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

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是為規範智慧財產權認證活動,提高其有效性,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的規定管理體系認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
  • 發布機構:國家知識產權局
  • 發布日期:2018年2月11日 
  • 實施日期:2018年4月1日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
2018年第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國家認監委、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制定了《智慧財產權認證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

國家認監委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8年2月11日

政策全文

智慧財產權認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智慧財產權認證活動,提高其有效性,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智慧財產權認證,是指由認證機構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智慧財產權服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技術規範的合格評定活動。
第三條 智慧財產權認證包括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和智慧財產權服務認證。
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是指由認證機構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內部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技術規範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
智慧財產權服務認證是指由認證機構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的智慧財產權服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技術規範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
第四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國家知識產權局按照統一管理、分工協作、共同實施的原則,制定、調整和發布認證目錄、認證規則,並組織開展認證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智慧財產權認證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驅動,實行目錄式管理。
第六條 國家鼓勵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開展智慧財產權認證提高其智慧財產權管理水平或者智慧財產權服務能力。
第七條 智慧財產權認證採用統一的認證標準、技術規範和認證規則,使用統一的認證標誌。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智慧財產權認證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
第九條 從事智慧財產權認證的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應當依法設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具備從事智慧財產權認證活動的相關專業能力要求,並經國家認監委批准後,方可從事批准範圍內的認證活動。
國家認監委在批准認證機構資質時,涉及智慧財產權專業領域問題的,可以徵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意見。
第十條 認證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並自設立之日起30日之內向國家認監委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報送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認證機構從事認證審核(審查)的人員應當為專職認證人員,滿足從事智慧財產權認證活動所需的相關知識與技能要求,並符合國家認證人員職業資格的相關要求。
第三章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認證機構應當建立風險防範機制,對其從事認證活動可能引發的風險和責任,採取合理、有效的防範措施。
第十三條 認證機構不得從事與其認證工作相關的諮詢、代理、培訓、信息分析等服務以及產品開發和行銷等活動,不得與認證諮詢機構和認證委託人在資產、管理或者人員上存在利益關係。
第十四條 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對其從業活動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五條 認證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批准範圍內開展認證工作;
(二)對獲得認證的委託人出具認證證書,允許其使用認證標誌;
(三)對認證證書、認證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四)對認證的持續符合性進行監督審核;
(五)受理有關的認證申訴和投訴。
第十六條 認證機構應當建立保證認證活動規範有效的內部管理、制約、監督和責任機制,並保證其持續有效。
第十七條 認證機構應當對分支機構實施有效管理,規範其認證活動,並對其認證活動承擔相應責任。
分支機構應當建立與認證機構相同的管理、制約、監督和責任機制。
第十八條 認證機構應當依照《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公布並向國家認監委報送相關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同時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十九條 認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人員管理制度以及人員能力準則,對所有實施審核(審查)和認證決定等認證活動的人員進行能力評價,保證其能力持續符合準則要求。
認證人員應當誠實守信,恪盡職守,規範運作。
第二十條 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應當對認證結果負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章認證實施
第二十一條 認證機構從事認證活動,應當按照智慧財產權認證基本規範、認證規則的規定從事認證活動,作出認證結論,確保認證過程完整、客觀、真實,不得增加、減少或者遺漏認證基本規範、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式要求。
第二十二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程式主要包括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經營過程中涉及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等檔案和活動的審核,獲證後的監督審核,以及再認證審核。
智慧財產權服務認證程式主要包括對提供智慧財產權服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服務質量特性、服務過程和管理實施評審,獲證後監督審查,以及再認證評審。
第二十三條 被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失信主體名錄的認證委託人,認證機構不得向其出具認證證書。
第二十四條 認證機構應當對認證全過程做出完整記錄,保留相應認證記錄、認證資料,並歸檔留存。認證記錄應當真實、準確,以證實認證活動得到有效實施。
第二十五條 認證機構應當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對認證證書持有人是否持續滿足認證要求進行監督審核。初次認證後的第一次監督審核應當在認證決定日期起12個月內進行,且兩次監督審核間隔不超過12個月。每次監督審核內容無須與初次認證相同,但應當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覆蓋整個體系的審核內容。
認證機構根據監督審核情況做出認證證書保持、暫停或者撤銷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認證委託人對認證機構的認證決定或者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訴或者投訴。對認證機構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認監委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訴或者投訴。
第五章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
第二十七條 智慧財產權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 認證委託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認證範圍;
(三)認證依據的標準或者技術規範;
(四)認證證書編號;
(五)認證類別;
(六)認證證書出具日期和有效期;
(七)認證機構的名稱、地址和機構標誌;
(八)認證標誌;
(九)其他內容。
第二十八條 認證證書有效期為3年。
有效期屆滿需再次認證的,認證證書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認證機構申請再認證,再認證的認證程式與初次認證相同。
第二十九條 智慧財產權認證採用國家推行的統一的智慧財產權認證標誌(以下簡稱認證標誌)。認證標誌的樣式由基本圖案、認證機構識別信息組成。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基本圖案見圖1所示,智慧財產權服務認證體系的基本圖案見圖2所示,其中ABCDE代表機構中文或者英文簡稱:
圖1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基本圖案
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
圖2智慧財產權服務認證基本圖案
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
第三十條 認證證書持有人應當正確使用認證標誌。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規則的規定,針對不同情形,及時作出認證證書的變更、暫停或者撤銷處理決定,且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監督認證證書持有人正確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
第三十一條 認證機構應當向公眾提供查詢認證證書有效性的方式。
第三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非法買賣和轉讓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國家認監委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建立智慧財產權認證監管協同機制,對智慧財產權認證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地方認證監管部門)、地方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法定職責,建立相應的監管協同機制,對所轄區域內的智慧財產權認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並及時上報國家認監委和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三十五條 認證機構在資質審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或者不再符合認證機構資質條件的,由國家認監委依法撤銷其資質。
第三十六條 認證人員在認證過程中出具虛假認證結論或者認證結果嚴重失實的,依照國家關於認證人員的相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認證機構、認證委託人和認證證書持有人應當對認證監管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予以配合,對有關事項的詢問和調查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有關認證認可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從其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智慧財產權認證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各級認證監管部門、各級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各級認證監管部門、各級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認監委、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認監委和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3年11月6日印發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實施意見》(國認可聯〔2013〕56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智慧財產權認證目錄
(附屬檔案請點擊參考連結閱讀)

