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學中心管理辦法

《國家醫學中心管理辦法》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醫學中心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
全文,制定情況,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 2035 年遠景目標綱要》《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等要求,著力構建優質高效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範國家醫學中心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醫學中心以推動國家醫學科學進步為目標,聚焦重大疾病防治需求,對標國際醫學科學前沿,在疑難危重症診斷與治療、醫學科學關鍵技術攻關、高水平醫學研究與成果轉化、重大公共衛生問題應對與突發事件醫療應急、高層次醫學人才培養、國際交流合作、中西醫協同創新等七個方面發揮示範引領作用,並與國家和省級區域醫療中心共同構建覆蓋全國的高水平醫院網路。
第三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作為國家醫學中心的主管部門,負責國家醫學中心的設定管理、考核評價和動態調整等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建立國家醫學中心“揭榜掛帥”和跟蹤評估機制,組建工作專班、技術專班和專家組,加強國家醫學中心管理。
第五條 工作專班負責組織國家醫學中心申報審核、明確“揭榜掛帥”任務、考核評價等具體事務性工作,並組織協調技術專班和專家組開展工作。
第六條 技術專班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指定單位組建,負責國家醫學中心申報審核管理系統的運行與維護;對申報材料中可利用信息化手段抓取的定量指標進行覆核;承擔國家衛生健康委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按專業類別成立專家組,每個專業類別從全國遴選 10 家左右具有代表性的醫院,覆蓋 6個行政區域,每家醫院推選 1 名學科帶頭人組建專家組,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指定具有權威性的專家作為組長。專家組負責起草相應類別的設定標準並賦權重;與工作專班共同對申報材料中不可抓取的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相關材料進行覆核;對國家醫學中心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科研攻關清單及成果等進行同行評議;承擔國家衛生健康委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的國家醫學中心申報工作,對醫院申報材料進行評估審核,並會同有關部門和醫院制定建設方案;根據建設方案推進本轄區國家醫學中心建設並提供相關支持。
第九條 國家醫學中心依託的主體醫院負責國家醫學中心的日常運行,為國家醫學中心開展工作提供人、財、物等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國家醫學中心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形成有利於國家醫學中心發展的管理和運行機制。
第十條 國家醫學中心圍繞功能定位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任務並落實;完成國家衛生健康委下達的“揭榜掛帥”和其他任務。
第三章 設定流程
第十一條 國家醫學中心設定工作包括制定規劃和標準、組織申報和審核、提請審議和設定等步驟。
第十二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統籌考慮國家重大戰略,優質醫療資源情況,圍繞影響人民健康的重大、全局性醫學科學問題,結合新興技術領域前沿和發展趨勢編制規劃。
第十三條 設定標準起草工作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委託專家組起草,實行專家組負責制。起草設定標準堅持定量定性相結合、以定量指標為主的原則,正文一般包括基本條件和醫、教、研、防、管 6 方面內容,附屬檔案一般包括疑難危重病種清單及核心技術清單。
第十四條 醫院向所在地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自評估報告和相關佐證材料。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申報要求,組織專家對醫院材料進行核實論證並出具專家評審意見,擇優選擇本轄區內符合標準的申報醫院,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建設方案,並通過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申報管理信息系統提交申報材料。申報醫院和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國家醫學中心依託的主體醫院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三級甲等醫院;符合相應類別國家醫學中心設定標準;相應類別的臨床診療水平國內領先;醫學人才培養質量位居前列;臨床研究和轉化能力突出;領軍人才和團隊優勢明顯;能夠對落實國家醫學中心職責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自覺接受國家衛生健康委考核評價。
每個省份在同一類別原則上只可申報一個國家醫學中心或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聯合申報的主體醫院原則上不超過2 家。每家醫院原則上不能作為 3 個以上(不含 3 個)類別的國家醫學中心。
第十五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組織對各地申報材料進行評估,工作程式包括形式審核、材料覆核、綜合評估 3 個步驟。
(一)形式審核。工作專班對各地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核,主要根據設定規劃和申報要求確定申報醫院是否滿足申報的基本條件。
(二)材料覆核。堅持用數據驗證、用信息化支撐,避免人為因素干擾。申報材料中可利用信息化手段抓取的定量指標由技術專班進行覆核;對於部分不可抓取的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建立雙審核機制,由工作專班和專家組依據申報材料作出判斷。覆核達標的指標由系統自動按照專家組確定的指標權重進行賦分,形成最終申報材料覆核得分。
(三)綜合評估。國家衛生健康委按照符合規劃、達標擇優的原則確定候選醫院,其中,達標是指得分率在 90%及以上,擇優是指綜合考慮得分情況、戰略布局等因素從達標醫院中選擇。
第十六條 國家醫學中心名單經國家衛生健康委主任會議審議通過後,正式發文設定。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七條 國家醫學中心依託的主體醫院隸屬關係不變,鼓勵各國家醫學中心根據國家戰略和自身實際情況,積極探索適合自身特點的組織模式,建立資源整合共享、協同創新攻關和高效運行管理等機制。
第十八條 國家醫學中心實行主體醫院黨委領導下的中心主任負責制。若依託的主體醫院為專科醫院,中心主任原則上由該醫院的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若主要負責同志無相關專業背景,則增設 1 名學科帶頭人作為中心主任;若依託的主體醫院為綜合醫院,中心主任原則上由主體醫院主要負責同志和相關專業的學科帶頭人共同擔任,若兩者為同一人可以只設 1 名中心主任。中心主任負責統籌中心日常管理,確保中心按職責開展相關工作。同時明確承擔中心辦公室職能的部門,有專人負責具體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推進。中心的組織架構應當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和所在地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一)本人主動申請不再擔任專家組成員。
(二)違反工作紀律或不能履行專家職責。
(三)所在醫院要求更換專家。(四)發生違法違紀行為。
(五)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專家組成員。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國家醫學中心名稱統一命名為“國家**(類別)醫學中心”。英文名稱為“National Center for ***”。
第三十一條 醫院未正式設定成為國家醫學中心前,不得以國家醫學中心名義開展任何活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制定情況

2022年12月21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訊息,為進一步加強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管理,根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以及國家醫學中心及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設定規劃等要求,我委制定了《國家醫學中心管理辦法(試行)》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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