不相矛盾。
(2)使用人有繼續使用該塊土地的必要。
(3)繼續使用該塊土地不影響其他的社會公共利益。
最後,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時間應當不遲於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一年申請,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塊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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