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律性資源會計規範

國家法律性資源會計規範是指國家頌布的專業性會計法規和國家有關法規中有關資源會計核算和管理內容的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會計法律,是最高層次的會計法規,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它由最高立法機關按黑立法的程式制定和公布,是進行會計工作的強制性法律,在資會計法規體系中,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園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並分別於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和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其修改條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是一切會計法規的“母法”,因而也是進行資源會計工作的強制性的行為準則。

由於資源會計對象具有特殊性,國家的其他法律中有關資源管理的條款也會對資源會計行為產生一定的影有,臂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關礦、水流、森棒山嶺、草原、荒地、準塗等自然資源產權性質及其歸屬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植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等有關資源管理性法規中關於各項具體資源產權問題及其相關問題的相應條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園公司法》和相關企業法規中有關企業的設立與管理體割方面的規定,都會對資源會計行為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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