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加強助產服務管理的通知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加強助產服務管理的通知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加強助產服務管理的通知》是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為確保助產服務可及性,提高助產服務質量,切實保障母嬰安全,就有關工作發布的通知。

強調公立醫療機構要承擔產科服務兜底責任,並從六個方面對加強助產服務提出具體要求;強化助產服務規劃布局,要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助產服務資源進行規劃布局;強化助產服務質量管理,助產機構要對照標準,強化設施改造、設備配置和人員配備,建立完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2024年3月16日,國衛辦婦幼發〔2024〕7號印發《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加強助產服務管理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加強助產服務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 印發日期:2024年3月16日
  • 發文字號:國衛辦婦幼發〔2024〕7號
通知全文,內容解讀,

通知全文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加強助產服務管理的通知
國衛辦婦幼發〔202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助產服務是基本醫療服務,關係母嬰安全健康,事關千家萬戶幸福。為確保助產服務可及性,提高助產服務質量,切實保障母嬰安全,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強化助產服務規劃布局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結合編制區域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對本行政區域內助產服務資源進行規劃布局,確保助產服務供給,有效滿足孕產婦需求。推動省級和市級婦幼保健機構達到三級婦幼保健院標準,人口30萬以上的縣(市、區)原則上至少有2家公立醫療機構能夠開展助產服務,人口30萬以下的縣(市、區)原則上至少有1家公立醫療機構能夠開展助產服務,地廣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區要保障相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具備助產服務能力。
二、主動公布助產機構名單
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作出關於助產技術的行政許可決定後,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在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主動公開並及時更新本行政區域內經批准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機構名單(以下簡稱助產機構)、執業地址等相關信息。省級和地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匯總公布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助產機構名單和執業地址,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方便民眾有序就醫。
三、強化助產服務質量管理
助產機構要對照標準,強化設施改造、設備配置和人員配備,建立完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醫療質量管理辦法》,成立產科醫療質量管理工作小組,每年開展不少於2次醫療質量安全案例警示教育。針對產後出血、新生兒窒息等常見危重症,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專項技能培訓和快速反應團隊急救演練,緊急剖宮產自決定手術至胎兒娩出時間(DDI)努力控制在30分鐘以內並逐步縮短。嚴格遵守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重點強化三級查房制度、術前討論制度、急危重症患者搶救制度等,鼓勵開展多學科團隊救治。嚴格遵守產科專業診療指南及技術操作規範,針對手術室、產房等重點部門,圍繞關鍵環節和薄弱環節每月開展自我評估與分析,持續落實質量改進措施。全面開展產房分娩安全核查,規範填寫核查表,並作為醫療文書納入病歷管理,降低產房醫療差錯及安全不良事件發生率。落實孕產婦身份識別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鼓勵有條件的配備身份證讀卡器、生物識別系統(如指紋、臉像)等,加強孕產婦建檔、住院分娩、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等關鍵環節的身份核查。
四、開展生育友好醫院建設
助產機構要加強生育友好醫院建設,足額配備醫護人員和設施設備,合理設定門診候診區域,最佳化產科診室布局和服務流程,營造溫馨、舒適的分娩和住院環境。要聚焦孕產婦反映突出的就診和分娩問題,最佳化孕產期保健服務,推進全面預約診療,推廣預約住院分娩,提供以產婦為中心的人性化分娩服務,積極開展鎮痛分娩服務,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開展家屬陪伴分娩,促進安全舒適分娩。鼓勵有條件的助產機構加強高品質、普惠性產科床位設定,結合院內資源調整最佳化,增加產科病房單人間和雙人間數量,切實改善產科住院條件,提升廣大孕產婦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五、規範助產服務資源調整
各級婦幼保健機構、二級以上公立綜合醫院、承擔危重孕產婦救治中心任務的公立醫療機構、地廣人稀地區的公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原則上應保障產科持續服務,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籌調整醫療資源的除外。其他公立醫療機構擬關停產科要廣泛徵求建檔孕產婦意見,書面徵求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意見,切實保障民眾看病就醫權益。醫療機構產科停業,應按規定經登記機關批准,制訂業務調整預案,妥善做好孕產婦產檢和住院分娩接續服務,合理安排醫務人員崗位,規範出生醫學證明等資料移交。
六、健全完善政策保障機制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構建促進產科高質量發展的政策保障機制。各級公立醫院要認真落實《關於深化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強化公益屬性,完善內部分配製度,調動產科醫務人員積極性,努力使綜合性醫院產科醫師的薪酬水平不低於醫院醫師薪酬平均水平,嚴禁向產科和產科醫務人員下達創收指標,產科醫務人員薪酬不得與藥品、衛生材料、檢查、化驗等業務收入掛鈎。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4年3月16日