內容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國務院關於加強質量認證體系建設促進全面質量管理的意見》(國發〔2018〕3號),2018年2月11日,國家認監委、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發布了《智慧財產權認證管理辦法》(2018年第5號公告)(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旨在全面規範智慧財產權認證活動,提高智慧財產權認證有效性,加強對認證機構事中事後監管。《管理辦法》的出台是落實我國創新型國家建設和質量強國建設的具體舉措,為推動構建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智慧財產權認證體系提供了重要的法規和政策依據。
2013年11月,國家認監委、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印發了《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實施意見》(國認可聯〔2013〕56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共同探索開展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工作。截至2017年底,累計有8127家企業通過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覆蓋全國29個省市。據調查統計,99.2%獲證企業認為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有效地提升了企業創新能力,有利於企業在市場中取得競爭優勢;76.16%獲證企業已將智慧財產權管理上升至企業戰略高度,統籌布局研發方向和經營策略;58.2%獲證企業認為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有助於加速企業實現創新收益。實踐證明,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已成為全面提高企業內部管理水平、獲取外部競爭優勢的重要抓手,在助推企業創新發展,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建設創新型國家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實施意見》已經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亟待制定《管理辦法》。
一、《管理辦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推動我國智慧財產權事業高質量發展的需要
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我國經濟已從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要“倡導創新文化,強化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運用”。為推動我國智慧財產權事業高質量發展,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領域認證制度,全面提高創新主體智慧財產權創造質量、運用效益、保護效果和管理水平,有必要通過《管理辦法》,將單一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拓展為涵蓋管理體系、服務認證兩類的智慧財產權認證體系,加快實現面向企業、高等院校、科研組織主要創新主體的智慧財產權認證“全覆蓋”。
(二)適應國家認證認可相關法律法規修訂的需要
隨著《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等上位法的修訂和重新發布,《實施意見》中的部分規定已經不符合新的要求,有必要通過《管理辦法》的形式,對《實施意見》的主要內容進行修改完善,使之符合上位法的要求。
(三)貫徹落實國家“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需要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緊密圍繞創新能力建設和全面質量管理提升兩大重點任務,亟需在智慧財產權領域引入認證認可手段,最佳化政府服務,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推進智慧財產權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體表現在:一是進一步開放認證市場,激發市場活力,鼓勵發展一批技術能力強、服務水平高的智慧財產權認證機構;二是維護認證有效性,樹立認證公信力,強化認證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專業性要求;三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規範認證機構及從業人員行為,維持健康、公平、有序的認證市場秩序。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包括以下六個方面的內容:
(一)工作原則
智慧財產權認證實行的是國推認證制度,即國家認監委和國家知識產權局,以統一管理、分工協作、共同實施的原則,根據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的實際需求,選擇確定適宜的智慧財產權領域國家標準為認證依據,共同制定、調整和發布智慧財產權認證目錄,並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領域認證工作。
(二)認證機構資質要求
認證機構資質要求分為通用性要求和專業性要求。通用性要求是符合《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同時明確從事智慧財產權領域的認證機構應當符合“具有從事智慧財產權認證活動的相關專業能力要求”的專業性要求。
(三)認證審核人員要求
認證審核人員應當“滿足從事智慧財產權認證活動所需的相關知識與技能要求”,且符合國家認證人員資格相關要求。認證審核人員實行專職制。
(四)認證機構及分支機構行為規範
一是加強對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的管理。認證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的,應在設立之日起30日向國家認監委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報送相關信息。二是強化認證機構主體責任。認證機構應當對分支機構實施有效管理,對其分支機構認證業務活動承擔相應責任。三是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對認證結果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四是認證機構應建立風險防範機制、人員管理制度以及機構內部管理、制約、監督和責任機制。五是明確認證機構職責範圍,禁止認證機構從事與其認證工作相關的諮詢、代理、培訓、信息分析等服務,以及產品開發和行銷等活動。
(五)認證程式
