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電管理站收取的電工經費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覆發布單位是稅務總局,發布文號是國稅函[1997]241號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7]241號
【發布日期】1997-05-07
【生效日期】1997-05-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你局《關於農電管理站收取的電工經費徵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遼國稅[1996]206號)收悉。你省農電管理站收取的電工經費是在向用戶收取電費的同時,每度電加收0.02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無論如何進行財務核算,以及採取何種方式進行結算和開具發票,均應徵收增值稅。因此,對你省農電管理站收取的電工經費應隨同價款一併徵收增值稅。
關於電工經費免徵增值稅的問題,根據現行稅收法規規定,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除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擅自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