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電網維護費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政策參考,發布日期2009-10-23。
基本信息,正文,
基本信息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電網維護費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591號)
(國稅函[2009]591號)
正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據反映,部分地區的農村電管站改制後,農村電網維護費原由農村電管站收取改為由電網公司或者農電公司等其他單位收取(以下稱其他單位)。對其他單位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是否免徵增值稅問題,現明確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農村電網維護費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47號)規定,對農村電管站在收取電價時一併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免徵增值稅。鑒於部分地區農村電網維護費改由其他單位收取後,只是收費的主體發生了變化,收取方法、對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發生變化,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對其他單位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徵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