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法規

財務法規

《財務法規》是2006年1月所著的圖書,作者是肖沂娃。它財務管理的工作準則,財務法規主要有企業財務通則和分行業的財務制度。

基本介紹

  • 書名:財務法規
  • 作者:肖沂娃
  • ISBN:7111176200
  • 頁數:338
  • 出版社:機械工業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6年1月
  • 裝幀:平裝
  • 開本:16
  • 所屬分類:財政/金融 > 財務 /會計 > 財務
內容簡介,目錄,定義,相關知識,分類,

內容簡介

本書旨在介紹企業從事財務活動、處理財務關係、進行財務管理過程中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本書以企業相關的財務活動為主線。針對企業財務管理的需要。對我國的現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系統介紹。本書所選定的法律法規主要涉及我國現行的公司法、銀行法、證券法、基金法、信託法、擔保法,契約法、會計法、統計法和稅法。鑒於財務法規較強的專業性和套用性特點,本書在內容安排上兼顧專業知識體系及必要的基礎知識的補充,並在此基礎上以現行法律法規為依據,在部分章節提供了案例分析。.
財務法規財務法規
本書既可用做財務管理專業教材,同時也可供從事企業財務活動和財務管理的專業人員參考。

目錄

總序
前言
第一章 銀行法
第一節 中央銀行法.
一、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
二、中國人民銀行的業務
三、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
第二節 商業銀行法概述
一、商業銀行與我國商業銀行體系
二、商業銀行法的基本內容
第三節 商業銀行的存款業務規則
一、儲蓄存款
二、單位存款
三、存款利率
四、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
第四節 商業銀行貸款業務規則
一、信貸的含義
二、貸款的種類
三、貸款的一般程式
四、商業銀行貸款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

定義

國家立法和行政機關制定、頒布的有關企業、事業等單位在財務活動中必須遵守的各種法律條例規章制度等規範性檔案的總稱。它體現國家管理國民經濟的要求,具有強制性,是企業、事業等單位進行財務收支活動的準則和國家依法進行財政監督的準繩。
在中國,根據重要程度的不同,財務法規有些由財政部頒布,有些由國務院頒布,有些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在不與國家統一的財務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企業主管部門有權制定帶有補充性質的財務法規。財務法規的制定,必須服從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並且要適應經濟建設事業不斷發展的需要,不斷完善和提高。

相關知識

(1) 企業財務通則
《企業財務通則》由我國財政部制定,於1993 年7 月1日起實施。企業財務通則是企業從事財務活動、實施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和規範。其內容主要包括對企業的資金籌集、資產管理、收益及分配等財務管理工作的基本規定。
(2) 行業財務制度
我國現行行業財務制度打破了部門管理和所有制的界限,在原有的40 多個行業的基礎上,重新劃分行業,根據各行業經營業務特點和特定的管理要求,制定了包括工業、運輸、商品流通、郵電、金融、旅遊飲食服務、農業、對外經濟合作、施工和房地產開發、電影和新聞出版等十大行業財務制度。行業財務制度由財政部統一制定,於1993年7月1日起實施。
指規範企業財務活動、協調企業財務關係的法令檔案。我國目前企業財務管理法規制度有企業財務通則、行業財務制度和企業內部財務制度等三個層次。

分類

綜述
中國財務法規的數量很多,其中主要的有關企業的財務法規,大體上包括以下幾類:
成本管理
關於成本管理方面的法規。即為了加強對企業成本工作的領導和監督而頒發的一系列單行法規。這些法規作過多次修訂補充,其中比較重要的有:1953年財政部制定的《國營工業企業統一成本計算規程》,1959年國家計畫委員會、財政部制定的《關於加強成本計畫管理工作的幾項規定》,1963年財政部制定的《關於基本建設投資和各項費用劃分的規定》,1973年財政部制定的《國營工業交通企業若干費用開支辦法》和《關於加強國營工業企業成本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在總結現行各項有關成本管理法規執行情況的基礎上,1984年國務院頒發了《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對成本開支範圍、成本核算以及監督、制裁等作了全面的規定。
專項資金管理
關於專項資金管理方面的法規。為了促進企業管好、用好各項專門用途的資金而制定的,包括對摺舊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生產發展基金等的管理的各種規定。國家在一些檔案中,還規定了各類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企業加強財務管理
關於企業加強財務管理、實行經濟核算制方面的法規。為了督促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國家在許多檔案中對此作過規定。如1961年制定的《國營工業企業工作條例(草案)》,對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專門列了一章。1981年,財政部制定的《國營工交企業經濟核算工作試行辦法》,1982年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加強國營企業財務會計工作的報告》,都是這方面的重要法規。
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
關於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方面的法規。即為了保證國營企業的固定資產、流動資金的完整和合理、節約使用,提高其使用效率而制定的單行法規。在固定資產方面,1979年財政部制定了《關於國營企業固定資產實行有償調撥的試行辦法》,1980年財政部、國家經濟委員會制定了《關於徵收國營工業交通企業固定資產占用費的暫行辦法》。在流動資金需用量的核定上,大都是在歷次清產核資工作中作出專門規定,並且在歷年的財務收支計畫的編制辦法中加以補充。
調整國家與企業經濟利益
關於調整國家與企業經濟利益方面的法規。即為了對國營企業的利潤進行合理分配,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之間的利益,調動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盈利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規。如1978年財政部制定的《國營企業試行企業基金的規定》,1979年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國營企業實行利潤留成的規定》(1980年作了部分修改),1983年國務院批轉的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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