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隊科技助力青年項目管理辦法

《國家隊科技助力青年項目管理辦法》是為保證國家隊科技助力青年項目(以下簡稱“青年項目”)的順利實施,實現科學、規範、高效和公正的管理,鼓勵青年科研人員潛心開展科技助力工作,加快選拔和培養一批嶄露頭角的優秀青年科技人才成為國家隊科技助力工作的中堅力量,助力國家隊科學訓練水平提升,根據體育強國和人才強國戰略要求,結合國家科技管理有關政策和總局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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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行政部門,有關廳、司、局,有關直屬單位,有關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中央軍委訓練管理部訓練局,有關高校,有關企業:
《國家隊科技助力青年項目管理辦法》經體育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實施。
體育總局
2022年6月26日

檔案全文

國家隊科技助力青年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隊科技助力青年項目(以下簡稱“青年項目”)的順利實施,實現科學、規範、高效和公正的管理,鼓勵青年科研人員潛心開展科技助力工作,加快選拔和培養一批嶄露頭角的優秀青年科技人才成為國家隊科技助力工作的中堅力量,助力國家隊科學訓練水平提升,根據體育強國和人才強國戰略要求,結合國家科技管理有關政策和總局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年項目支持長期駐國家隊青年科研人員圍繞國家隊科技助力工作自主選題開展科研攻關,引導其進行套用技術創新和大膽探索,成果直接套用於國家隊備戰參賽一線。
第三條 青年項目經費採取定額資助方式,堅持少而精的原則,擇優立項。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體育總局科教司(以下簡稱科教司)是青年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組織管理。科教司委託第三方機構作為青年項目的日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承擔項目申報受理、管理、監督實施、驗收等工作。
第五條 體育總局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是青年項目的推薦單位,負責本領域的項目推薦、協調保障、成果轉化套用等工作。
第六條 項目負責人是青年項目實施的第一責任人,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開展工作,落實《計畫任務書》約定的各項內容,保證研究內容的質量和真實性,規範合理使用項目經費,自覺接受監督和檢查,按規定上報研究進度,按時提交結題材料、參加項目驗收等。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青年項目組織管理的責任主體,應按照《青年項目計畫任務書》(以下簡稱《計畫任務書》)約定,貫徹執行項目相關管理制度與規定,建立健全科研、財務、誠信等內部管理制度,對所承擔的項目進行全過程管理,並為項目順利開展提供必要保障,確保項目取得預期成效。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八條 國家隊駐隊科研人員根據科教司年度青年項目申報通知,結合長期服務國家隊科技助力實踐經驗及成果積累,自主凝練選題進行申報。
第九條 項目申報人,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45周歲以下(含45周歲);
(二)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有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科研人員推薦;
(三)從事服務國家隊科研、醫療工作,且具有長期駐隊服務國家隊科研、醫療等工作經歷,累計駐隊時間不少於4年(在一個自然年中,超過6個月的按1年計算);
(四)未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在研省部級以上(含)科技項目;
(五)沒有任何興奮劑違規等不良記錄。
第十條 項目執行周期原則上為2年。同一申報人同年度限申報1個項目。項目參與者不超過6人(含項目申報人),且以青年為主體(45歲及以下科研人員占比80%及以上)。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人按照要求填寫《青年項目申報書》,經申報單位、推薦單位審核同意後提交管理機構。項目申報人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較強科研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範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等;
(二)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制度,信用良好,五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
(三)具有項目實施能力和基礎,配備專業團隊,能提供實施項目所必備的保障條件。
第四章 項目立項
第十三條 項目立項包括資格審查、申報材料形式審查和立項評審。管理機構自項目申報截止之日起30日內完成資格審查和申報材料形式審查,符合本辦法和申報通知要求的予以受理。科教司組織評審專家,對受理項目進行立項評審,並形成擬立項項目清單。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科教司向項目負責人出具預立項通知書。
第十四條 項目立項評審主要從研究價值、創新性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評價,並考慮申報人的創新潛力。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由科教司從專家庫選取,實行迴避制度和輪換機制。評審專家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掌握專業領域技術發展現狀和趨勢,熟悉國家隊科技助力工作實際,並嚴格遵守客觀公正以及保密等評審要求。
第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按照預立項通知書要求填寫《計畫任務書》,並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0日內提交管理機構。管理機構自收到《計畫任務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通過審核的項目報科教司予以立項。
第十七條 逾期未提交《計畫任務書》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項目立項資格。
第十八條 《計畫任務書》作為項目立項、經費撥付、項目實施、監督檢查和結題驗收的依據。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計畫任務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並做好項目成果在國家隊的轉化套用。
第二十條 項目立項後,科教司將委託具有長期國家隊實踐經驗的專家指導項目實施。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科教司將委託管理機構對青年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第二十二條 實行項目中期報告制度。項目負責人應於項目中期向管理機構報送項目中期執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中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負責人、項目承擔單位、推薦單位或管理機構可提出撤銷或終止項目的建議。管理機構對撤銷或終止項目建議研究提出意見,報科教司審核後,批覆執行。
(一)項目負責人不能繼續從事研究工作的;
(二)項目負責人不再服務國家隊的;
(三)組織管理不力或發生重大問題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
(四)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嚴重科研不端行為,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的;
(五)《計畫任務書》約定其它可以撤銷或終止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青年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考核指標、完成時間等重大事項變更,須經項目承擔單位、推薦單位提出申請,經管理機構審核後報科教司批准。其它事項變更,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審批備案,供項目驗收時核查。
至項目期滿不足三個月的變更申請不予受理。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五條 青年項目經費參照《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178號)管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內部管理許可權和審批流程,完善內部風險控制機制,強化經費使用績效評價,確保經費使用規範高效。
第二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統籌使用項目經費,具有預算科目額度內經費支出的自主權,對本項目經費使用情況承擔主要責任。
第七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八條 自項目期滿之日起60日內,項目負責人應當撰寫結題報告、編制項目經費決算。項目負責人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統一提交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 管理機構應當自結題材料提交截止之日起60日內組織專家進行項目驗收。通過驗收的,準予頒髮結項證書。
第三十條 青年項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驗收:
(一)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交相關材料或不參加驗收的;
(二)未按照《計畫任務書》約定要求完成,經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經批准,進行重大事項變更的;
(四)存在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和違背誠信要求行為的;
(五)嚴重違反財務制度的;
(六)存在其它嚴重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未完成驗收的項目,將在體育總局官方網站予以公布,並取消項目負責人3年內申報體育總局科技項目的資格。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對項目成果及時採取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依法取得相關智慧財產權。項目所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其運用、保護和管理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依法取得智慧財產權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積極套用和有序推廣項目成果,傳播和普及科學知識,促進成果轉化,並落實支持成果轉化的科研人員激勵政策。
第三十四條 發表青年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應當按照規定註明青年項目研究成果和項目編號。
第三十五條 對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及取得的成果,有關單位和人員要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切實做好密級評定、確認和保密管理。
第三十六條 項目成果作為體育總局科技成果統一登記,應優先在國家隊中轉化套用。體育總局在協調推動項目成果轉化套用方面給予支持。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科教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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