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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委所屬高等學校實行《出版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細則(試行)
發文單位:國家教委
文 號:[87]教職稱辦字063號
發布日期:1987-6-16
執行日期:1987-6-16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任職條件
第一節 編輯人員的任職條件
第二節 技術編輯人員的任職條件
第三節 校對人員的任職條件
第四節 其他
第三章 職責
第一節 編輯人員的職責
第二節 技術編輯人員的職責
第三節 校對人員的職責
第四章 評審和聘任或任命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委屬高校出版專業隊伍的建設,做好出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或任命工作,根據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轉發的文化部《出版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及其《實施意見》和國家教委下發的《關於國家教委所屬高校教師以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工作的幾點意見(試行)》,結合委屬高校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高等學校出版專業技術職務,是根據高等學校出版單位所承擔的編輯、技術編輯、校對工作需要而設定的工作崗位,有明確的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
編輯職務(含美術編輯)設
編審、
副編審、
編輯、助理編輯。其中編審、副編審為高級職務;編輯為中級職務;助理編輯為初級職務。
技術編輯職務設技術編輯、助理技術編輯、技術設計員。其中技術編輯為中級職務;助理技術編輯、技術設計員為初級職務。
校對職務設一級校對、二級校對、三級校對。其中一級校對為中級職務;二級校對、三級校對為初級職務。
第三條 高等學校出版專業人員各級職務應有合理的結構比例,與出版單位所承擔的任務及按任務所確定的編制相適應。當前,應在批准的職務限額內進行聘任或任命。
第四條 聘任或任命出版專業技術職務的主要依據是:擔任各級職務的出版專業人員,必須具備履行相應職務職責的實際工作能力和相應的專業知識及業務水平,並需具備相應職務規定的學歷和從事出版專業工作的實績及資歷。
第二章 任職條件
第五條 出版專業人員必須擁護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
社會主義祖國,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和出版事業,作風正派,遵紀守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第一節 編輯人員的任職條件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聘任或任命助理編輯職務:
1、獲得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畢業,經過一年見習期,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基本的編輯業務,有一定的文字水平,經考察表明能履行助理編輯職責。
2、獲得碩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證書或第二學士學位證書,經考察表明能履行助理編輯職責。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聘任或任命編輯職務:
1、擔任助理編輯職務四年以上,具有本專業紮實的基礎理論知識,熟練地掌握編輯業務,能獨立處理稿件,有較高的文字水平,能順利地閱讀本專業的一門外文書籍,經考察表明能履行編輯職責。
2、獲得碩士學位且擔任助理編輯職務二年,或獲得研究生班畢業證書或第二學士學位證書且擔任助理編輯職務二至三年,或獲得博士學位,經考察表明能履行編輯職責。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可聘任或任命副編審職務:
1、擔任編輯職務(或出版專業人員中級職務,具備大學本科畢業學歷)五年以上,或獲得博士學位且擔任編輯職務二年以上。
2、有較廣博的科學文化知識,對某學科有較深的研究,有達到一定水平的著譯或編輯了一批好書,熟練掌握一門外語。
3、能解決編輯業務中的疑難問題,指導編輯工作(負責技術編輯或校對方面工作的副編審要能培養該專業的專業人才)。
4、經考察表明能履行副編審職責。
第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可聘任或任命編審職務:
1、已熟練地履行副編審職責,擔任副編審職務五年以上。
2、科學文化知識廣博,對某學科有系統的研究和較深的造詣,有達到較高水平的著譯。
3、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能指導專業進修和完成重大編審任務,工作中有較大貢獻。
4、經考察表明能履行編審職責。
第二節 技術編輯人員的任職條件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可聘任或任命技術設計員職務:
