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爭端分庭,是指在國際海洋法法庭內設立的旨在審理因國際海底區域的勘探、開發而引起的國家間爭端的特別司法程式。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分庭訴訟管轄主要包括:(1)締約國間關於國際海底區域及其附屬檔案的解釋、適用的爭端;(2)締約國與國際海底管理局之間的爭端;(3)國際海底開發契約的當事各方、國際海底管理局企業部、國營企業、個人間有關爭端等。
海底爭端分庭,是指在國際海洋法法庭內設立的旨在審理因國際海底區域的勘探、開發而引起的國家間爭端的特別司法程式。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分庭訴訟管轄主要包括:(1)締約國間關於國際海底區域及其附屬檔案的解釋、適用的爭端;(2)締約國與國際海底管理局之間的爭端;(3)國際海底開發契約的當事各方、國際海底管理局企業部、國營企業、個人間有關爭端等。
海底爭端分庭,是指在國際海洋法法庭內設立的旨在審理因國際海底區域的勘探、開發而引起的國家間爭端的特別司法程式。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分庭訴訟管轄...
在國際海底制度問題上,開發中國家和已開發國家、特別是和超級大國,存在著根本的對立,它們之間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國際海底的開發制度和國際海底管理機構這兩個問題上。這...
隨著1994年11月16日《公約》的正式生效,國際海底管理局(國際海底區域的管理機構)和國際海洋法法庭(其海底爭端分庭不僅對締約國之間和締約國與管理局之間的爭端有...
第二節強制性爭端解決的原則 第三節強制管轄原則的例外 第四節調解 第五節仲裁 第六節特別仲裁 第七節國際海洋法法庭 第八節海底爭端分庭 第九節設...
第四節 海底爭端分庭 第三十五條 組成 第三十六條 專案分庭 第三十七條 申訴機會 第三十八條 可適用的法律 第三十九條 分庭裁判的執行 第四十條 本附...
法庭可設立其認為必要的分庭,以處理特定的爭端。各分庭和海底爭端分庭作出的判決,應視為法庭作出的判決。 [1] [4] 參考資料 1. 李浩培,王貴國 主編.中華...
《公約》規定了海底爭端分庭的組成、管轄權等。此外,法庭還可視必要設立特別分庭,包括簡易分庭,漁業爭端分庭和海洋環境爭端分庭等。...
本書對國際海洋法庭及其海底爭端分庭,從《公約》、《國際海洋法法庭規約》及《國際海洋法法庭規則》入手,結合該法庭的案例,在比較國際法院的理論和實踐的基礎上,作...
第一八八條 爭端提交國際海洋法法庭特別分庭或海底爭端分庭專案分庭或提交有拘束力的商業仲裁第一八九條 在管理局所作決定方面管轄權的限制...
第三節 海底爭端分庭第五編 戰時海洋法第十九章 戰時海洋法概述第一節 戰爭法與海戰法概述第二節 戰時海洋法的淵源第三節 戰時海洋法的發展與編纂...
法人可以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作為該公約附屬檔案六的《國際海洋法法庭規約》將在海底區域開發活動中產生的特定糾紛訴至國際海洋法法庭海底爭端分庭而成為分庭的當...
不僅吸收了國際社會在和平解決爭端實踐中的有益經驗,而且也發展了傳統方法(如調解),在很大程度上有所創新(如海底爭端分庭的強制管轄),加強了各國在和平解決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