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參股企業

國有參股企業

國有參股公司嚴格來說應該稱之為“國家參股公司”或“政府參股公司”,不是國有企業,政府只是普通參股者,受到公司法規範。這類企業與一般競爭性企業無疑,沒有強制性社會公共目標,經濟目標居主導。如果它們也提供公共服務,那是它們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的行為,應該予以鼓勵和支持。對於這類企業,政府參股只是為了壯大國有經濟的實力,除此之外,政府對這類企業沒有任何其他附加的義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有參股企業 
  • 外文名:State owned joint stock enterprises
產生原因,資產管理,

產生原因

1.因為在傳統計畫經濟體制下,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占絕對優勢,國有資產遍布各行各業,資產存量龐大,國有經濟的戰略性調整和重組需要一個過程,這樣,在較長時間內,許多行業存在一定數量的國有股份是普遍現象
2.為增加國有資產收益,為國家多上繳財政收入國有資產經營部門也可以投資於一些經濟效益較好的競爭性行業,與其他經濟成分開展公平競爭。在國家參股企業中,國有產權代表依法進入董事會監事會,參與企業重大生產經營決策,選舉董事長,選擇企業管理人員,維護國有產權的合法收益。

資產管理

國有資產管理的核心問題是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要保值,就必須加強對現有存量資產的管理,包括加強產權登記、產權界定資產評估、統計報告和收益徵收等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防止流失;要增值,就必須千方百計地提高國有資產的營運效益。國有資產保值國有資產增值的基礎,如果沒有國有資產的保值,就無法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健康的發展。筆者認為,對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管理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l、對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進行立法管理:首先要儘快做到有法可依,即建立一整套國有資產的法律、法規體系,依法治產,使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特別要對查處國有資產流失的辦法儘快立法。
2、對於參股企業內部,每年應定期進行國有資產清查,核實國有資產存量的分布構成、經營效益、增減變動;清查是對日常資產的檢查、驗收和評價,建立能落實責任、獎懲分明的管理機制
3、規範產權轉讓行為,強化產權交易中心職能。明確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產權屬國家所有, 只有國家授權機構才具有產權轉讓資格。還要規範轉讓的中介機構,以信息充分,合法場所,公開、公平交易,公正監督為前提,依法管理。對交易行使統一管理,確保產權交易的規範化,合理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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