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使用權續期
- 條件:使用人有繼續使用該塊土地的必要
- 部門:土地管理部門
- 約定時間 :遲於期滿前一年
土地使用權續期是指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使用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期滿前一年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條件土地使用權續期有如下條件:(1)該塊土地的用途與期滿時的城市規劃不相矛盾。(2)使用人...
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台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意見,相比於“草案”,“徵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出讓年限屆滿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土地出讓年限屆滿的土地。第三條 出讓年限屆滿的住宅用地在現土地使用權人出具承諾後自動續期(承諾的主要內容是:在國家有關自動續期的相關規定執行時,同意按國家出台的正式規定完善相關手續。涉及土地出讓金的,同意按標準全額補繳)。土地...
無償自動續期是到期後不用做相應補償而自動延續使用。指針對土地的政策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可以自動延續使用權並不用做出補償。最新的《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的檔案開始在全國國土廳局系統“徵求意見”。最受人關注的住宅70年大限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原來表述明確...
《國有住宅用地使用權續期問題研究》是2017年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吳次芳、董祚繼、葉艷妹、李林林、徐忠國。內容簡介 到期國有住宅用地如何續期,事關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國有住宅用地使用權續期是有償還是無償的選擇問題,本質上是對土地基本制度乃至國家基本制度的選擇。它直接影響社會公平正義、經濟...
《建設用地續期的理論和方法》是2023年浙江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制度嵌入我國公有土地產權制度總體框架內,在對公有地權體系的基本結構演進規律進行總結和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域外經驗的比較和借鑑,提出了新時代我國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制度研究設計的分析維度和應當堅持的基本邏輯原則...
土地使用期限為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土地使用期限減去該土地已經使用的年限,剩下的年限就是可以使用的年限,到期後可以申請續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徵收 2021年5月21日起,將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住宅70年大限後土地續期如果預留政府空間,由“無償”變“有償”,是典型的政府與民爭利,應該禁止。《土地管理法》修訂,僅在國土部系統內部轉,新修訂條例反映太多的官與民爭利條款,如何傾聽百姓聲音,是未來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中國法律相關規定 按照中國法律規定,住宅用地的使用權期限,為70年。商品住宅土地...
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它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關於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契約。該契約具有以下特徵:第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土地使用權法律關係的協定。第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的出讓方是特定的,必須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第三...
第二十七條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續期)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受讓人需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外,受讓人的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準予續期的,出讓人應當與受讓人重新簽訂出讓契約,並由受讓人按規定支付出讓金。第二十八條 (出讓土地使用權期滿的...
為了改革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本條例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
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畫公布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定出讓,經依法批准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定出讓,經依法批准的;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批准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協定出讓的其他情形。協定出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可見對於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到期土地使用權應當自動延期,...
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否則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土地...
第四十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期限屆滿,除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外,其他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在期滿前一年提出申請,經批准後重新簽訂出讓、租賃契約,按當時地價標準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租金。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市、縣、自治縣人民...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在租賃契約約定的使用年屆滿前不收回;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應對承租人給予合理補償。土地使用權租賃契約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承租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滿前三個月向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上申請續期,並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租賃審批手續,...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契約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五十九...
受讓方超過出讓契約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連續二年未動工開發的,依法無償收回其土地使用權。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經批准後重新...
第三十條 國有土地租賃年限屆滿後,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承租人需要繼續租賃土地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租賃土地使用權外,承租人的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續期的,承租人應當與出租人重新簽訂租賃契約,並辦理租賃土地使用權登記。第三十一條 國有土地...
六、依法界定海域使用權續期年限 海域使用權續期年限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有關不同用途海域使用權最高年限的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減損原海域使用權人申請續期年限的權益。為進一步推進海陸統籌,對於已取得用海項目後方陸域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權證)的,可按陸域權證有效期剩餘年限與《中華人民...
在使用年期內,承租人有優先受讓權,租賃土地在辦理出讓手續後,終止租賃關係。 七、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在租賃契約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的,應對承租人給予合理補償。 承租土地使用權期滿,承租人可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屆滿,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及出讓的效力歸於終止,土地所有權自動恢復至所有權人完全圓滿的支配狀態。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經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受讓人依法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
(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定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定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4)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準予續期的,可以採用協定方式;(5)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可以協定出讓的其他情形。4.4 協定出讓國有土地...
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本契約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築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築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第十九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契約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
第三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提前半年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續期,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原有權屬不變。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不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2、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集體所有的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2003年,中國開始頒發林權證,其四項權益...
也就是說房子的所有權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設計壽命一般為50年),這房子就一直是產權人的,但土地是國家的。根據項目的立項不同,租用國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產權為70年,工業、科教文衛體綜合類用地產權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產權為40年。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因土地滅失而終止。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