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規範海域使用權續期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市、區兩級人民政府批准的用海項目海域使用權續期工作,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海域資源,統籌規劃和協調各類用海需求,維護正常的海域使用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精神,結合我市海域管理的實際,制定本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規範海域使用權續期工作的意見
  • 文  號:穗規劃資源規字〔2020〕3號
  • 實施日期:2020年01月22日
  • 發布機關: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全文,印發通知,

全文

一、海域使用權續期辦理條件
  (一)主體與時效條件。
  1.申請人為市、區人民政府審批用海項目的海域使用權人。
  2.海域使用權人應至遲于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委託的人民政府申請續期。
  (二)續期準予許可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準予批准續期:
  1.項目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相關規劃,海域使用界址面積清楚;
  2.無根據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等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權情形;
  3.未改變用海方式、面積、功能,無違法用海行為或者違法用海行為已經依法處理並繳清罰款;
  4.申請續期用海期限合理。
  經審核完全符合上述情形的,準予續期;因不動產權間協調、海上交通安全和航道暢通需要及相關技術規範變化等原因導致用海續期面積適當變化的,適用本意見,應準予續期;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不予續期。
二、續期申請的材料要求
  申請海域使用權續期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海域使用權續期申請(附海域使用權續期申請書、符合技術要求的宗海圖);
  2.既已取得的海域使用權權屬證書複印件(原件查驗);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材料。
三、審核辦理續期的基本流程和方式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續期申請後,組織現場踏勘和權屬核查、徵求部門意見和公示。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徵求港務部門和用海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意見;確有必要,還應徵求同級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
  在綜合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的基礎上,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規定對項目用海續期材料進行審查審核。審查通過的,按規定程式和要求呈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負責海域使用權續期審查審核的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審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的現場踏勘和權屬核查、專家評審、聽證、公示等特殊程式不計入時限)。
  海域使用權續期申請經批准後,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項目用海續期批覆檔案;不批准的應當說明原因;逾期既不作出決定,又不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的,可視為準予續期。
  海域使用續期申請人按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後,赴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發證手續。
  一般程式包括申請、受理、徵求意見、綜合審查、業務會審議、報政府批准、公文製作與送達等環節。
四、收費依據及標準
  辦理海域使用權續期不收費。項目用海經批准後,海域使用權人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海域使用金徵收標準等有關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續期批覆期限內,根據不同的用海性質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規定一次性繳納或者按年度逐年繳納。
五、申請人的一般權利和義務
  (一)申請人的權利。
  申請人依法享有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保密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二)申請人的義務。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依法接受、配合行政機關進行實地核查和監督檢查。
六、依法界定海域使用權續期年限
  海域使用權續期年限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有關不同用途海域使用權最高年限的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減損原海域使用權人申請續期年限的權益。為進一步推進海陸統籌,對於已取得用海項目後方陸域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權證)的,可按陸域權證有效期剩餘年限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所規定的用途最高期限的最小值執行。
七、依法做好海陸權屬銜接工作
  海岸線為海域使用、土地使用權屬管理的分界線。海岸線向陸一側實施土地權屬管理,海岸線向海一側實施海域權屬管理。大陸海岸線採用國家、省批准的最新海岸線修測成果,有居民海島海岸線未經批准前以實測為準(未經批准實施了圍填海的區域除外)。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土地、海域權屬信息整合,尊重有效權屬現狀。
  加強《海洋功能區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區域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港口規劃等的合理銜接,確保市人民政府各項規劃在海域管理工作中得以有效實施。
八、特別規定
  為妥善處理續期歷史遺留問題,維護社會公平,對於《廣州市規範海域使用權續期工作的意見》(穗海〔2013〕40號)實施前審批的用海項目,現作出如下安排。
  (一)續期申請時限。穗海〔2013〕40號實施前已期限屆滿但尚未申請續期的歷史確權項目,申請時限至遲延長至2018年12月31日。
  (二)對於歷史續期項目。海域使用權人應在續期申請獲得批准後一次性補繳原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年份至續期獲得批覆年份之間年度的海域使用金,補繳的海域使用金原則上按續期批覆的用海方式、面積以及續期批覆時現行的海域使用金徵收標準計征。
  (三)分類清理規範權屬。各區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分類批量清理歷史審批用海的續期工作:1.對於因海域管理範圍調整不再納入海域管理的項目,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匯總整理後,依法告知原使用權人,報經區政府同意後,在當地主要媒體公告註銷原海域使用權並辦理不動產登記註銷手續;2.對於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海域使用權人不需要繼續使用海域的,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區政府同意後收回海域使用權並辦理不動產登記註銷手續;3.對於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但擅自改變原批准的海域用途的,由區海洋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查處,並引導用海單位完善用海手續。
  (四)各沿海區人民政府作為監管主體,要統籌本級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力量,加強對續期項目事前事中事後監管,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合理引導用海產業升級。
九、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情形
  (一)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未辦理有關手續仍繼續使用海域的,由所在地的區海洋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非法使用海域的行為人限期辦理海域使用續期的手續。非法使用海域的行為人收到海洋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辦理的通知後仍拒不辦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論處。
  (二)出現符合法定條件的海域使用續期申請不予受理或者對不予批准的海域使用續期申請未依法說明理由的、違法批准續期並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的、發現違法用海行為不予查處的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對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海洋綜合執法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
  十、本意見自2020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海洋與漁業局關於印發<廣州市規範海域使用權續期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穗海規字〔2018〕1號)同時廢止。

印發通知

穗規劃資源規字〔2020〕3號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於印發廣州市規範海域使用權續期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黃埔、番禺、南沙、增城區人民政府;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農業農村局、應急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港務局、林業園林局:
  2019年,我市按照國家和省部署,開展了涉及機構改革等部門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我局制定的部門規範性檔案《廣州市規範海域使用權續期工作的意見》納入集中修改,現按程式重新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饋。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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