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物資儲備局系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物資儲備局系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通知》是一項國家法律法規,發布於1996年04月26日。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6]198號
【發布日期】1996-04-26
【生效日期】1996-04-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國家物資儲備局系統繳納
企業所得稅的通知
(1994年4月26日國稅函[1996]1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國內貿易部國家物資儲備局《關於國家物資儲備繼續執行稅收優惠政策的請示》(物儲財[1995]399號)。考慮到國家物資儲備局系統的實際情況,經研究,對國家物資儲備局系統開展第三產業,利用倉庫專用線進行多種經營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取的管理費,在1997年底前,繼續以各省、自治區儲備物資管理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辦事處及國家物資儲備局各直屬單位為納稅人,按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