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核算法律規定是會計核算是對經濟業務和會計事項進行事前預測,事中控制,事後記錄、計算、分析和考核的會計活動的全過程,是會計工作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職能之 一。我國會計法以我國當前會計工作的實際情況出發,只對會計事項事後應進行的記錄、計算和反映等作了規定,也就是只對能用貨幣量度進行計價和影響資金平衡或引起資金在內部科目間增減變化的事項進行了規定,而對事前的預測和事中的控制並未作出法律規定。目前這些工作只有少數單位能作到,而且內容和廣度、深度要求也不一樣。如把這些都寫入法律,必然難以做到有法必依,從而給執法造成困難。《會計法》以實際情況出發,對會計核算作了專章規定,全章共9條。其中主要對會計核算的內容,會計年度,記帳的貨幣單位,對會計核算的要求,會計核算的方法、程式,以及會計檔案等方面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