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工作的通知》是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發布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13日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工作的通知》是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發布的。
為強化用人單位主體責任,嚴格落實職業健康培訓制度,切實提高本市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質量,從源頭上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權益,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工作的通知》(國衛辦職健函〔2022〕441號)和...
《關於加強醫療護理員培訓和規範管理工作的通知》是衛健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市場監管總局、中醫藥局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9年07月26日。檔案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財政(務)廳(局...
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格局。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基本完善,職業衛生監管水平明顯提升,職業病防治服務能力顯著增強,救治救助和工傷保險保障水平不斷提高;職業...
本《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設立條件、職責,規定了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和用人單位在職業健康檢查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強化了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管理和監督,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職業...
--到2015年,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負責人、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率達到90%以上,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率達到80%以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標識設定率達到90%以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率達到70%以上,粉塵、毒物、放...
3 全面落實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 4 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機制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加強職業衛生工作意見的通知基本信息 編輯 語音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
職業病是一種人為的疾病。它的發生率與患病率的高低,直接反映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水平。世界衛生組織對職業病的定義,除醫學的涵義外,還賦予立法意義,即由國家所規定的“法定職業病”。中國政府規定,確診的法定職業病必須向主管部門和...
為鞏固和深化塵肺病防治攻堅行動成果,大力推進“十四五”時期職業病防治工作,保障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職業病危害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決定自2022年1月起至2025年12月在全省範圍開展職業病危害...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工作,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規範的通知 國衛監督發〔2020〕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國疾控中心、監督中心、職業衛生中心:為深入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規範...
3年多來,試點地區按照我部試點工作方案要求,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積極探索,建立了相關部門協調機制,不斷完善基層職業衛生服務網路,提高職業衛生服務能力,為用人單位特別是中小企業和勞動者提供了基本職業衛生服務,取得了明顯成效。為繼續探索...
本規範未規定的其他有關事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執行。檔案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範的通知 安監總廳安健〔2015〕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11號)精神,進一步提高職業培訓的針對性、有效性...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開展職業衛生培訓,使勞動者了解警示標識的含義,並針對警示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第二章 職業病危害告知 第六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
》(國辦發〔2009〕43號)印發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業病防治職責,強化行政監管,防治體系逐步健全,監督執法不斷加強,源頭治理和專項整治力度持續加大,用人單位危害勞動者健康的違法行為有所減少,工作場所職業衛生條件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