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規範審計行為

所謂非規範審計行為,是指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不遵循《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審計規範和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以審謀私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規範審計行為
  • 外文名:Non-standard audit behaviour
概述,表現,防範途徑,中國狀況,

概述

從多年的審計實踐中可以看出,我們的內部控制制度並非無懈可擊,其中的一些機制和做法確實應當引起大家的警覺。 制約非規範審計行為,抑制審計腐敗的發生,需要有理性的思考和正視問題的勇氣,作為關乎審計事業成敗的嚴肅課題來對待,精心謀劃、精心設計,以達到預期效果。

表現

一是審計的獨立性無保障。外部諸如財務上、人員上對於審計監督施加和可能施加的影響姑且不論,單從審計機關內部來看,審計組的組成和人員的遴選,往往是根據審計機關人員多少和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甚至是審計計畫擬定人員來確定,缺乏成熟的、可操作的選任辦法。對獨立性與否把關不嚴,一些屬於應迴避的人員成了審計組長或審計組成員,有的是大家公認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財務人員關係密切的人員被派去承擔審計事項,造成類似內部人監督的不正常現象。
二是審計項目質量缺乏評價體系。雖然審計署制定了項審計規範,但更細化的操作標準卻無章可循;覆核審理往往只是程式的審查,即形式的審查,實質性審查幾近空白,使審計項目質量的優劣無從查考。有人戲稱:給我一份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和年度工作總結,不用去被審計單位就可以寫出審計報告。由於缺乏判斷審計項目合格與否的評價體系,一些有問題的審計報告“順理成章”地成為審計機關作出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的依據。長此以往,審計質量難以保證。
三是對審計人員的監督不力。針對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的行為,審計機關雖然審前有公示和警示,審後有回訪,但審計人員執行審計規範和審計紀律的真實狀況,審計機關難以一一知曉,全憑個人自覺,如有舞弊,其本人自然不會主動去說,要求被審計單位進行逆向監督也難有實效。一些隱性的舞弊行為有時還有被審計單位的配合,有其很強的隱蔽性。實踐證明,靠自律解決不了腐敗問題。
四是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可調控的餘地過大。審計人員在被審計單位時,與派出的機關處於相對隔絕狀態。查哪些,不查哪些,查的深度如何,大都由審計人員自由掌握。對問題的定性、處理、處罰可調控的餘地也很大。這就為審計人員不負責任、徇私舞弊提供了機會與可能,而審計機關內部規範和制約機制的不完善,審計權力尋租就在所難免。無監督的權力必然會產生腐敗。無制約的審計行為,也同樣會產生審計腐敗。
五是片面追求收繳違紀款項。處理處罰違紀違法行為,收繳違紀款項,無疑是考核審計質量的一項綜合指標,它能夠反映一個審計事項的深度和力度,但絕不能成為主要目標。誠然,當前的審計經費供給與審計業務經費需求之間確實存在較大矛盾,靠收繳來解決審計機關的業務經費和人員待遇問題,也是不得已而為之的無奈選擇。但有些地方政府給審計機關下達收繳指標,審計機關給業務人員分解收繳任務。審計人員在審計處理、處罰過程中,與被審計單位討價還價,不依法處理查出的違法違紀問題,以取得款項的收繳,或者以辦案經費名義收取經費,更會損害依法審計、客觀公正的基本原則,其危害甚大。
六是問責制度的缺失。審計的一個核心內容就是責任,而作為審計主體的審計人員,目前要承擔的責任並不大。我們沒有對審計責任事故、錯案進行明確的界定,沒有建立一整套細緻、可操作的責任追究制度。使得國家審計機關的工作人員的職業成為幾乎無風險的職業。權力、利益與責任、風險的不均等,會使不法者“無所畏懼”,加劇了道德風險。機制如果出現問題,好人也可能變成壞人。產生審計腐敗應是不足為奇的結果。

