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96號》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2004年1月17日發布的一份檔案。
按照《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凡未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專利代理機構,在下次年檢合格之前不得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各地知識產權局辦理新的專利代理業務。按照《專利代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本次年檢中提請註銷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妥善處理各種尚未辦結的事項,同時通知委託人,並在一個月內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辦理各項申請案的終止委託或者轉委託手續,將案件的處理結果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專利代理管理處備案。違反有關規定或者因原機構專利代理人未履行職責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將根據《專利代理條例》和《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的有關規定予以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