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會就“區域”活動制訂一般性政策。除其他外,還具有下列權力:
(1)選舉理事會和其他機構成員以及領導秘書處的秘書長;
(2)制定管理局的兩年期預算,以及參照聯合國確定的分攤比額表,決定各成員國對預算的繳款比率;
(3)就管理“區域”內探礦、勘探和開發活動所制定的規則、規章和程式,在理事會通過之後予以核准;
(4)審查其他機構提交的報告,特別是秘書長關於管理局工作的年度報告。
《公約》另外規定的幾項大會權力將在深海採礦活動開始後予以行使。這些權力涉及如下方面的決策:如何公平分享從“區域”內活動取得的財政和其他經濟利益;以及如何對本國陸地礦產出口收益因海底生產而減少的開發中國家作出補償或其他經濟調整。
大會關於程式問題的決定由出席並參加表決的成員過半數作出,關於實質問題的決定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成員三分之二多數作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海底管理局大會
- 數量:160個
- 檔案:《公約》
- 對應:管理局財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