1、高等學校專科畢業、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從事有關出版技術工作一年以上,或高中畢業從事有關出版技術工作二年以上。
2、初步掌握本專業基礎知識,了解編輯、印刷常識,能完成一般的有關出版技術工作任務。
3、經考察表明能履行技術設計員職責。
第十一條 具備下列條件,可聘任或任命助理技術編輯職務:
1、高中畢業擔任技術設計員職務五年以上,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擔任技術設計員職務三年以上,或高等學校專科畢業擔任技術設計員職務二年以上,或大學本科畢業經一年見習期滿。
2、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能獨立完成有關出版技術工作任務,解決有關出版工作中遇到的技術問題,了解出版、印刷業務,熟悉常用外文字型。工作中有一定成績。
3、經考察表明能履行助理技術編輯職責。
第十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可聘任或任命技術編輯職務:
1、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擔任助理技術編輯職務四年以上。
2、具有紮實的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能熟練地完成有關出版技術工作任務,較好地解決有關出版技術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熟悉出版、印刷業務。工作成績顯著。能順利地閱讀本專業的一門外文書籍。
3、經考察表明能履行技術編輯職責。
第三節 校對人員的任職條件
第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可聘任或任命三級校對職務:
1、高等學校專科畢業、中等專業學校畢業,一年見習期已滿,或高中畢業從事校對工作二年以上。
2、初步掌握較對專業的基礎知識,了解編輯、印刷常識。能初步處理校樣中的有關問題,按照質量、數量要求完成一般校對任務。
3、經考察表明能履行三級校對職責。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可聘任或任命二級校對職務:
1、高中畢業擔任三級校對職務五年以上,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擔任三級校對職務三年以上,或高等學校專科畢業擔任三級校對職務二年以上,或大學本科畢業經一年見習期滿。
2、掌握校對專業的基本理論和出版、印刷知識,能獨立處理校樣中的有關問題,完成一般稿件的整理付型工作,有一定的中文水平,熟悉常用外文字型。工作中有一定成績。
3、經考察表明能履行二級校對職責。
第十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可聘任或任命一級校對職務:
1、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擔任二級校對職務五年以上,或大學本科畢業擔任二級校對職務四年以上。
2、具有較廣泛的科學文化知識,系統掌握校對專業的基本理論,熟悉出版、印刷知識。能熟練地完成“三校”任務,妥善處理校樣中的疑難問題,工作成績顯著。能順利地閱讀本專業的一門外文書籍。
3、經考察表明能履行一級校對職責。
第四節 其他
第十六條 編輯人員的起碼學歷要求為大學本科畢業。高等學校專科畢業,從事編輯工作兩年(不含一年見習期)以上,經考核,可聘任或任命助理編輯職務。
技術編輯、校對人員的起碼學歷要求為中等專業學校畢業。高中畢業且從事本專業工作二年以上,經考核,可聘任或任命技術設計員、三級校對職務。
第十七條 各級美術編輯的職務名稱,應註明“美術”二字。美術編輯的學歷、資歷、外語、著譯要求與編輯人員同。此外還要求:
1、助理編輯(美術):掌握本專業一定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具有基本的業務能力和鑑賞能力,在中、高級美術編輯指導下,能完成專業工作任務。
2、編輯(美術):具有紮實的美術基礎理論知識,掌握本專業的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了解出版、印刷業務,有較準確的鑑賞能力和較高的文字表達能力,能獨立完成專業工作任務。
3、副編審(美術):具有較廣博的文學、美術理論知識,有較高的藝術修養和鑑別能力:有一定數量的水平較高的美術作品或達到一定水平的美術理論譯著,能指導和解決書籍裝幀、美術創作中的重要問題。
4、編審(美術):具有廣博的文學、美術理論知識,對書籍裝幀、美術的某方面有系統的研究和較深的造詣,有較高的鑑賞水平,有一定數量的優秀的美術作品或較高水平的美術理論譯著,在培養人才方面成績顯著。
第十八條 美術編輯,即美術編輯、封面設計、美術創作、美術攝影等人員的職務;技術編輯,即版式設計、插圖設計、繪圖、印製等人員的職務(不含經濟管理人員)。
第三章 職責
第一節 編輯人員的職責
第十九條 助理編輯的職責:
1、協助編輯進行工作。
2、在編輯指導下,蒐集、整理有關學科的情報、信息,聯繫本學科的著譯人員,參與選題、組稿,檢查校樣、樣書,承擔書籍重印前的準備工作。
3、在編輯指導下,初審和加工稿件,或經批准擔任責任編輯。
4、參加本學科教學、科研、教材建設等方面的調查研究,練習撰寫書訊、書評。
5、承擔編輯室內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 編輯的職責:
