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國際海底管理局
- 外文名: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ISA
- 成立時間:1994年11月16日
- 所在地:牙買加
國際海底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ISA)是管理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的權威組織。根據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的決議,1983年3月成立了聯合國國際海底管理局...
國際海底管理局理事會由5組共36個成員國組成,為管理局的執行機關。其中:A組4個成員代表各類海底礦物所含金屬的主要消費國,包括東歐集團中經濟實力最大的國家和《...
國際海底管理局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按照《公約》第十一部分和《關於執行<公約>第十一部分的協定》所確立的國際海底區域制度,組織和控制成員國在國家管轄範圍...
國際海底區域,是指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蘊藏有錳結核和金屬泥等豐富的礦物資源。197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各國管轄範圍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管理局財務委員會 國際海底管理局大會[1] 由管理局所有成員(即《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方)組成,是管理局的最高權力機構。截至2010年6月,《公約》締約方數目為...
國際海底管理局秘書處負責執行大會和理事會指定的日常任務。秘書處現有職員31人。管理局成立後,第一任秘書長由來自斐濟的薩切雅·南丹擔任,並連任三屆秘書長至2008...
國際海底制度指有關國際海底區域的法律制度。國際海底區域是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這是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使用的一個新概念。公約並為...
國際海底,是指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底和洋底及其底土。國際海底及其資源是人類共同的繼承財產。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國際海底制定了法律制度,這種制度不影響...
國際海底區域(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國際海底區域制定了一項以“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為基礎、以“平行開發制”為特徵的國際海底區域...
《國際海底管理局和國際海洋法法庭籌備委員會檔案》是1993年海洋出版社出版書籍,作者是中國大洋協會辦公室;國家海洋信息中心。...
國際海洋法法庭是獨立的法院,與海牙常設仲裁法院等法院無關 [2] 。參考資料 1. 國際海洋法法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國際海底管理局代表處.2011-11-07[引用日期...
《國際海底區域資源探礦和勘探規章》是2016年海洋出版社出版書籍,作者是中國大洋協會辦公室...
國際海底資源,是指分布在國家管轄範圍以外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上的、可以被人類利用的物質、能量和空間。...
《國際海底與國際法》是1997年6月由現代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李紅雲。...... 國際海底及其資源是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區域”內的活動應由國際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
國際海底管理局 爭端解決國際法(上下冊)(下冊) 第十二章 管轄權 國內管轄原則 立法、行政和司法管轄權 民事管轄 刑事管轄 屬地原則 屬人原則 消極人格原則 保護性...
最後,本單元主持人國際海底管理局大會主席、聯合國海洋法法庭前副主席Helmut Turek大使,以及評議人新加坡國立大學國際法中心研究員Leo Bernard就此環節的議題與討論進行...
國際海底管理局爭端解決國際海洋法法庭12管轄權國內管轄原則立法、行政和司法管轄權民事管轄權刑事管轄權領土原則國籍原則被動人格原則保護原則...
區域內的資源應由國際海底管理局進行管理。區域對所有國家開放。《海洋法公約》規定區域的開發採用“平行開發制”。凡具有公約締約國國籍或為締約國國民控制的自然人...
兼任中國海洋法學會常務副會長、亞太安全合作理事會中國委員、聯合國特聘法律專家、聯合國國際海底管理局特聘專家、“處理南海潛在衝突”地區研究會專家諮詢員、歐共體...
這些區域原則上屬於全人類,由國際機構代表全人類加以管理,如國際海底區域由《海洋法公約》設立的國際海底管理局實行管理。 有一種說法,認為國家領土還有虛擬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