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職業病防治若干規定

《湖南省職業病防治若干規定》於2022年9月26日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職業病防治若干規定
  • 通過會議: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
  • 通過時間:2022年9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立法過程,發布公告,規定全文,內容解讀,

立法過程

為有效解決職業病隱患、監管體制機制不完善等問題,提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水平,確保人民生命安全與健康,推進職業病防治工作法治化,中共湖南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政府將《湖南省職業病防治若干規定》納入2022年出台項目立法計畫。2022年9月26日,《湖南省職業病防治若干規定》(簡稱規定)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布公告

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 102 號
《湖南省職業病防治若干規定》於2022年9月26日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26日

規定全文

湖南省職業病防治若干規定
(2022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議事協調機制,研究解決職業病防治中的重大問題;加強職業病防治隊伍、能力和服務體系建設,將職業病防治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建立和落實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各類功能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本區域內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履行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是職業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門,協調、督促、指導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開展勞動契約、工傷保險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林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其他負有職業病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保障執法人員具備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相應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和執法能力。
第三條 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完善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加大對職業病防治的投入保障力度,構建職業病危害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強化職業健康教育培訓,重視勞動者身心健康,依法保障勞動者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並落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明確各相關崗位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人、責任範圍、考核標準等內容,並與責任人簽訂責任狀,定期對責任人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在作業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作為責任人工作績效、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實施本單位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實施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實施本單位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計畫;
(四)保證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五)保障本單位職業病防治投入、為職工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六)定期研究和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病危害隱患;
(七)組織落實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其他管理職責。
第五條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專(兼)職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本單位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的制定和考核工作;
(二)組織或者參與擬定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三)參與本單位涉及職業病防治的經營決策,提出改進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建議,督促落實職業病防治投入;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工作,如實記錄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情況;
(五)檢查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狀況,及時排查職業病危害隱患,督促落實職業病防治整改措施;
(六)參與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工作;
(七)負責審核提供服務的職業病防治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和條件,督促本單位有關項目的承包、承租、協作單位履行職業病防治職責;
(八)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九)其他職業病防治管理職責。
第六條 存在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塵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具有職業健康防護知識的專職或者兼職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不具備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條件的,應當與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認證的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契約,由其提供專業服務。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年度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計畫,明確各崗位人員教育培訓的內容、時間和效果等要求。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與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職業病防治知識和管理能力的教育培訓,勞動者應當接受與本崗位相關的職業病防治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用人單位不具備培訓條件的,應當委託具備條件的培訓機構實施相關工作。
用人單位、培訓機構應當保證培訓質量,實行嚴格的考試考核制度,保證勞動者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上崗要求。未經考試考核或者考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勞動者的培訓時間、內容和考試考核結果;考試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勞動者職務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崗位人員、班組、車間、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的排查責任範圍、排查頻次和危害隱患處理措施。
排查發現職業病危害隱患,應當立即採取技術、管理和防護措施進行整改;不能當場整改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職業病危害隱患。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病防治管理台賬,如實記錄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實施、相關責任人員履行職業病防治管理職責、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
第十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落實崗位職業病防治個人責任;
(二)接受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熟悉有關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防止職業病危害的操作技能;
(三)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維護職業病防護設施;
(四)配合用人單位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五)發生職業病危險時採取必要措施,並及時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職業健康檢查、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放射衛生技術服務、職業病診斷等機構,接受委託提供職業病防治技術服務,應當依法獨立開展職業病防治技術服務,並對所作出的檢查、檢測、評價和診斷結論負責。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經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臨床診斷確認為職業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基本醫療救治救助。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畫,明確監督檢查的對象、時間、內容、方法、頻次和措施,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畫開展監督檢查,建立監督檢查全過程記錄製度。年度監督檢查計畫實施情況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職業病危害隱患的,應當責令用人單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發現職業病防治相關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處理;沒有相關行政處罰權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並在結案後十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移送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林業等有關部門在履行相關職責時,發現職業病防治相關違法行為應當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支持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提升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的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
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規劃建設全省統一的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信息平台,推進省、市、縣三級運用,並通過省政務信息共享平台實現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信息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利用省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信息平台,及時登記、公示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違法行為及處理情況,並建立職業病防治違法失信人名單,依法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並落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的;
(二)未按照規定製定並落實職業病危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職業病防治管理台賬的。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職業病防治管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履行本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湖南省職業病防治若干規定》以問題為導向,重點解決了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補充細化了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管理責任。為強化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管理的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結合《湖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作出了以下八個方面的規定:一是明確了主要負責人履行職業病防治管理七項職責,二是明確了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的內容及其考核與考核結果的運用,三是明確了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專(兼)職人員履行七項職責,四是明確存在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塵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的要求,五是明確了對勞動者進行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的人員、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要求,六是明確了制定職業病危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內容要求及對排查發現的問題處理規則,七是明確了建立各崗位管理台帳制度的要求,八是在勞動者權益受保護的前提下,強調明確了勞動者的義務。
明確廓定了政府及有關部門職業病防治監管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這與《安全生產法》第十條明確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重合。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湘發〔2017〕19號),均明確了“誰主管誰負責、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生產”“管安全生產必須管職業健康”,要求行業主管部門對職業健康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一是在政府職責方面,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明確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職責;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內容。二是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等機構的職責。三是明確了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綜合監管職責,負責協調、督促、指導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四是明確了縣級以上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保障、衛生健康、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林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五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其他負有職業病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保障執法人員具備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相應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和執法能力。六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監督檢查計畫的規定。七是明確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經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臨床診斷確認為職業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基本醫療救治救助。八是明確對職業病防治技術機構的責任。九是明確省衛生健康委規劃建設全省統一的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信息平台,推進省、市、縣三級運用,並通過省政務信息共享平台實現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信息共享。
明確規定了職業病防治用人單位及政府監管的法律責任。為壓實用人單位的主體責任,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八條規定,並結合“三定”規定和實際,《規定》在上位法的基礎上補充了兩條法律責任,參考《安全生產法》,對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法定職責設定了處罰條款,同時明確了衛生健康部門和其他有關職業病防治監管執法部門雙向移交違法行為線索的規定。一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相關職責,發現職業病防治相關違法行為的及時移送機制。用人單位存在粉塵和有毒有害因素既是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又是職業病危害隱患,其隱患及管理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安全生產法》與《職業防治法》及《規定》,而《安全生產法》較《職業病防治法》及《規定》設定的罰款數額高,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之規定,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按《安全生產法》進行處罰,發現職業病防治技術支撐機構存在違法行為的移交衛生部門處理,發現其他職業病防治違法行為移送有權部門處理。二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對職責範圍內的醫療機構的職業病防治(職業衛生和放射衛生)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發現職責範圍(管轄範圍)外的職業病防治違法行為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罰。三是明確了用人單位不落實職業病防治管理主體責任的法律責任。四是明確了政府及有關部門不落實監管責任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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