防範途徑

審計機關的業務特點就是具有善於發現弊端、長於分析原因、提出控制方案的能力和優勢。在弊端尚未突出、問題尚未嚴重之前,主動自我約束、自我規範,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高度重視既有和或有的非規範風險,把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防止審計腐敗的產生,作為構建審計事業大廈的基石。在目前審計管理體制的框架內,針對非規範審計行為和審計工作的特點,提出若干預防審計腐敗的思路。
1、建立審計系統獨立的監督組織體系,專事審計人員和審計業務的內部控制。
2、是注重對於審計內部控制機制設計理論的研究,注意研究人的價值取向的特性和層出不窮的不同挑戰,不斷調整和優選監督制約手段,升級制度版本,完善內控體系。
3、消除內生性的獨立性缺乏症。建立實時的審計人員迴避檔案,把影響和可能影響審計獨立性的因素明晰化,達到迴避機制的迅速啟動和有效禁止,消除內部人監督現象的產生。
4、是制定細分的審計業務標準,對不同行業應查必查項目細化到具體事項,甚至可以表格化。從覆核審理入手,對審計人員的職業行為、查證行為、調查行為、匯總報告行為由形式上的審查轉變為實質上的審查,以制約舞弊行為,限制調控行為。
5、全面落實《審計法》第十一條,由獨立機構測算出各級審計機關的審計成本,確保審計機關各項經費支出的需要。建立審計人員廉政基金,引入預期收益機制。同時,改善審計人員的即期待遇,使審計人員能夠依靠努力工作和廉潔從審而確保其家庭衣食無憂。通過立法,改變經費供給渠道,由中央財政列入預算,徹底解決審計機關自身財務上的不獨立問題。同時,要杜絕審計機關經費與審計處理、處罰掛鈎的現象。
6、制定嚴格的審計人員行為準則和審計責任追究制度。對責任事故、錯案規定詳細的法律責任。使審計人員的所有非規範審計行為都有制裁、懲處的依據,並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使審計職業成為高風險的職業。要建立有效的舉報制度,引入“口碑”機制,形成對審計行為的外部監督。
7、改革現行審計業務承辦體制,可採取審前調查與實施審計分離,查證業務與處理、處罰分離,承辦業務與撰寫報告分離等阻隔性屏障。當然,這些都必須建立在審計資源的最優配置之上。

中國狀況

中國從1980年恢復註冊會計師制度以來,不斷地總結經驗和借鑑民間審計的經驗,先後通過立法(如《註冊會計師法》)和制定審計職業規範(獨立審計準則等),從總體上基本建立了一個審計行為規範體系。但中國審計行為規範的不成熟之處仍很多,以下將對其進行闡述。
1.中國審計行為法律規範與審計職業規範的不兼容性問題。中國現行對審計規範的法律有《註冊會計師法》和相關法律條文規定。後者如《公司法》第219條《刑法》、第158條,《股票交易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72、73條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規定》第6、13條等。這些法律除了《註冊會計師法》和《違反註冊會計師法處罰暫行辦法》外幾乎都末考慮審計職業規範的規定,但《註冊會計師法》和《違反註冊會計師法處罰暫行辦法》也沒有對其他法律對審計職業規範的引用作出規定。而且在《違反註冊會計師法處罰暫行辦法》中僅僅規定了行政處罰,而根據前文分析,兩者的互補性不可抹殺。法律規範是一種原則上的規範,更強調的是法理規定,而對技術性規定的較少。而相反審計職業規範在技術上有不可替代的優勢。因此兩者必須相互協調,法律應在規定中特別是在涉及審計技術性問題時應解決對審計職業規範的引用問題,例如美國在審計案例中多根據審計職業規範進行判斷。中國在兩者上的脫節必然導致在法律責任界定上的困難,這在現行涉及審計法律責任的案例中也表明了這一點。這樣極不利於審計職業的發展,因為,法律在考慮審計行業技術問題的情況下作出判斷可能不利於保護審計主體的正當權益;從另一個角度看,也使審計主體的風險加大而加大審計成本,這一點已得到實證上的支持。
2.中國審計質量行為控制的缺陷。中國在1997年開始實行《中國註冊會計師質量控制基本準則》,其中規定了審計主體應在執業過程中嚴格執行獨立審計準則的程式。可以說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審計質量。但是,且不論其完善與否,該準則執行的效果卻不得而知,因為在審計質量控制準則執行監督上沒有任何規定。而美國從1971年開始實行同業覆核制度,對會計公司的審計質量進行檢查,它鼓勵所有會計公司加入註冊會計師協會(AICPA)設立的兩個部門,並由會計公司對其他的會計公司每三年進行一次審計質量檢查。在檢查結束後必須向上述兩個部門提出覆核報告和向被檢查會計公司提出評價和審計質量控制改進建議。而AICPA根據檢查報告有針對地對被檢查會計公司進行審計質量監控或作出處罰。而中國僅僅在每年年末由中注協對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少量的抽查。這種制度的缺點是抽查的量不大、抽到哪算哪,不能形成監督效果。
3.中國審計準則制定中的缺失。審計準則的好壞在一定程度上受制定過程的制約,而審計準則對審計行為規範的健全性影響極大。中國在審計準則制定中的程式問題較少,但在制定主體上的缺陷太大。從中國各屆審計準則制定小組構成來看,主要來自會計師事務所、中注協和大專院校。明顯的不足之處在於企業界沒有代表。而根據博葬論,不同的利益方有不同的利益,而只有讓他們在相互的對策活動中展開競爭才能達到利益分配平衡。審計準則制定機構就是這樣的協調組織,而中國在審計準則制定機構中沒有企業代表,將導致企業利益得不到認同。從這方面看,中國審計準則的制定是不完善的。另一方面,中國具體審計準則內容的構成不完善,還缺乏管理諮詢、稅務和編表等具體準則。雖然中國現在管理諮詢業等非審計業務還不發達,但這一現狀必將隨著中國加入WTO而在近期內得到改變。因此對上述具體準則的需求將是必然。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