內容解讀

一、起草背景
助產服務是基本醫療服務,關係母嬰安全健康,事關千家萬戶幸福。為確保助產服務可及性,提高助產服務質量,切實保障母嬰安全,在廣泛聽取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醫療機構和行業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我委制定印發了《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加強助產服務管理的通知》。
二、主要內容
《通知》強調公立醫療機構要承擔產科服務兜底責任,從六個方面對加強助產服務提出具體要求。一是強化助產服務規劃布局,確保助產服務供給,有效滿足孕產婦需求。二是主動公布助產機構名單,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方便民眾有序就醫。三是強化助產服務質量管理,全面提升質量安全水平。四是開展生育友好醫院建設,最佳化孕產期保健服務,促進安全舒適分娩。五是規範助產服務資源調整,明確調整程式,確保助產服務可及性。六是健全完善政策保障機制,構建促進產科高質量發展的政策保障機制,調動產科醫務人員積極性。
三、重點問題解讀
(一)關於助產服務規劃布局。
《通知》要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結合編制區域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對本行政區域內助產服務資源進行規劃布局,確保助產服務供給,有效滿足孕產婦需求。人口30萬以上的縣(市、區)原則上至少有2家公立醫療機構能夠開展助產服務,人口30萬以下的縣(市、區)原則上至少有1家公立醫療機構能夠開展助產服務,地廣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區要保障相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具備助產服務能力。
(二)關於助產服務資源調整。
《通知》對助產服務資源調整作出規範要求。一是嚴守服務底線,各級婦幼保健機構、二級以上公立綜合醫院、承擔危重孕產婦救治中心任務的公立醫療機構、地廣人稀地區的公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原則上應保障產科持續服務,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籌調整醫療資源的除外。二是規範調整程式,公立醫療機構擬關停產科要廣泛徵求建檔孕產婦意見,書面徵求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意見,切實保障民眾看病就醫權益。三是保障服務銜接,醫療機構產科停業,應按規定經登記機關批准,制訂業務調整預案,妥善做好孕產婦產檢和住院分娩接續服務,合理安排醫務人員崗位,規範出生醫學證明等資料移交。
(三)關於生育友好醫院建設。
《通知》提出,助產機構要加強生育友好醫院建設,足額配備醫護人員和設施設備,合理設定門診候診區域,最佳化產科診室布局和服務流程,營造溫馨、舒適的分娩和住院環境。在最佳化服務方面,推進全面預約診療,推廣預約住院分娩,提供以產婦為中心的人性化分娩服務,積極開展鎮痛分娩服務,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開展家屬陪伴分娩,促進安全舒適分娩。在改善條件方面,鼓勵有條件的助產機構加強高品質、普惠性產科床位設定,結合院內資源調整最佳化,增加產科病房單人間和雙人間數量,切實改善產科住院條件。
(四)關於健全完善政策保障機制。
《通知》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兩個層面對健全完善產科政策保障機制提出要求。一方面,要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積極協調相關部門,構建促進產科高質量發展的政策保障機制。另一方面,強調各級公立醫院要認真落實《關於深化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強化公益屬性,完善內部分配製度,調動產科醫務人員積極性,努力使綜合性醫院產科醫師的薪酬水平不低於醫院醫師薪酬平均水平,嚴禁向產科和產科醫務人員下達創收指標,產科醫務人員薪酬不得與藥品、衛生材料、檢查、化驗等業務收入掛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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