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糾紛預防方法確保契約內容合法 編輯 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主要內容,《房地產管理法》及相關專門法律未作具體規定。一般情況下,《契約法》第...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的公告,旨在對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13)糾紛的解決; (14)契約的生效條件。[1]中文名 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外文...出讓方和受讓方的權利義務明確具體,便於雙方履行契約,有利於減少和防止契約爭議...
十九、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承包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契約是否有效? 二...操作指南》、《土地物權疑難法律問題解析》、《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預防與處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出讓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里的法律。...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一定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期限地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律...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城市規劃區內除國有土地外,還有集體所有...
都應珍惜和保護土地資源,加強對土地使用的合理規劃和嚴格管理,防止國有土地的...第六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
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第一條根據《廣東省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是1994年7月8日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條例。...
有利於降低交易成本,還有利於控制法律風險,避免出現...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和登記檔案中所...有無重大債務糾紛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後資金...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以下簡稱“協定出讓最低價”),是指上級人民政府為了巨觀調控土地市場,防止低地價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實施...
(三)經協商一致,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與申請使用土地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申請使用土地者依契約規定繳納出讓金。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以招標方式出讓的,按下列程式...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有糾紛的等不予辦理轉讓手續,並在15日內通知轉讓當...9、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辦人依據補簽出讓契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
第八條 通過出讓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在不違背出讓契約規定及本辦法的條件下,可以將土地使用權轉讓或抵押。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繼承。...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重慶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已經1995年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5年2月10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杭州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實施辦法》是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實施的辦法,主要為了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
都應珍惜和保護土地資源,加強對土地使用的合理規劃和嚴格管理,防止國有土地的...第六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
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第四條依照本辦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並按照出讓契約規定的條件進行開發和建設,其使用權可以在使用...
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是2008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法律法規,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是一部河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0年07月15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以下簡稱受讓人)簽訂。...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土地用途或使用條件的,必須徵得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管理部門應當與土地使用者以書面形式...
為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規範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
《天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是1992年6月19日由天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四川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是一部四川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2年10月29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後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暫時無力支付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或分期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