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8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以安監總廳安健〔2015〕16號印發《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範》。該《規範》共18條。本規範未規定的其他有關事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範
- 印發機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 文號:安監總廳安健〔2015〕16號
- 印發時間:2015年2月28日
2015年2月28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以安監總廳安健〔2015〕16號印發《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範》。該《規範》共18條。本規範未規定的其他有關事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執行。
2015年2月28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以安監總廳安健〔2015〕16號印發《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範》。該《規範》共18條。本規範未規定的其他有關事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職業...
第六條 為職業病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的要求,為用人單位提供技術服務。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
第十九條 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第二十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依據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第七條 用人單位必須對下列人員定期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一)從事或接觸有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者;(二)從事對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業者;(三)曾從事過粉塵作業的離崗者或退休者;對曾從事過有害作業的職工離崗前或退休前必須進行健康...
第一條 為了規範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的監督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用人單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和...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已經2015年3月2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長 楊棟樑 2015年3月24日 規定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 一、必須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
職業病診斷質量控制規範和醫療衛生機構職業病報告規範另行制定。 第三章 診 斷 第十九條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第二十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按照《...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範》是2014年11月13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發布的檔案。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範的通知 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十七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在職業健康檢查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包括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檢查總結報告,書面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
第一條 為規範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範。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執法,是指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衛生健康...
第五條 職業健康檢查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體檢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應當客觀、真實,體檢機構對健康檢查結果承擔責任。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
第十一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技術規範,結合用人單位提交的資料,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檢查的項目和周期。第十二條 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以下職業健康檢查所需的相關資料,並承擔檢查費用:(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2014年05月14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發布,2014年10月01日實施。規定了職業健康監護的基本原則和有關職業病危害因素開展健康監護的目標疾病、健康檢查的內容和監護周期。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
(五)未建立健全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或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六)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七)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採取指導、...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強化行業自律,提升行業規範化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第十一條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預防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制定職業病危害...
(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三)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第十四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基本要求:(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行業...
(五)保障本單位職業病防治投入、為職工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六)定期研究和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病危害隱患;(七)組織落實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其他管理職責。第五條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專(兼)職...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勞動者進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對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188)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和要求,確定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的檢查...
檢測機構和人員必須執行衛生標準和檢測技術規範,測定必須科學、真實,不得弄虛作假。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者強度的檢測結果報告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並及時向...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的要求,出具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出具的結果不符合規範要求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重新出具檢查結果。勞動者應當配合用人單位或者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做好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勞動者無正當理由不配合進行...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委託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監測,其中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作業場所的監測每年不得少於1次,涉及高毒物品作業場所的監測每個月不得少於1次。第十九條 放射...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布局...
37關於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業務範圍劃分和認定有關事項的通知 附屬檔案1:相關業務範圍細劃表 附屬檔案2:評價報告評分表 38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範的通知 39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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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預防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增強員工安全生產意識,確保生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範圍 2.1適用於本公司範圍內的職業健康管理。2.2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三)生產...
對防治職業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前期預防 第十三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
用人單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除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衛生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一)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三)設定有效的通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