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爭端分庭

海底爭端分庭,是指在國際海洋法法庭內設立的旨在審理因國際海底區域的勘探、開發而引起的國家間爭端的特別司法程式。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分庭訴訟管轄主要包括:(1)締約國間關於國際海底區域及其附屬檔案的解釋、適用的爭端;(2)締約國與國際海底管理局之間的爭端;(3)國際海底開發契約的當事各方、國際海底管理局企業部、國營企業、個人間有關爭端等。

分庭由海洋法法庭選任法庭法官11人組成,所需法定人數為7人,下設專案分庭,由海底爭端分庭法官3人組成。
分庭對國際海底管理局大會、理事會活動範圍內發生的法律問題有權提供諮詢意見。分庭判決與國際海洋法法庭判決一樣對爭端各方有拘束力,但如需在締約國境內執行,應由該國以最高法院判決或命令的方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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