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核算法律規定

會計核算法律規定是會計核算是對經濟業務和會計事項進行事前預測,事中控制,事後記錄、計算、分析和考核的會計活動的全過程,是會計工作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職能之 一。我國會計法以我國當前會計工作的實際情況出發,只對會計事項事後應進行的記錄、計算和反映等作了規定,也就是只對能用貨幣量度進行計價和影響資金平衡或引起資金在內部科目間增減變化的事項進行了規定,而對事前的預測和事中的控制並未作出法律規定。目前這些工作只有少數單位能作到,而且內容和廣度、深度要求也不一樣。如把這些都寫入法律,必然難以做到有法必依,從而給執法造成困難。《會計法》以實際情況出發,對會計核算作了專章規定,全章共9條。其中主要對會計核算的內容,會計年度,記帳的貨幣單位,對會計核算的要求,會計核算的方法、程式,以及會計檔案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關於核算的內容,《會計法》規定: (1)一切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2)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3) 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4) 基金的增減和經費的收支。(5) 收入、費用、成本的計算。(6) 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7) 其它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等。會計法對會計核算提出了最基本的標準和要求。規定“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核算只有真實才能使會計工作發揮監督和提供信息的作用。同時,只有記載清楚,準確,一個不漏地完整地進行核算,並按會計制度規定的手續,程式和方法進行核算,才能保證會計工作的規範化、系統化及其可比 性。《會計法》以第11條至14條對會計核算程式和方法作了規定。首先規定會計事項發生時必須制定或取得原始憑證,做到收有憑、付有據,這是進行會計核算的基本依據,以防止“假帳真算”。同時原始憑證必須及時遞送會計機構,進行審核,並根據審核後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然後按會計制度規定的記帳規則進行記帳。各單位還要建立財產清查制度,保證帳實相符。然後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並要由有關人員簽名蓋章,以表負責。《會計法》關於會計核算的規定,全面地體現了法律規範和業務規則有機結合。一方面既沒有把一些具體業務規定寫進法律之中,另一方面又沒有脫離業務要求,而是經過高度概括和提煉,把會計核算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上升為國家的法律規範,作為會計工作的行為準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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