1、蒐集和研究本學科的學術動態和出版信息。負責來稿的審查。負責擬定本學科教材、教學參考書和學術著作的選題、組稿規劃和出書計畫。
2、獨立審查、加工整理稿件,檢查自己承擔責任編輯的書籍成品。負責再版、重印書籍的審讀。
3、做好書籍宣傳工作,撰寫書訊、書評。
4、總結編輯工作經驗。協助高級編輯人員指導助理編輯和見習編輯工作。
5、進行教材、編輯業務和有關學科的研究。
6、承擔編輯室內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條 副編審的職責:
1、負責有關學科的來稿審查。協助編輯室主任或總編輯複審或終審某些重要稿件,解決審稿中的疑難問題。負責主持有關學科的審稿會議。
2、擔任重要書稿和難度較大的書稿的責任編輯。
3、蒐集和研究有關學科的學術動態和出版信息。主持或參與制定有關學科的選題規劃和出書計畫。
4、指導和培養專業人才。
5、主持或參加編輯學等方面的或本學科的學術研究工作。撰寫有關論文或編寫教材。
6、承擔總編輯或編輯室主任委託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編審的職責:
除擔任副編審職責範圍的工作外,主持制定選題規劃和出書計畫,組織社會力量和編輯人員實施。終審某些重要稿件,或經總編輯授權簽發稿件。必要時對重要書稿進行審查、加工。總結編輯工作經驗,從事編輯學等方面的或有關學科的學術研究工作,撰寫論著或教材,指導和培養專業人才。
第二節 技術編輯人員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 技術設計員的職責:
1、參與一般書稿的有關(版式設計、插圖設計、繪圖、印製等)技術工作。經批准,獨立完成書稿的有關技術工作任務。
2、承擔本部門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條 助理技術編輯的職責:
1、承擔一般或較複雜書稿的有關技術工作。
2、蒐集和研究與本職工作有關的情報、資料,結合工作實踐,寫出有助於改進工作的經驗總結或研究報告。
3、承擔本部門某些管理工作,或設備維修工作。
第二十五條 技術編輯的職責:
1、承擔重要或複雜書稿的有關技術工作。研究選擇特殊書稿的設計方案,解決本職工作中的各種技術問題。
2、負責檢查有關技術工作的質量。
3、指導助理技術編輯、技術設計員進行工作。
4、蒐集和研究與本職工作有關的情報資料,鑽研有關本職業務的理論,結合工作實踐,提出對本部門業務和管理工作帶建設性的方案和建議,或撰寫有關論文。
5、承擔本部門某些管理工作。
第三節 校對人員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 三級校對的職責:
1、承擔一般書稿的責任校對和核對付型工作。
2、負責向責任編輯提出書稿中的疏漏、錯別字和不妥之處。
3、承擔本部門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條 二級校對的職責:
1、承擔一般或較複雜書稿的責任校對和核對付型工作。
2、經批准,負責檢查“三校”質量,解決校樣中的疑難問題。
3、承擔本部門某些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一級校對的職責:
1、承擔各種複雜書稿的責任校對和核對付型工作。
2、檢查“三校”質量,解決校樣中的疑難問題。指導二級校對、三級校對進行工作。
3、鑽研校對專業理論,結合工作實踐,提出對本部門業務和管理工作帶建設性的方案和建議,或撰寫論文。
4、承擔本部門某些管理工作。
第四章 評審和聘任或任命
第二十九條 國家教委成立出版專業職務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評議組,負責評定委屬高校出版專業高、中級職務的任職資格。各委屬高校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下設出版專業職務評議組,負責評定出版專業人員初級職務的任職資格。部分委屬高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經國家教委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批准,有權評定出版專業人員高、中級或中級職務的任職資格。
第三十條 出版專業職務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員9~11人。主任、副主任由具有較高水平的專家和教育部門的行政負責人擔任。高級職務的專家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教授或相當於教授職務的專家應不少於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
出版專業職務評審委員會下設理工科、文科和美術專業職務評議組,其成員為5~7人,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由具有高級職務的專家組成。
評審組織要適當吸收優秀的中青年專家參加。
出版專業職務評審委員會下設秘書組,負責評審材料的準備、組織工作及承辦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出版專業職務評審委員會和評議組召開評審會議,必須有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其評審結果方為有效。
評議組應以民主程式進行工作。對被評審人的評議意見,應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經無記名投票,贊成票數超過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方為通過。