一是要求認證機構按照認證基本規範、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式要求實施認證活動,認證過程完整、客觀、真實,不得增加、減少或者遺漏程式要求。二是規定認證機構不得向失信或違法違規企業出具認證證書,即被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的,或者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失信主體名錄的。三是要求認證機構對認證過程做出完整記錄,保留相應認證資料。四是明確監督審核具體要求。每次監督審核內容無須與初次認證相同,但應當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覆蓋體系的全部要素。
(六)監督管理
一是明確國家層面的監管。國家認監委聯合國家知識產權局建立智慧財產權認證監管協同機制,對智慧財產權機構及其認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二是明確地方層級的監管。地方認證監管部門、地方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所轄區域內,依照各自法定職責,建立相應的監管協同機制,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三是對認證機構資質審批過程中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或者不能持續性地滿足認證機構資質條件等行為,撤銷資質。四是強化信息公開,發揮社會監督作用。要求認證機構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眾提供認證證書有效性信息。
三、相關事項的說明
(一)認證機構資質要求
1.資質要求
(1)通用性要求
通用性要求為《認證認可條例》第十條以及《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八條的有關規定,具體為以下五方面:一是取得法人資格;二是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三是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是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300萬元;五是有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
(2)專業性要求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述的專職認證人員專業性要求具體如下:一是上述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必須涵蓋關於自願性認證領域目錄和資質審批要求》(國認可[2016]第24條)中規定的六類人員;二是10名以上專職認證人員中至少8名具有從事智慧財產權認證活動的相關專業能力要求,即至少1名認證規則和認證方案制定人員,至少6名認證審核人員,至少1名認證決定或覆核人員;三是專利代理人資格可作為“具有從事智慧財產權認證活動的相關專業能力要求”的證明依據。
2.審批程式
認證機構資質審批程式遵照《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九條的有關規定執行。認證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提出申請,提交符合上述“資質要求”的申請材料及證明檔案,並對其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認證機構資質審批程式詳見“國家認監委
—辦事大廳—行政許可項目—設立認證機構審批”。
3.申請材料
認證機構資質申請所需材料詳見“國家認監委
—辦事大廳—行政許可項目—設立認證機構審批—申請材料目錄—設立認證機構材料要求”。
4.處罰規定
如認證機構在資質審批過程中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或者不能持續性地滿足認證機構資質條件等行為發生,國家認監委將依照《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有關規定,採取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且給予警告,以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的處理。針對不能持續性地滿足認證機構資質條件的,國家認監委將依照《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有關規定,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撤銷其資質。
(二)認證審核人員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了認證審核人員的相關要求。
1.資格要求
(1)通用要求
依照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發布的《管理體系審核員註冊準則》(CCAA-101-2)第二章的通用要求執行。
(2)特定要求
認證審核人員應當“滿足從事智慧財產權認證活動所需的相關知識與技能要求”的具體要求同認證機構專業性要求,即認證審核人員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證視為“具備滿足從事智慧財產權認證活動所需的相關知識與技能要求”。具體參見《管理體系審核員註冊準則》(CCAA-101-2)附錄A.10。
2.專職要求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認證審核人員應當為“專職認證人員”。國家認監委規定,滿足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認證機構專職人員:
一是與認證機構建立勞動關係並簽訂勞動契約的工作人員。社保繳費單位為認證機構、認證機構分支機構或認證機構委託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二是認證機構返聘的具有認證人員註冊資格的退休人員和企事業單位內退人員。正式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人員,提供退休證明以及與認證機構簽訂的聘用契約或勞務契約;內退人員提供由退休前所在單位或單位人事部門確認的證明以及與認證機構簽訂的聘用契約或勞務契約。
三是認證機構的出資方為事業單位時,由出資方任命在認證機構任職的事業編制人員。由認證機構的出資方提供事業編制證明。
3.處罰規定
若認證審核(審查)人員在從事認證活動過程中不符合專職要求的,國家認監委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即“認證人員從事認證活動,不在認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認證機構執業的,責令改正,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兩年以下的處罰,仍不改正的,撤銷其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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