出版專業職務評審委員會對評議組的評議意見進行評定。如有不同意見,可以按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贊成票數超過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方為通過。
第三十二條 高等學校出版專業人員職務的聘任或任命,應根據工作崗位需要,一般由出版單位推薦具有相應任職條件的人選,送相應評審組織評定,然後按照限額由校(院)長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時,向受聘人員頒發聘書或任命書,任期一般為二至四年,可以續聘或連任。
任職人員在任職期間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
第三十三條 各高等學校評審出版專業人員任職資格時,應堅持標準,保證質量,全面考核,擇優晉升。對其任職條件的掌握,要思想政治條件與業務條件並重,正確處理理論與實踐等的關係,防止片面性。思想政治條件的考核,應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黨的政策,由所在單位在平時考察的基礎上進行。凡思想政治上不符合條件,不能全面地、熟練地履行現職務職責,不積極承擔分配的工作任務的,均不應推薦、聘任或任命高一級的出版專業職務。
第三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對受聘或被任命的出版專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履行相應職務職責的能力和貢獻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並記入本人的業務檔案,作為能否提職、調薪、獎懲、續聘或連任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已獲得出版專業職稱的合格人員,在聘任或任命相應職務時,一般不再重新評審其任職資格。
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經過有關職稱評定組織評定了相應職稱並已上報有關部門“待批”、待授“的人員,可與已取得相應職稱的人員同樣對待。
第三十六條 對於過去已獲得教師或其他專業技術職稱後轉入出版單位的人員,經考察認定具有履行相應出版專業職務職責的能力,可承認其具有相應出版專業職務的任職資格,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或任命相應的職務。這些人員如要申報高一級職務的任職資格,除應具備相應職務的任職條件外,還必須在出版單位工作一年以上。
第三十七條 過去長期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出版專業人員,在評審其有關職務的任職資格時,應充分考慮他們在教學、科研工作中的成績和成果。
第三十八條 擔任各級出版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對外語有一定要求。出版專業人員的外語水平由各高等學校負責組織考試或考核。
第三十九條 在編輯、出版工作中成績特別優異的出版專業人員,其任職條件可以不受學歷、學位、任職年限規定的限制。
第四十條 負責技術編輯、校對方面工作的副編審,應註明“技術”二字。
第四十一條 凡無條件評定美術編輯中、高級職務任職資格的高等學校,該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應將這部分人員的任職資格評審意見及有關材料報國家教委出版專業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定。
第四十二條 對未被聘任或任命的專業人員,各單位應繼續關心,區別情況,妥善安排。
未受聘或未被任命職務的人員應積極做好本單位為自己安排的臨時性工作,其工資待遇按勞動人事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出版單位行政領導需要兼任專業技術職務,必須經相應評審組織確認符合相應職務的任職條件,按規定手續聘任或任命,並履行相應的職責。
出版專業人員兼任行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專業技術職務工資和行政職務工資中,按較高的職務工資標準執行。
第四十四條 高等學校出版專業人員應堅決執行國務院有關離退休規定。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專業人員,除 按照國務院國發[1983]141號和國發[1983]142號檔案規定辦理延長退休年限外,均應辦理離退休手續。
在這次專業職務聘任工作中,達到退休年齡又符合高一級專業職務任職條件的出版專業人員,可先經任職資格評審,確定相應的專業職務,再辦理離退休手續。
第四十五條 在評審、聘任工作中,應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發揚民主,掌握政策。對於違背政策,搞不正之風者,對於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者,均應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國家教委所屬
高等學校。國家教委直屬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屬國家教委。